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2 00:00:00jo
申命記-假見證之罪
申命記19:15-21
19:15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纔可定案。
19:16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19: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19:18審判官要細細的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19: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19: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19:21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並不是說憑兩三個人的口所作的見證一定是真實的
而是表明 神不允許人被輕易定罪、屈枉正直
上一篇提到亞哈王因貪戀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園
王后耶洗別遂用殘暴的手段奪取葡萄園
她收買兩名匪類、以謗瀆 神和王的罪名誣吿拿伯
這就是憑兩三個人的口所作的假見證
因此,審判官要細細的查究
若查到見證人是作假見證陷害弟兄
就要處置那陷害人的假證人
按照他的控訴來懲治他自己
如此,別人看見了、也就不敢行這樣的惡
人若用自己的〝顧惜〞來代替神的恩典與慈愛
反而會破壞神的公義和聖潔、助長罪惡的滋生
神已經藉著逃城顯明祂對罪人的恩典
然而,恩典並不是寬容罪惡
罪的刑罰依然要追討、以彰顯神的公義和聖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