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9 08:40:19阿蘭城主

治國新主張12

十二、備用電力再利用

 

平常,台電公司的發電量總較用電量多出12%,這12%的電力,稱為「備用電力」。十幾年來,台灣不曾用到備用電力,12%的備用電力只能白白浪費,無法儲存下來。

 

然而,台電靠火力及核能發電,原料都得向外國購買,發電後,電力不用十分可惜,卻又不得不生產「備用電力」以備不時之需。

 

因此,為了有效利用備用電力,應成立一座電價極特惠(如13折),卻需承受優先停電風險的「備用電力園區」,供合適的工作室或事業體在平日得以利用備用電力,創造經濟價值;當全台用電量超過負荷,需以備用電力支援而停電時,又不會造成什麼損失。如此既可避免白白浪費備用電力,又可激發新產業,創造新就業機會,提升經濟效益,則何樂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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