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9 18:12:14高木

挺有意思的一句話


最近看新聞、HatePolitics板,所有人都一直闊談著選舉罷免法九十二條,奇怪的是大部分的人都只記得好像內容是:「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然後就就開始大聲抨擊說誰誰誰觸法了。

其實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是這麼規定的:「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一直覺得大家不會覺得很奇怪嗎?怎麼會有人只要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就犯罪了,這條刑罰真的是太狠辣了。哪一個參選人的哪一個行為不是在意圖使對方不當選?對方不當選,你是要怎麼當選啦!更不用說所有道聽塗說,然後又是那種大聲公的激情選民了…XD

不調侃別人了,我覺得這個條文規定的不好,如果我是法官我在審判的時候一定很為難。在主觀意圖上好像應該做個區別,像是不法意圖之類的(難不成是隱形斗蓬構成要件), 否則所有的參選人在主觀構成要件都一定該當了,只要在客觀行為上查證的事情可能不夠嚴謹,「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又沒有辦法驗證,感覺真的是一個滿羅織的罪。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好像還沒有人該當這一條罪過。幹得好,雞肋罪!

原本想要寫一下這次對北高選舉的感想,但是還是等激情過後再寫好了。我的批幣全沒了,詳情請看【兩大遺憾】,五萬大軍全葬生汨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