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房地稅 可自總額扣除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若有應繳納卻未繳納的房屋稅及地價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按被繼承人的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近來發現有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將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及地價稅,全數列入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中申報扣除。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均應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進一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在2015年11月2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在2016年5月15日申報遺產稅,主張104年度甲君應納未納的地價稅10萬元及105年度房屋稅2萬元,均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無須繳納遺產稅。
但依規定計算,甲君應該繳納的地價稅,是從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1月20日死亡當日,共計324天,而房屋稅則是2015年7月1日到2015年11月20日死亡當日,共計143天。
因此,按被繼承人生存日數占課稅期間比例計算,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應納未納地價稅為88,767元(100,000×324/365),房屋稅為7,814元(20,000×143/366,105年為366天)。
出自於: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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