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5 17:40:23美夢成真

土地增值稅問題解說

何謂土地增值稅?

A: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土地增值稅係就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轉或設定典權時,就自然漲價部份,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向納稅人徵收之賦稅,以稅去不勞而獲之現象,期能達成平均地權漲價歸公,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目標。

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 ?

A: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A: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土地稅法5)

 

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A: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土地稅法28)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土地稅法28)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土地稅法28-1)
  4.被徵收之土地。(土地稅法39)
  5.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土地稅法39-1)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土地稅法39-3)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 得申請不課徵 ) (土地稅法28-2)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