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版04/2009/TT-BTC增值稅退稅實施指南
04/2009/TT-BTC增值稅退稅實施指南 禾群責任有限公司 譯
財政部
增值稅退稅實施指南
政府2008年12月11日第30/2008/NQ-CP號議定
- 根據增值稅法(GTGT)
增值稅法指南。
- 根據管理稅法
管理稅法實施指南。
- 根據
- 根據政府
政部的組織的規定
- 財政部對於貨品實際出口還未有透過銀行結帳的憑證,增值稅首次暫退稅
實現指引。
1. 可暫退增值稅對象,規定在本通知內,各生產組織、貨品營業出口組織(以
下稱為企業)有貨品實際或正在出口,但在國外那邊還未透過銀行結
帳,根據出口合同,除以下當退稅時需先檢查的情況外:
- 退稅根據國際條約的規定,但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是規定當退稅時需
先檢查的成員。
- 營業申請首次退稅,除生產營業、加工貨品出口外,有生產單位在地
方處退稅可暫退增值稅。
- 企業從申請退稅前後2年的期限內,有逃稅、詐欺行為,逃稅、詐欺
行為根據政府
- 企業合併、統一、破產、解體、分裂、轉換保有與結束活動的形式;
當實行合併、統一...的稅務決算時,有增值稅還未扣除完或有繳剩
的增值稅時,繳交、販賣、承包出租給國家來經營。
- 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如果納稅人不遞呈、補充退稅文件,或不能證明稅務開報為正確的,根據稅務機關的公文通報,結束期限。
2. 實際出口貨品還未有經過銀行結帳的憑證,根據企業申請退稅之增值
稅額,買進貨品90%的增值稅額可以暫退。
根據出口合同(寫明結帳方式,遲付、遲付期限)貨品出口,還未有經過
銀行結帳的憑證,根據財政部
B部第III項第1.3(c3)點及增值稅法與政府
123/2008/ND-CP號議定規定細則的一些實施指引,以及一些增值稅法
的實施指引,可退買進的全部增值稅額。
3. 在上述貨品出口,讓暫退增值稅定額之決定,能及時給有申請退稅文件
的各個企業與對象,屬於各對象與其它情況,包括先退稅、後檢查;先
檢查、後退稅,在檢查退稅文件過程中,如稅務機關確定稅額足夠條件
退稅,那麼決定暫退稅額已足夠退稅的條件,不需等待全部檢查明確完
成才實現退稅;對於稅額需檢查明確,並要求企業遞呈、補充文件的情
況下,當有足夠根據時,再辦理退稅。檢查與決定時間不可超過法律規
定的時間。
II. 退稅文件:
1. 增值稅退稅根據財政部
對於企業申請暫退稅,當貨品出口還未有透過銀行結帳的憑證時,企業申請退稅的文件中,在支付NSNN收款申請單中寫明(財政部
2. 根據退稅文件對於還未能退的10%增值稅額,當暫退稅時如沒有已經保留的調整事項、補充文件時,企業不需再保留稅務機關己保留的退稅文件;企業補充給稅務機關留存。
- 退稅申請公文,根據稅局局長的決定號、日、月、年,當中清楚指出
已可暫退90%稅額;剩10%稅額再申請退稅。
- 透過銀行結帳的證明文件(根據第60/2007/TT-BTC,第G部第I項第
2.1點規定如上)
3. 企業在法律前需負關於計算文件、憑證、發票及各項其它相關稅務機關
留存退稅申請書資料的合理、合法及正確的責任。
III. 實現暫退稅:
1. 稅務機關有責任根據企業申請的文件接受、檢查、觀察企業退稅的申請文件及退稅決定,當檢查時如果屬於可先暫退的對象,稅機關發出暫退稅決定給企業,在退稅決定內寫明根據企業申請文件的增值稅額暫退,可暫退增值稅。
2. 稅務機關根據追踨各項暫退增值稅情況需開立文件。
當企業有申請文件及足夠在本通知第II項第2點的規定時,稅務機關需實現退稅文件還未退的10%增值稅額。
3. 退稅辦理時間:
- 對於出口貨品的增值稅退稅文件還未有透過銀行結帳的憑證,那麼暫
退90%稅的辦理期限,從收到足夠企業的退稅申請文件起,最晚不超
過7天工作天;對於退10%增值稅額退稅辦理期限,從稅務機關收到
企業10%退稅申請的文件起,最晚不超過4天工作天。
- 根據退稅檢查結果,對於其它可暫退稅情況:
+ 對於退稅文件屬於先退稅後檢查,那麼暫退稅辦理期限,從收到
企業足夠退稅申請文件起,不超過8天工作天。
+ 對於退稅文件屬於先檢查後退稅:從收到企業足夠退稅文件起5
天工作天內,稅務機關需實現組織的營業稅額退稅申請檢查。根
據管理稅法規定及現行管理稅法指引及公文規定,在企業的辦事
處實現退稅的檢查及手續。對於逐一檢查、確認及發出退稅決定
總時間情況下,從收到企業足夠退稅文件起不超過30天工作天。
在檢查退稅文件過程中,如稅務機關確認稅額足夠條件退稅,則立即發出與已足夠條件退稅之稅額相對應的退稅決定。
4. 檢查及處理違反工作:
對於企業可先退稅後檢查,稅務機關根據管理稅法及稅務總局的引導,有責任檢查組織在年度營業額未到達50%即屬此對象,剩於50%根據檢查結果可在其年度中再檢查,如發現違反事實,則稅務機關收回所違反之已暫退的增值稅額,並根據財政部
IV. 組織實現:
對於從
稅務總局有責任指示、引導各直屬中央的省市稅局單位,實施本通知的指南。
在實現過程中,各機關、單位、營業單位對於財政部的指南或決定,在申請
上有遇到困難或阻礙,應及時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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