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6 00:46:48蹤跡

雙重標準

  在2004年3月的我國總統選舉結束後,有些人不服選舉結果,聚眾鬧事,在公開場所投擲危險物品,還有個與學生通姦的不良大學教師(後成為眼睛看不清楚的分不清花朵與水果的政客),衝撞法院後鋃鐺入獄,把自己塑造成悲劇英雄。而後,2006年9月,又有一批人說總統涉及貪汙,又開始鬧事,當時深受其害,上班因為這些鬧事者,得繞道而行。這些人的行為,在某些人的眼裡,是合法的。
   然而,上述的那些人,卻對於2014年3月發生的太陽花學運,有著不同的態度,認為是非法的,一定要給予制裁。但太陽花學運,是因為臺灣與中國兩國服務貿易協定以黑箱進行,導致部分臺灣人民不信任政府機關的示威社會運動。如果說2004年是因為選舉結果不是某些人想要的,某些人就可以聚眾鬧事;2006年總統涉嫌貪汙,某些人就可以以抗議方式聚眾擾亂臺灣交通。假設這些如果是成立的,都有理由,那還有什麼資格說太陽花學運就是非法。某些人,只是不願意承認自己的雙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