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8 13:05:40張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四)院授人考字第0九四00六五三九三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核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並認證公務人員得參與之學習機關(構),以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四、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經認證之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三十小時,與其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參加學習總時數超過三十小時者,得由各機關視其績效,酌予獎勵。其參加學習時數之多寡,並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
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參加之訓練進修者,依相關規定給假。自行於辦公時間參加與職務相關之課程,經機關同意,其時數未超過最低學習時數者,得給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