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稅率的適用 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間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適用 稅地 適 用 條 件 適用 稅率 申 請 時 間 申請時應 檢附資料 (一)自用住宅用地 |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 〈90.75 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 2% | 1.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十一月一日,故須於開徵前四十日(即九月二十二日)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2.前已申請核准者免再申請。 3.但如果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移轉後用途未變,除夫妻聯合財產更名外其他〈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持分增加的土地〉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 1.填具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4.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物勘測成果圖〈表〉,或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 (二)勞工宿舍用地 | 1.公民營企〈事〉業興建之專供勞工居住之用地 2.無適用面積的限制 | 2% |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1.2. | 1.填具申請書 2.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3.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三)國民住宅用地 | 依下列方式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 1.政府直接興建 2.貸款人民自建 3.獎勵投資興建 | 2% |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1.2. | 1.填具申請書 2.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檢附建照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3.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照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的證明文件 | (四)工業用地 | 1.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的工業區 2.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的土地 3.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 10% |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1.2. | 1.填具申請書 2.建廠期間: (1)建造執照(建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關文件。(2)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3.建廠完成後:(1)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2)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 (五)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加油站、停車場 等用地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土地 | 10% |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1.2. | 1.填具申請書 2.檢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 3.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 (六)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 | 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 6% | 免申請 | 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辦理 | (七)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9.3.14.台財稅第0890450770號函) 依前項規定申請部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報供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 | (八)分別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66.8.3.台財稅第35106號函) 分別共有的土地,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符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該部分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九)公同共有土地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8.12.2.台財稅第880450614號函) 公同共有土地,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應有權利部分如符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十)建築法規必須預留之空地可視為自用住宅用地。(財政部58台財稅發第4532號令)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尚未建築房屋與其現住房屋土地相鄰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僅作為庭院種植蔬菜及私人通行道路使用,又屬於建築法規所必須預留的空地範圍,都可以看做是自用住宅用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
※減免徵地價稅項目 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間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徵地價稅。 用地別 適 用 條 件 減免標準 申請時間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一)巷道、廣場用地 | 私有無償供公共使用土地使用期間。但建築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 全免 | 1.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十一月一日,故須於開徵前四十日(即九月二十二日)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2. 前已申請核准者免再申請 | 1.填具申請書 2.都市計畫預定道路用地,現為空地或已成道路,檢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工務〈建設〉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使用情形欄填明路、街巷弄號 3. 私有土地供私設巷道,無償供公共使用者,檢附地籍圖影本 | (二)騎樓走廊地 | 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 1.無建築物改良者 2.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 3.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 4.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 5.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者 | 1.全免 2.減徵1/2 3.減徵1/3 4.減徵1/4 5.減徵1/5 | 同上 | 1.填具申請書 2.騎樓用地: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無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三)教會、教堂、寺廟等用地 | 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關、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 | 全免 | 同上 | 1.填具申請書 2.寺廟登記證影本 3.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4.註明地號之土地使用情形平面圖 |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 | 全免 | 同上 | 1.填具申請書 2.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 (五)山崩、地陷、流失土地、沙壓等地 | 因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 | 全免 | 同上 | 1.填具申請書 2.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影印本 | (六)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 無償提供使用期間 | 全免 | 免申請 | 由使用機關通報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減免 | (七)區段徵收重劃土地 | 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 | 全免 ※辦理完成後減半徵收兩年 | 免申請 | 由地政機關列冊通知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減免 | (八)限建、禁建土地 |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 | 1.限建之土地,減徵30% 2.禁建之土地,減徵50% ,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 免申請 | 由國防軍事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及禁、限建面積通知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減免 | (九)水源特定區土地 |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 1.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50% 2.住宅區減徵30% 3.商業區減徵20% | 免申請 | 由水源特定區管理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送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減免 | (十)古蹟保存用地 |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 | 1. 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30% 2. 禁建之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 免申請 | 由古蹟主管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送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減免 | (十一)飛航管制區土地 | 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 | 1.禁建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2.限建土地,在30%範圍內酌予減徵 | 免申請 | 由民航主管機關提供機場禁建限建管制圖送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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