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17 01:00:00莉絲

老闆,我不幹了!

某公司長期要求員工超時加班,但卻未依法令規定給付加班費,甚至自行取消員工休假,公司員工為保住飯碗總是敢怒不敢言。入行一年的阿雄時常為此憤恨不平,在歷經數日沒日沒夜的加班後,疲累的阿雄直接向老闆說了一句「我不幹了!」即放下手邊工作頭也不回的離去。公司則以阿雄未依規定提前20日預告離職,不發給該月薪資,並依無正當理由曠工而直接開除。

 

案例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如有

加班必要,則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

勞工工作時間公司亦應加給工資。本案例中的公司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而損害勞工權益,依法阿雄得不經預告而終止與公司的勞動契約。因此公司主張阿雄應提前20預告離職、不發給薪資、曠工直接開除等行為,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阿雄除了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薪資、加班費、資遣費外,並得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據此請領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小提醒:

「勞動基準法」就勞工之工作時間、休假、工資、加班費、資遣費等重要權益均有詳細規定,本案例僅係就較常見之勞工問題粗略說明,勞工朋友如就自身工作權益有所疑義,仍應就個別具體案件請教專業律師始能獲得真正的保障。

 

文/江楷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