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8 00:45:10生活情報探長
車輛經監理機關確認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牌照稅徵至毀損前1日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蔡佳芬/2013.08.28.屏東報導】
依財政部101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10100669900號令「車輛報費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使用牌照稅應比照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如因肇事毀損不堪使用,除將車輛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回收廠商環保回收外,並應提供警方出具「係因肇事不堪使用」證明、車牌、行照、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即比照汽燃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1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還溢繳的稅額。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 0800-87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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