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3 16:39:39麥克林

缺乏管理機制的農村建設

目前的農業發展條例,偏重農地的管理,在建設方面僅能達到「量」的控管,無法顧及鄉村永續發展「質」的需求,以致建築體零散分佈鄉村,對農業及農村景觀造成莫大的傷害。
再言,農村建設涉及農業、土地、營建、資源管理等,相關的法令有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等等,在中央分屬多個部、會、署主管;而目前農村建設沒有專責單位,也缺乏單一窗口服務,一般村民很難在適法的前提下,勾勒發展構想進行建設;政府也無法有效執行管理工作。而且缺乏農村發展的上位計劃法令,來引導規劃農村發展及建設,也無農村景觀營建管理辦法,來規範農村的建設行為。目前國土規劃體系包括國土綜合開發計劃、區域計劃、縣市綜合發展計劃、都市計劃,除了區域計劃及都市計劃有專法規範外,上位的國土綜合開發計劃及縣市綜合發展計劃尚無專法可依循;而農村地區也無專屬的法令來引導規劃建設。
因此建議政府:
1、盡速推動國土綜合發展計劃的立法,將國土計劃法定化,並制定農村建設法來規範引導鄉村建設。
2、配合區域計劃及農業區的劃設,限制農地興建農舍,同時加強鄉村社區更新,妥善規劃住宅用地,以保護農業生產條件及改善農村生活環境。
3、訂定鄉村景觀營建管理辦法,配合社區現況及居民的需求,加強農村景觀之美化、綠化以及休閒遊憩設施的配置,以維護農村風貌。
4、成立農村規劃局,或在行政院設立統籌機制,專責來負責引導農村建設工作,及取締農村及農地營建違法行為。
-林春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