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2 00:00:00jo

申命記-假見證之罪

申命記19:15-21

19:15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纔可定案。

19:16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19: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19:18審判官要細細的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19: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19: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19:21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並不是說憑兩三個人的口所作的見證一定是真實的

而是表明  神不允許人被輕易定罪、屈枉正直

保護百姓不被人陷害

 

上一篇提到亞哈王因貪戀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園

王后耶洗別遂用殘暴的手段奪取葡萄園

她收買兩名匪類、以謗瀆 神和王的罪名誣吿拿伯

這就是憑兩三個人的口所作的見證

 

因此,審判官要細細的查究

若查到見證人是作假見證陷害弟兄

就要處置那陷害人的假證人

按照他的控訴來懲治他自己

如此,別人看見了、也就不敢行這樣的惡

 

人若用自己的〝顧惜〞來代替神的恩典與慈愛

反而會破壞神的公義和聖潔、助長罪惡的滋生

 

神已經藉著逃城顯明祂對罪人的恩典

然而,恩典並不是寬容罪惡

罪的刑罰依然要追討、以彰顯神的公義和聖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