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2008/TT-BTC增值稅法實施指南(B:計稅依據及方法pary I. )
129/2008/TT-BTC增值稅法實施指南 禾群責任有限公司 譯
(A:計稅依據及方法)
增值稅法實施指南
B. 計稅依據及方法
計稅是以價格及稅率為依據。
1. 確定貨品、勞務如何計稅,具體如下:
1.1 對於由營業、生產單位出售之貨品、勞務,售價未含增值稅。對於
貨品、勞務課徵特別銷售稅,為售價已包含特別銷售稅,但還不包
含增值稅。
對於各類貨品、勞務包括貨品、勞務本身的價格外所附加收取之費
用,那麼營業單位可扣除各附加款及營業單位需繳納NSNN的費
用。當營業單位採用保留降價及商業折扣給客戶的方式時(如有),
則以已降價或已給客戶商業折扣之售價來計算增值稅。
1.2 對於貨品進口是關口的進口價格+進口稅(如有)+特別銷售
稅(如有),在關口的進口價格,可根據貨品進口稅價格計稅規
定做確認。
當貨品進口時可減免進口稅的情況下,則價格計算增值稅是以進口
價格+從已減免之後需繳納定額之進口稅為依據。
1.3 對於貨品、勞務用於交易、內部消費、贈送以及勞動者薪資,為同樣或相當發生在此活動時間之貨品、勞務的價格來計算增值稅。
內部消費的貨品、勞務是由營業單位出貨或供應用于營業單位的消費,不包括接受貨品、勞務使用於單位的生產、營業過程。
內部貨品調撥,如是以內部轉倉出貨,物資出貨、成品銷售是用
來接受在一生產、營業單位的生產過程中,不需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2. A單位生產電扇,用50個風扇部品讓生產單位各分廠來安
裝,此風扇部品的售價(不含增值稅)是1,000,000越盾/個。
上述用於內部消費出貨量之銷項增值稅需清繳為:
1,000,000越盾/個x 50個 x 10% = 5,000,000越盾。
例3. B單位生產縫紉台,有紗線及縫紉分廠,B單位出貨紗線成
品從紗線分廠交給縫紉分廠用於生產過程,那麼對於紗線出
貨給縫紉廠,B單位不需計算及繳納增值稅。
例4. 生產單位C,生產家禽食品及飼養家畜活動,家禽食品生產
出來一部份作為受增值稅銷售用,而一部份用於家禽飼養活
動,那麼對於一些家禽食品、飼養活動上,單位C不需計算
及繳納增值稅。家禽食品生產活動之進項增值稅在家禽食品
營收上可根據家禽食品總營收及家禽銷售營收的比例抵扣、
分配。
1.4 對於財產出租活動,如出租住宅、辦公室、工廠、倉庫、碼頭、場地、運輸工具、機器設備,而出租金額還未含增值稅。
出租情況根據逐期支付租金形式或預先支付一期的租金,則稅額是以未含增值稅計算其租金價格。
國外租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用於再出租,其設備在國內還未能生產
情況時,可扣除需付國外租金價格計算增值稅。
財產出租價格由各方討論,可根據合同確認。在法律上有關於租金
的規範情況時,租金價格可根據租金規範內確認。
1.5 對於貨品出售根據分期付款、遲付款方式,根據一次支付還未含貨品增值稅價格計稅,不包括分期付款、遲付款之利息。
例5. 公司經營Honda 100cc機車銷售,分期付款售價還未含增值
稅是25,500,000越盾/台(車子售價是 25,000,000越盾)
分期付款利息是 500,000越盾,則增值稅是以25,000,000
越盾價格計稅。
1.6 對於加工貨品是加工價格未含增值稅根據加工合同,包括使用於貨品加工上的加工費 、原料、動力、物料費用及其它費用。
1.7 對於建築、安裝是以工程項目或實行移交工作分工的工程價值未含增值稅。
結算總價值未含增值稅為1,500,000,000越盾,建築物資價
格未含有增值稅為1,000,000,000越盾時,則以
1,500,000,000越盾價格計稅。
例6. B建築公司承包建築工程,包括原物料價值,總結帳價值未
含增值稅是1,500,000,000越盾,在建築物資價值未含增值
稅是1,000,000,000越盾時,則以1,500,000,000越盾價格
計稅。
不包括未稅之原物料價值計稅。
例7. B建築公司承包建築工程但未承包建築物資,其未稅總工程
價值為1,500,000,000越盾,建築原料、物資價值由A投資
方供應未稅為1,000,000,000越盾,則計稅價格在此情況下
為400,000,000(1,500,000,000-1,000,000,000越盾)。
量價值計算。
例8. X紡織公司(簡稱A方)租用Y建築公司(簡稱B方),實現擴
大生產廠房之建築、安裝。
總工程價值未稅為2000億越盾,情況如下:
- 建築、安裝價值:800億越盾
- B方供應的設備及安裝價值:1200億越盾
- 10%增值稅:(80+120) x 10%=20億越盾
- A方需支付總額為:2200億越盾
- A方:
+ 收到工廠移交,核算固定資產增加價值計算折舊為2000
億(其價值還未有增值稅)
+ 200億增值稅額可於申報貨品的銷項稅額抵扣或根據規定
申請退稅。
根據逐筆工程項目,A方驗收、移交及接受付款給B方的情況時,
( 假設建築安裝價格部份為800億,驗收、移交與先接收付款 ) 那
麼價格以800億計算增值稅。
1.8 對於經營不動產活動,計算增值稅是以轉讓不動產價值減(-)實際轉讓土地價格(或土地租金)。由納稅人開報在轉讓時間之地價,不夠依據確認合理的價格來計稅時,根據法律規定由直屬於中央的各省、市人委會(UBND)規定減地價(或土地租金價格)計算,減土地價格,最少不低於客戶收的土地金額。
承包建築經營單位,建築房屋用以銷售、轉讓且有收款的情況下,根據預案實現進度或合約內註明的收款進度,土地價格可減扣(-)依據進度是第一次收款時間的實際土地價格。根據預案實現進度或合同內的收款進度,地價可根據其比例(%)計算減扣(頭次收款時間根據進度)。
例9:A發展及投資公司,國家交予10,000m2土地,用於建築房屋
銷售。公司銷售一間房屋土地面積100m2,房屋售價及土地轉讓權還未有增值稅為20億(在此房屋價格包括承包建商12億,土地使用權價格,由公司開報為800萬/越盾/m2)
稅務機關管理是直接確認公司開報價格,根據法律規定未足夠依據確認合理的價格計稅時,土地價格由人委會(UBND)規定為600萬/越盾/m2,則房屋的計稅價格為:
20億 –(600萬 x
銷項增值稅為: 14億 x 10% = 140,000,000越盾
例10. C不動產公司銷售一間別墅,在轉讓合約上寫明為80億越
盾,銷售房屋價格為50億,地價為 30億,C公司根據預案
實現進度收款。
銷售房屋顧客分三次付款:第一次支付合約的30%(24億),
第二次支付合約的50%(40億),第三次付清所有剩下的款項
為16億,則逐次計算增值稅價格如下:
首次增值稅價格計算:
24億 – 30% x 30億 = 15億
第二次增值稅價格計算:
40億 – 50% x 30億 = 25億
第三次增值稅價格計算:
16億 – 20% x 30億 = 10億
- 對於國家土地給予投資的營業單位,從承包商再出租出去,計稅價格是以承包商出租價格還未有增值稅減(-)需繳納國家土地租金來計稅。
例11. Y工業區承包投資營業公司,國家予以出租
地,為期50年用來出租承包建築技術。土地出租價格為
30萬/m2/年,從Y承包投資公司給Z公司租貸
十年,建設生產廠房,土地租金還未有增值稅(不含公共
設施費)為80萬/m2/年。Z公司支付承包公司租金一年一次。
對於款收計算增值稅價格從出租1年給承包公司,由Y工業
區承包投資營業公司再出租給Z公司為:
(5,000m2 x 80萬)-(5,000m2 x 30萬) x 01年 = 25億越盾
增值稅為:25億 x 10% = 2.5億越盾
1.9 對於代理貨品及勞務買賣仲介活動,委託進出口享有工資或佣金者,計算稅是以從本活動中的工資、佣金收入還未有增值稅之價格計算。
1.10 對於貨品、勞務使用書寫價格作為結帳憑證者,其價格已有增值稅,如郵票、運費收據、建設彩票…則價格未稅可按以下確認:
結帳價格(售票、售郵票金額…)
未稅價格 =
1 + 貨品、勞務的稅率(%)
1.11 各工廠水電之電力核算,附屬越南電力集團者,價格以在工廠地
方處所繳納之增值稅額計稅,可計算前年度銷售電力商品平均未
稅價格60%。還未能確定前年度電力商品銷售平均價格的情況
時,則開報調整其該月已有正式價格開報期間的差別。確定前年
度電力商品平均售價工作最慢不超過隔年3月31日。
1.12 對於賭場、有獎的電子遊戲勞務,所經營的娛樂行業有預收款,是為收入金額減(-)本活動,已包括特別消費稅減(-)已付客戶獎金額。
可收金額
1 + 稅率
例12. 營業單位經營賭場勞務,期間計稅數據如下:
- 由客戶在開始遊戲之前所更換的錢幣之收款金額為430億越盾。
- 在客戶結束遊戲之後,更換回錢幣100億越盾。
營業單位實收金額:430億 – 100億 = 330億越盾。
330億為營業單位之營收,包括增值稅(GTGT)及特別消費稅(TTDB)。
增值稅價格計算如下:
330億越盾
計稅價格 = = 300億越盾
1 + 10%
1.13 對於運輸、缷貨是以未稅運輸費、缷貨價格,不分別是單位直接
運輸、缷貨或者是租用。
1.14 對於旅遊勞務,根據與客戶簽約的旅遊形式,合約是全包(伙食、
住宿、交通)價格,則全包價格可確定是已含增值稅價格。
全包價格包括支付客戶旅遊機票款,從國外到越南,從越南到國
外,各項支付伙食、休息、參觀費用及一些其它款項支付外國的(如
有合理憑證)則向客戶收取用來支付上述的各款項,可減降其價格
(營收)計算增值稅。
例13. 胡志明旅遊公司實現泰國旅遊合約,根據形式全包50個旅
客,為期05天,在越南其結帳總金額為32,000USD,越南
方需擔機票、伙食、住宿、參觀全部費用,根據協議章程;
在此私人從泰國到越南往返之機票款全部是10,000USD,匯
率1USD=17,000VND。
計稅價格根據此合同可確定如下:
+ 應稅營收為:(32,000USD-10,000USD)x17,000d=3.74億越盾
+ 3.74億
計算增值稅價格為: = 3.4億越盾
1 + 10%
例14. 河內旅遊公司實現客戶旅遊合同,從越南到中國款收根據
全包價格為 400USD/人,為期05天,河內旅遊公司需支付
給中國旅遊公司費用300USD/人,則河內旅遊公司的營收計
稅是100USD/人(400USD-300USD)
1.15 對於典當勞務,計稅價格是以此勞務的應收款價格,包括從貸款
典當所產生的應收利息,及其它典當工作發生的其它收入款(如
有)。
在此勞務的收入款可確定如上述價格為已含增值稅。
例15. 典當經營公司在計稅期間有典當營收為1.1億越盾。
1.1億
計稅價格: = 1億越盾
1+10%
1.16 對於書藉應稅銷售,根據出版法的規定之正確發行價格(牌價),
那麼預計銷售價格,確定是價格已含增值稅,用以計算增值稅及
單位的營收。各銷售不根據牌價的情況時,則以售出價格計算增
值稅。
1.17 對於印刷活動,計稅價格是指印刷的工資。印刷單位實現各印刷
合同時,結帳價格包括印刷的工資及印刷用的紙張費用,那麼計
稅價格是包括紙張費用。
1.18 對於代理鑒定勞務、代理賠贘審查,代理第三方理賠、代理貨品
100%賠償且享有工資或佣金者,則計稅價格是以享有的工資或佣
金(還未扣除哪一項損耗費用款)但已收取未稅之營業保險價格計
算。
計稅價格需以越南盾做為確認,在納稅人營收有外幣的情況時,
根據在發生營收時間內由國家銀行所公佈的外幣市場交易的平均
匯率,需換算成越南盾,用以確認價格計稅。
2. 確認增值稅時間如下:
- 對於銷售貨品是轉交所有權時間,或銷售貨品所有權給客戶時間,
不分別已收款或還未收款。
- 對於勞務供應,是完成供應勞務工作時間或開立供應勞務發票時間,
不分別已收款或還未收款。
- 對於供應電力、水力清潔活動,是以記錄電數及水消耗之電、水錶,來作為開立發票的結帳依據。
- 對於建築、安裝是以工程驗收、移交的時間,建築安裝完成的工程項目、數量作確認,不分別已收款或還未收款。
- 對於進口貨品,是以登記海關單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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