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2008/TT-BTC (B:增值稅稅率-party II)
129/2008/TT-BTC增值稅法實施指南 禾群責任有限公司 譯
(B:增值稅稅率-party II)
增值稅法實施指南
II. 增值稅稅率:
對於貨品、勞務的增值稅稅率,使用如下:
1. 0% 稅率:採用於貨品、勞務出口;進出口加工經營單位的建築、安裝工
程;供應商店(cửa hàng)貨品銷售免稅;國際運輸;當出口時屬不受增值稅之貨品、
勞務,除引用在本項第1.3點的各項目不採用0%稅率外。
1.1 貨品、勞務出口:
a). 貨品出口包括:
- 貨品出口到國外,包括委託出口。
- 根據政府總理的規定,貨品銷售到非關稅區;銷售商店(cửa
hàng) 貨品免稅。
- 根據貿易法規定,以下各情況可視為出口:
+ 貨品轉交加工,根據貿易法關於國際貨品買賣活動及各項
代理國外的貨品買賣、加工規定。
+ 貨品加工出口所在處,根據貿易法關於國際貨品買賣活動
及代理國外貨品買賣、加工規定。
+ 貨品出口用於博覽會、國外展覽的銷售。
b). 出口勞務包括直接供應給國外或非關稅區的組織、個人勞務。
在國外的組織是國外組織沒有長駐在越南的單位,非越南增值
稅納稅人。
在國外的個人為非居住在越南之外國人、定居在國外之越南人,及在越南以外的期間從事表演工作的勞務供應者。
組織、個人在非關稅區中登記營業,以及其它各種根據政府總
理規定的清況。
c). 各項其它貨品、勞務:
- 加工出口企業的建築、安裝工程活動。
- 國際運輸包括旅客運輸、行李運輸、貨品運輸,根據國際路
段從越南出發到外國或從國外到越南。
國際運輸包括內地路段的情況時,則國際運輸包括內地路段。
- 當出口時,貨品、勞務不屬應受增值稅,除各項引用在本項第1.3點不採用0%稅率的情況。
- 維修飛機、船輪,供應給外國的組織、個人。
1.2 貨品、勞務出口採用0%稅率,需達到下以條件:
- 需有貨品買賣、加工出口合同;貨品委託加工出口合同;與國外或在非關稅區的組織、個人雙方的勞務供應合同。
- 貨品、勞務需有透過銀行結帳的憑證,及法律規定的其它憑證。
- 需有貨品出口的海關單。
私人對於國外租織、個人進行維修飛機、船輪的勞務供應,採用0%稅率,如上述各項條件外,飛機、輪船引進越南需辦理進口手續,當維修完成需辦理出口手續。
1.3 各種不適用0%稅率的情況:
- 保險到國外;工藝轉交、轉讓智慧財產權到國外;轉讓資金、核發信用、投資證券到國外;財政發生的勞務;國外往返的郵政、通訊勞務;出口產品為資源,礦產開拓還未經過加工成其它產品;貨品、勞務供應給未在非關稅區內登記營業的個人,除政府總理規定的各種其它情況外。
- 汽、機油銷售給在非關稅區營業在內地購買的汽車。
- 汽車銷售給在非關稅區的組織、個人。
- 各項勞務由內地營業單位供應給在非關稅區外的組織、個人,但供應地點及在非關區消費勞務如:房屋、會場、辦公室、飯店、倉庫出租;運輸勞務、勞動人員接送。
2. 採用05%稅率的貨品、勞務如下:
2.1 生產及生活用水質清潔,不包括各種瓶裝、桶裝飲用水及各種其它飲料,屬適用於05%稅率。
2.2 肥料、礦物用以生產肥料;病蟲毒害預防藥以及動植物刺激增長劑。
a). 肥料是各種有機肥料及無機肥料如:磷肥、氮肥(ure)、NPK肥
料、混合氮肥..等,衛生肥料及各種其它肥料。
b). 礦物用來生產肥料是以各礦物作為原料用來生產肥料,如
Apatit礦物用來生產磷肥,汽土作為衛生肥料。
c). 病蟲毒害預防藥及動植物刺激增長藥劑。
2.3 家蓄禽食品及其它飼養食品,包括各種已經過加工,或米糠、渣滓、
豆乾還未經過加工,魚粉、骨粉及其它用於家蓄禽及飼養上的食品。
2.4 用於農業生產的渠道、水溝、湖沼挖掩、掏挖工作;植物裁種的養
殖、照顧、病蟲預防;農業產品初製、保存(除規定在本通知A第
II項第3點,內部渠道刮、掏挖規定外)。
農業產品初製、保存工作,包括曝曬、乾燥、剝皮、去核、切片、
研磨、冷藏、腌製,及其它一般保存形式。
2.5 裁種植物、飼養水產、海產產品,還未經加工或只有做基礎清潔、
曝曬、乾燥、剝皮、去核、切片、腌制、冷藏的初步製造,及其它
一般貿易經營的保存形式。
裁種植物產品還未經過加工,在本點指出包括稻子、米、玉米、薯
類、木薯,麥子。
2.6 樹脂膠汁,如紙汁、米樹汁、糯米汁;松香基製;捕魚織網用網、
綱線及紗線,包括各種捕魚網種類,各種捕魚用的紗線、綱線,不
分生產原料。
2.7 生鮮食品;林產在貿易經營環節還未經過加工,除木材、山竹及其
它在本通知A第II項第1點規定之產品外。
生鮮食品包括各類還未煮熟,或經過初製所剩餘的生鮮食品,如家
蓄禽肉品、蝦子、螃蟹、魚及其它各水、海產產品只做基本的清潔、剝皮、去核、冷凍、曬乾加工成其它產品之產品。
林產還未經過加工,包括自然開採林木組合屬:藤、竹、竹片、香茹、木耳、根、葉、花、藥用植物、樹脂及其它林產種類。
2.8 糖:生產糖品中的副產品,包括銹糖、甘蔗渣、甘蔗泥。
2.9 相同於黃麻、竹生、藤、竹片、葉、榔殻、椰殻、浮萍產品,及其
它手工產品從農業中生產出原料來利用的,是各種產品可從主要原料黃麻、竹生、藤等用以生產加工。
2.10 農業生產專用的機器、設備,包括犁田機、耕作機、耙機、播種機、
抽稻機、收割機、聯合採割機、收成機、病蟲農藥使用的農業產品、
機器設備或泵桶。
2.11 醫療用具、設備,包括醫療專用用具、機器,如:各類用來檢查、
治病的照射機器;各種救護車、治療傷口及手術用的器具、設備;
測量血壓、脈搏、血型的用具;注射針筒;避孕用具及醫療專用的
各項用具及設備。
醫療繃帶及醫療衛生繃帶;預防藥品、治療用藥,包括成藥、製藥
原料,除了具有Vac-xim、生產醫療、蒸氣用來調配血液注射藥品
的功能食品外;物資用於醫療化驗、滅菌的化工原料。
2.12 用來授課及學習的教材,包括各類模型、圖樣、版、粉、尺、規,
及各類用於科學實驗、研究教學的用教材。
2.13 文化、展覽、體育運動的活動;表演藝術;照片的生產、進口、發
行及拍攝。
a). 文化、展覽及體育運動,除了各項如在展覽會館出租場地、攤
位、銷售貨品的營收款項。
b). 表演藝術如戲劇、喜劇、改良劇(越南戲劇)、歌、舞、音樂劇、
雜技;其它表演藝術活動及具有國家有效機關核可的喜劇團、
改良劇團、歌、舞、音樂劇團、雜技團或表演藝術的劇院組織。
c). 照片的生產、進口、發行及拍攝,除了本通知A第II項第5
點的產品以外。
2.14 兒童玩具;各類書藉,除了引用在本通知A部第II項第15點內不
屬應受增值稅的項目外。
2.15 工藝及科學勞務,是指各項科學研究及工藝發展活動;各項有關智
慧財產權的活動;各項通訊、咨詢、培訓、推廣、應用科學知識及
工藝的勞務及實踐經驗,不包括線上遊戲及網絡娛樂勞務。
3. 採用10% 稅率的貨品、勞務,不適於本通知A部第II項及B部第II項第1、2點。
引用於上述的各項增值稅率,在進口、生產、加工或貿易經營的各個環節,逐項貨品、勞務可統一採用。
例16:墨水機採用10%稅率,那麼此物品在進口、生產、加工或貿
易經營環節,都採用10%稅率。
營業單位多種貨品、勞務,有其它應受增值稅者,都需開報增值稅,根據貨品、勞務逐項規定的稅率;如果營業單位不能確定時,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貨品、勞務的最高稅率計算及納稅,
在規程實現當中,在進口稅率優待表的增值稅率表如有增值稅的情況時,不適用於本通知的指引。一項貨品在國內進口也生產,增值稅不統一採用時,則地方稅務機關及地方海關機關財政部報告,以及時指導統一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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