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2 16:29:51是非大寨

【行政中立法 剝奪學者政治權利】

行政中立法 剝奪學者政治權利

違憲叛國61

行政中立法剝奪學者政治權利

【摘要7.6.2009瞿海源蘋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五月經立法院通過,六月十日總統公布施行。這個法,明文限制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若干政治活動,立法院並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修改相關法律,對教師做類似限縮。

立法院在國民黨立委把持、民進黨立委怠忽下,制定限制學者教師政治權利的法律,又在總統不經意情況下公布施行,顯示國民黨重新執政以來,違逆民主的政治趨向。

第九條是《行政中立法》的核心,規範公務人員不得從事的政治活動,但主條文本身,就嚴重限制公民參與政治的基本權利。條文稱「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政黨政治,是民主政治主要機制,這個條文基本上就在剝奪公務人員及研究人員等參與政黨政治的權利。條文所界定的範圍模糊而寬廣。表面只是限制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實際上幾乎禁絕了所有的政治言論與活動。什麼政治和政黨無關?

第九條所列禁止的行為包括「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自六月十日起,中央研究院的所有研究人員,各級博物館、圖書館工作人員都被禁止從事這些政治活動。以後「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可以禁止更多的政治行為。

《行政中立法》對相同性質的專業人員,採取完全不同的待遇。依該法,私立大學系主任可以做的,公立大學系主任就不能做;大學教授可以做的,中研院的研究員不可以做;教授可以做,學校的職員不可以做等等。第九條規範的許多行為,是政黨民主政治常有的,立法限縮公立學術機構人員的政治權利。

例如私立大學的系主任,可以發動連署批判某政黨,公立大學的系主任這樣做就違法。我個人多次參與發起連署活動,因為我在中研院,以後也不可以再做了。但是我在大學的同事,卻可以帶頭連署。

這個法案是考試院提出的,考試院的版本就已經有許多不合理的規範,而立法院卻任由個別立委,任意提出更不合理的條件。考試院原本只提「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某立委要求改為「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居然就通過了。再仔細研讀各條文,發現居然有一半的條文都有問題,當前立法院立法之草率,令人錯愕。

中研院研究人員、各公立大學系主任、院長,在戒嚴時期大力批判國民黨、蔣經國,促進民主化,六月十日起再也不可以批評國民黨,馬英九兼任黨主席後,也將不接受批判!《行政中立法》是當前完全執政的國民黨反民主行動代表,比戒嚴時期還過分還嚴重,因為它披了假民主的外衣。【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分析評論:

1、所有的法律,只要違憲,經大法官會議解釋,就被視同無效。

2、公務人員、立委,只要違憲,就等同背叛國家、背叛人民。

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如果違憲,就是考試院與立法委員違憲,就等同背叛國家、背叛人民。

4、如果沒有補修《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後所有的公務人員及研究人員,都不可以批評馬英九,馬英九就會變成實質獨裁者。

5、參與政治、支持政黨,是所有公民的權利;只是不應該利用職權與行政資源,為政黨利益輸送。但是立法粗造,將造成違憲。

6、立法粗造是一定的,因為立法委員的知識水準,原本就很低,特別是國民黨佔多數,平均知識水準更低;絕大多數的立委,都不懂憲法。

7、會造成立委知識水準低,馬英九也要負責任,不要再裝無辜。這一屆的立委選舉,那一個立委競選,馬英九沒有替他站台、背書、廣告、代言?

8、   演藝人員,為黑心商品代言,要吃官司;為什麼政客,為「黑心政客」代言,不用吃官司?法律,是權貴詐欺百姓的工具?

9、完全掌握政權的政黨或個人,沒有強力的在野黨或人民監督,沒有制衡機制,一定獨裁、顢頇。不可能完全負責。不然,違憲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誰要負責任?

10、  總統,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維護憲法、保障人權,馬英九失職。公務員就主要的工作,就是實現憲法、保障人權,監察院、考試院、立法院都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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