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5 10:18:52蹤跡

程序正義比實質正義更重要

  犯罪的確立,必須建構在犯罪事實上。在偵查犯罪時,必須要證據。證據,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查證。查證,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保障人權,方能實現實質正義。最近的肯亞案,我國人民在肯亞,被中國警察從肯亞擄走到中國。中國擄人的理由,是因為這些臺灣人涉嫌詐欺中國人民的財物。然而,被中國擄走的我國人民在肯亞被判決無罪。中國,擄走這些臺灣人的理由,建立在受害人是中國人,所以要擄走涉嫌詐欺的臺灣人。同理可證,是不是中國人只要在肯亞犯罪,受害者為臺灣人,臺灣警方是不是也能把中國犯嫌從肯亞擄到臺灣審判。在沒有證據之下,肯亞法院判決無罪,中國還是擄走那些臺灣人。中國擄走臺灣人,僅憑受害人是中國人,而毫無程序正義,能實現中國被詐欺的受害人的實質正義,是令人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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