2014-01-06 10:55:30莉絲

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都可以易科罰金?

一般來說,如果刑事判決刑度是在期徒刑六個月以下,法院大部分都會另外標明「若易科罰金,每日以X千元折算一日」,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易科罰金制度,其依據是刑法第41條第1項「犯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以最常見的車禍事件為例,通常肇事者是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法定本刑最重為六個月有期徒刑,所以依規定可以易科罰金;即使是「過失致重傷罪」,最重可以判處為一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最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是在六個月以下,那還是可以易科罰金,因為都還在前面規定的範圍內;但應注意的是,並非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判決結果都可以易科罰金,因為易科罰金之規定僅有在「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才有適用,以「偽證罪」以及「誣告罪」為例,兩罪最重都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假設犯了偽證罪或誣告罪,即使將來僅僅被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因為與易科罰金的規定不符,所以並不能易科罰金,法院更不會在判決主文說明可易科罰金,而必須發監執行。

綜上所述,刑法皆有規定各種犯罪之法定刑,也因法定本刑的不同,可否易科罰金的結果也會不同,不可不慎。

文/簡敬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