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9 14:05:09貸款審核部門

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


  1. 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3.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納稅期間

  1.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2.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一月者不計。


節稅免稅

※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請依表列應檢附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申請項目 減免標準 適用條件 申報時間 申報時應檢附資料
(一)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房屋停止課稅於未重建完成期內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填具申請書
(二)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免徵房屋稅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
始能使用之房屋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 填具申請書
2. 海砂屋或輻射屋附建築管理機關或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或有關主管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影本
(三)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
房屋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 填具申請書
2. 海砂屋或輻射屋附建築管理機關或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或有關主管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影本
(四)宗祠、教
堂、寺廟
房屋
免徵房屋稅1.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2.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3.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4.房屋為其所有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填具申請書
2.宗祠、教堂、寺廟之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證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五)合法登記工廠按營業用減半徵收
房屋稅
1.自有房屋
2.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領有廠登記證者
3. 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工廠登記證核發供生產
使用後三十日內儘速申請(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1.填具申請書
2.工廠登記證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六)農會自用倉庫檢驗場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七)農會專供儲存公糧倉庫免徵房屋稅1. 農會所有之倉庫
2. 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1.填具申請書
2.糧政主管機關開具無償儲存公糧證明文件影本
3.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八)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免徵房屋稅1.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2. 專供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
3. 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推肥舍等房屋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填具申請書
2.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九)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1. 農民團體或政府機關出資或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經營者
2.不以營利為目的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法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組織章程影本
(十)慈善救濟事業房屋免徵房屋稅1.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2.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3.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慈善救濟事業之有關文件影本
3.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組織章程影本
5.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十一)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免徵房屋稅1.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
2.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3.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不在此限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 填具申請書
2. 主管機關核准公益社團之有關文件影本3. 組織章程影本
4.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十二)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減半徵收房屋稅1. 合乎政府訂定配住人身分標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者
2. 平價住宅之售價不大於興建成本,其貸款興建之利息部分,由政府負擔者
3. 前項配售房屋如有出讓、出租或營業者,不予減徵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三)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房屋免徵房屋稅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如村里辦公室、警察分駐所等)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填具申請書
2.政府或軍事機關無償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十四)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房屋稅1.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2.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
3.建築物為財團法人所有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1.填具申請書
2.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組織章程影本
5.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如何適用住家用稅率: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較高的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以享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1. 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住家使用,應查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用途是否為「住宅」或查看前業主所留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用途是否為「住家用」,否則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2. 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營業用之各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以為節省房屋稅。
  3. 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採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住家使用者,應及早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較為有利。
  4. 依現行法令規定,除純供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下列特殊情形亦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 供住宅使用者,包括住宅使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2). 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
    3). 供個人計程車及漁船登記之住家用房屋。
    4). 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5). 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已領使用執照其用途為住宅者,未領使用執照其位於都市計畫住
    宅區者。
    6). 供立體停車場使用房屋未收費者。
    7). 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

※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適用較高的營業用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

※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1. 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2. 無牆壁。
  3. 無衛生設備。
  4. 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5. 地板為泥土或石灰三合土。
  6. 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7. 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1. 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三成以上未及五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2. 海砂屋必須經建築結構專門鑑定機關鑑定已到不堪使用之情況始可減免房屋稅,至輻射屋部分,須經行政院原委會偵測確定污染程度在年劑量0.5侖目以上者,始可全免房屋稅或年劑量在0.1侖目以上未達0.5侖目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三十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1. 就稅負而言,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二‧五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稅捐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如變更作住家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
  2. 使用執照用途記載為「辦公室」之房屋,或其他營業用之房屋,在空置期間或尚未正式遷入時,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注意課徵是否正確。

 



繳稅計算


一:應納稅額=房屋評定價格×稅率

二:房屋評定價格的認定

  1. 「房屋現值」由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三十日內自行申報。
  2.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所申報的現值參照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3. 納稅義務人於接到房屋評定價格通知書後三十日內,若有異議得再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稅率表

類別 稅率 備註
住家用按其現值課徵 1.2%A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例如自宅一樓設事務所,二至五樓仍作住家使用,則一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二至五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B :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用途課稅。例如某乙於某地購置新建二層透天房屋一棟,依使用執照用途一樓為店舖,二樓為住宅,因購買後空置不用,依上開規定,一樓得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二樓按住家用稅率分別課徵房屋稅。
C: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稅率課徵。
營業用按其現值課徵 3%
非住家非營業用(適用對象包括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按其現值課徵 2%



辦理資訊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
※繳稅方式
1.親自櫃檯辦理
2.透過網際網路繳稅(財政部網路報繳稅)
3.委託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稅款
4.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5.信用卡繳稅,持卡人限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
6.便利商店代收稅款


罰則與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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