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6 20:49:35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民事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狀

民事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狀

為變更請求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聲請人前以○○○(請寫明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姓名)罹患○○○,且已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而聲請貴院准予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經貴院受理在案。惟日前貴院在鑑定人前訊問○○○,並就其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之結果,認為○○○已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故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8規定,變更為監護宣告之聲請,請求貴院准予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此 致

○○○○地方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