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30 18:23:13張恆

修正「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第六點之(一)940810

修正之「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第六點之(一)
行政院民國 94 年 8 月 10 日院授人給字第0940069473號函修正

六、給與標準:
(一) 基本給與:
1、純勞工: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但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法辦理資遣並具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年資者,其資遣費另依下列方式補足差額:
(1)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給付之資遣費較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一次退休金標準給付為低時,由各事業機構補足其差額。
(2)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後年資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之數額為低時,由各事業機構補足差額。
2、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含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但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者,其依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資遣給與標準給付與依勞動基準法之一次退休金標準有差額時,由事業機構予以補足。
3、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