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3 07:45:21月光
政府砍媒體 快刀斬亂麻?
2005.08.03 中國時報
媒體亂象是該匡正 但由官方出手就是不對勁
中時社論
新聞局拒絕七家衛星電視台屆期換照的申請,引起了業者程度不一的反彈,也引發了各界觀點不一的討論或批評。這不是一件小事,不但關係廣播電視制度的根本,也牽涉到政府在新聞傳播上的角色分際,甚至會影響民主政治的基本體系結構,絕非只是幾個遭到撤照的電視台是否罪有應得的問題而已。任何了解民主社會運作原理的人,都不會對此一問題,等閒視之。
支持政府撤照決定的人士,大概都對現行電視文化生態感到極度不滿,希望藉此力挽狂瀾或徹底改變媒體體質,而將改革的願景寄託在政府的身上。當前電視文化生態不能令人滿意,大概是有目共睹的現象;被撤照的幾家電視台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或許也是貶多褒少。然而我們今天要在這裡對於新聞局撤照的決定以及相關的制度提出嚴肅的批判,則不是因為我愛其羊,而實是我憂其禮之故。
在談到現行撤照制度具有何種嚴重的瑕疵之前,必須要先澄清一個觀念性的問題:新聞媒體文化生態不良,由政府利用證照制度加以干涉,是不是正確答案?我們認為不是,期待政府運用權力解決新聞品質與文化低落的問題,在民主社會中,無異飲鴆止渴!所有的電視台一窩蜂報導名人動態的八卦新聞固然惹人厭煩,但是絕不能因此成為支持政府進入新聞市場干涉報導內容的理由。今天政府撤銷的即使是幾張國人皆曰可殺的電台執照,卻將使得明天難以防止政府撤銷立場與政府不同的媒體執照,更難以避免市場上的媒體可能因此自動改變監督政府的立場,轉而成為逢迎政策的傳聲筒,發生寒蟬效應。前門拒狼,後門迎虎,不是民主社會矯正媒體的恰當辦法。換句話說,媒體表現不良,並不能當然成為政府干預的藉口。尤其衛星廣播電視並沒有頻率有限的問題,政府更沒有藉著執照來管制內容以維持市場競爭秩序的正當基礎。簡而言之,民主開放社會之中,新聞媒體本是監督批評政府的制度利器,如果容許政府反過來利用執照機制干預市場、控制媒體的新聞內容,民主社會自毀長城,恐將噬臍莫及。
即使將新聞事業制衡政府的功能不容破壞置之不論,單從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的簡陋不堪來看,也無法為新聞局撤照的行為找到足夠的支持。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雖然規定政府審核為期六年的換照事宜,卻完全沒有規定政府應依據什麼標準決定是否同意換照,不啻給予政府一張完全空白的支票,予取予求。其實同一部法律連政府審查發照的理由也付之闕如,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缺陷極其明顯。這樣的規定,顯然是威權體制的餘緒殘留,現在竟然是由末代新聞局的手上,揮舞了這個法律拘束無力的鋤刀,自已為新聞自由蒙上了揮之不去的陰影。
再就撤照的程序來說,新聞局在執照屆期的末日宣布撤照,連申訴、改善的機會也無,相對於法律上評鑑程序的規定,尚可使用罰鍰的方式加以制裁,就更顯得過分嚴厲,也缺乏了比例原則的考量。至於完全沒有法院的審查程序,就可以逕為侵犯新聞自由的行政執行,當然也嚴重破壞了法治的原則。
在政府干預的法制不備,正當性不足,而且新聞局身分極有爭議的情況下的撤照舉措,當然應該受到批判。特別是當執政者動輒高擎「百分之百」新聞自由的大旗,一再宣告「寧要媒體、不要政府」的政策之下,出現的卻是「只信政府、封殺媒體」的權力簇擁景象,毋寧是極其諷刺的畫面,也讓人們看穿了政府說一套做一套的虛矯。其實,於政府撤照決定之後,竟再傳出新聞局在撤照前與相關電台接觸溝通的內容是否涉及政治考量,呈現各說各話的狀況,新聞局長卻又使用「媒體亂象」的字眼對於新聞界採取全盤抹黑的態度,益發凸顯政府與媒體的關係錯位,已經無以復加。口頭上捧著新聞自由卻將媒體踩在腳下的政府,真是令台灣的民主蒙羞。
我們在此寄語立法院,應該立即檢討相關法律制度發照換照的制度與程序,不可給予政府箝制電視媒體的空白支票,也應該立即通過相關法律,即時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催生,終結新聞局的錯亂角色。同時寄語相關新聞媒體,應該堅持新聞事業不受政府不當干預的風骨,不能因為撤照而成為軟腳蝦,坐實了寒蟬效應的蕭霜業已降臨!
=================
版主曰
新聞局當晚此舉的確存有許多嚴重瑕疵
媒體的確有理由宣稱新聞自由與正確非由政府價值來評斷
何況連評斷的標準都模糊不清
而事實上也如此
媒體的亂象並非一刀即可解決
監督、反省機制未完全制度化
撤照風波一久 熟悉的八卦扒糞新聞依舊會回鍋
新聞局表面的蠻橫,僅能維持短暫風平浪靜的假象
改造媒體亂象,不是這樣做低
請政府多加思考吧
媒體亂象是該匡正 但由官方出手就是不對勁
中時社論
新聞局拒絕七家衛星電視台屆期換照的申請,引起了業者程度不一的反彈,也引發了各界觀點不一的討論或批評。這不是一件小事,不但關係廣播電視制度的根本,也牽涉到政府在新聞傳播上的角色分際,甚至會影響民主政治的基本體系結構,絕非只是幾個遭到撤照的電視台是否罪有應得的問題而已。任何了解民主社會運作原理的人,都不會對此一問題,等閒視之。
支持政府撤照決定的人士,大概都對現行電視文化生態感到極度不滿,希望藉此力挽狂瀾或徹底改變媒體體質,而將改革的願景寄託在政府的身上。當前電視文化生態不能令人滿意,大概是有目共睹的現象;被撤照的幾家電視台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或許也是貶多褒少。然而我們今天要在這裡對於新聞局撤照的決定以及相關的制度提出嚴肅的批判,則不是因為我愛其羊,而實是我憂其禮之故。
在談到現行撤照制度具有何種嚴重的瑕疵之前,必須要先澄清一個觀念性的問題:新聞媒體文化生態不良,由政府利用證照制度加以干涉,是不是正確答案?我們認為不是,期待政府運用權力解決新聞品質與文化低落的問題,在民主社會中,無異飲鴆止渴!所有的電視台一窩蜂報導名人動態的八卦新聞固然惹人厭煩,但是絕不能因此成為支持政府進入新聞市場干涉報導內容的理由。今天政府撤銷的即使是幾張國人皆曰可殺的電台執照,卻將使得明天難以防止政府撤銷立場與政府不同的媒體執照,更難以避免市場上的媒體可能因此自動改變監督政府的立場,轉而成為逢迎政策的傳聲筒,發生寒蟬效應。前門拒狼,後門迎虎,不是民主社會矯正媒體的恰當辦法。換句話說,媒體表現不良,並不能當然成為政府干預的藉口。尤其衛星廣播電視並沒有頻率有限的問題,政府更沒有藉著執照來管制內容以維持市場競爭秩序的正當基礎。簡而言之,民主開放社會之中,新聞媒體本是監督批評政府的制度利器,如果容許政府反過來利用執照機制干預市場、控制媒體的新聞內容,民主社會自毀長城,恐將噬臍莫及。
即使將新聞事業制衡政府的功能不容破壞置之不論,單從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的簡陋不堪來看,也無法為新聞局撤照的行為找到足夠的支持。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雖然規定政府審核為期六年的換照事宜,卻完全沒有規定政府應依據什麼標準決定是否同意換照,不啻給予政府一張完全空白的支票,予取予求。其實同一部法律連政府審查發照的理由也付之闕如,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缺陷極其明顯。這樣的規定,顯然是威權體制的餘緒殘留,現在竟然是由末代新聞局的手上,揮舞了這個法律拘束無力的鋤刀,自已為新聞自由蒙上了揮之不去的陰影。
再就撤照的程序來說,新聞局在執照屆期的末日宣布撤照,連申訴、改善的機會也無,相對於法律上評鑑程序的規定,尚可使用罰鍰的方式加以制裁,就更顯得過分嚴厲,也缺乏了比例原則的考量。至於完全沒有法院的審查程序,就可以逕為侵犯新聞自由的行政執行,當然也嚴重破壞了法治的原則。
在政府干預的法制不備,正當性不足,而且新聞局身分極有爭議的情況下的撤照舉措,當然應該受到批判。特別是當執政者動輒高擎「百分之百」新聞自由的大旗,一再宣告「寧要媒體、不要政府」的政策之下,出現的卻是「只信政府、封殺媒體」的權力簇擁景象,毋寧是極其諷刺的畫面,也讓人們看穿了政府說一套做一套的虛矯。其實,於政府撤照決定之後,竟再傳出新聞局在撤照前與相關電台接觸溝通的內容是否涉及政治考量,呈現各說各話的狀況,新聞局長卻又使用「媒體亂象」的字眼對於新聞界採取全盤抹黑的態度,益發凸顯政府與媒體的關係錯位,已經無以復加。口頭上捧著新聞自由卻將媒體踩在腳下的政府,真是令台灣的民主蒙羞。
我們在此寄語立法院,應該立即檢討相關法律制度發照換照的制度與程序,不可給予政府箝制電視媒體的空白支票,也應該立即通過相關法律,即時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催生,終結新聞局的錯亂角色。同時寄語相關新聞媒體,應該堅持新聞事業不受政府不當干預的風骨,不能因為撤照而成為軟腳蝦,坐實了寒蟬效應的蕭霜業已降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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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曰
新聞局當晚此舉的確存有許多嚴重瑕疵
媒體的確有理由宣稱新聞自由與正確非由政府價值來評斷
何況連評斷的標準都模糊不清
而事實上也如此
媒體的亂象並非一刀即可解決
監督、反省機制未完全制度化
撤照風波一久 熟悉的八卦扒糞新聞依舊會回鍋
新聞局表面的蠻橫,僅能維持短暫風平浪靜的假象
改造媒體亂象,不是這樣做低
請政府多加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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