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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退費糾紛層出不窮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重新修訂短期補習班退費標準
2005.10.07

【記者王冠勛報導】補習班退費糾紛層出不窮,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重新修訂短期補習班退費規定標準,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在退費標準上,教育局認原規定開課前無論時間長短,一律退費七成並不合理,修訂為在開課日三十天前要求退費者,應全額退費;這項新修訂的退費標準,其中「全額退費」將創下全國之先例,教育局將於本會期送往議會審議,做為補教業者未來遵循法則。

依據高雄市教育局統計,高雄市立案補習班近一千四百家,今年一月至九月間,受理處理補習班消費者退費爭議案件有四十六件;教育局在受理後,依規定均會同市府消保官協調解決,但在補習班退費糾紛層出不窮,為保障學生的權益,教育局唯有持續透過各級學校校長會議、行政會議加強宣導,教導學生加強消費意識,選擇合法立案經營良善的補習班。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同時避免層出不窮的補習班退費糾紛,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今年三月著手即研議修訂,尤其在退費標準上,原規定開課前無論時間長短,一律退費七成,教育局認為並不合理,不符信賴保護與平等處理原則,因此重新檢討修訂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的退費規定,針對補習班退費時間點訂定級距,讓退費訂出更為合理的方式,讓消費者、業者都有依循的準則。

教育局表示,原有規定學生選擇補習班參加補習,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無論離開課時間長短,一律只能退還費用之七成,其實並不合理;經教育局邀集業者、消費者多次協商,重新修訂為實際開課日三十天前要求退費者,應全額退費。教育局指出,補習班退費標準與管理權責在地方政府,高雄市重新訂定退費標準,其中「全額退費」應是創下全國先例。

另外,修正後的高雄市補習退費標準,尚有實際開課日十六天至二十九天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十。實際開課日前十五天內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實際開課日當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實際開課日當日起算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高雄市教育局新修正的補習班退費標準,目前已送請高雄市議會第六屆第六次定期大會審議,將待議會審議後通過實施;教育局希望在現今外界認為補習班退費不合理問題,高雄市能率先依比例訂定較合理的退費標準,維護補習班消費者的權益,同時建立補教業者的社會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