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3 09:28:22阿蘭城主

治國新主張13

十三、國賠——官員須自負賠償責任

 

常見報載某人為某事申請國家賠償(簡稱國賠),例如人孔蓋品質不良、道路施工不良或施工疏失,至使用路人受傷;路燈倒塌,造成人民傷亡、財損;官員行政疏失或違法亂紀以致損害人民財產生命安全等,都可請求國家賠償。但,仔細探究,所謂的「國賠」,其實是官員疏失或過錯,由全民負起賠償責任;當事官員和承包商皆不必負任何賠償責任。

 

20081120報載:台北地院審理94年間(2005年)東森S台遭當時新聞局長姚文智停播近一年乙案,認定姚文智因個人政治立場,濫用職權侵犯新聞自由,過程違法又違憲,因此判定新聞局敗訴,並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即NCC)負責賠償東森S台三億四千八百六十九萬元損失。然而,NCC經費由國家提撥,等同於用全民納稅血汗錢彌補官員過失。

 

大家都知道,違規會遭開單罰款,違法會坐牢;但以上述案件為例,法院判姚文智違法違憲,他卻不必賠款,也不必坐牢。其濫權所造成的損害,卻得由全民承擔,全民皆受處罰,獨他倖免。這實在毫無道理。

 

公務員都必須承當行政責任,尤其是機關首長除行政責任外,更須負政治責任。像姚文智個人的惡性行為,導致人民重大損失,理應以他的動產和不動產負起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尚須協商如何償還,既使一輩子坐牢、做工,也得自己負起責任,切不可轉嫁全民。至於其他公務施工問題所造成的損害,亦應由主事者及承包商負起賠償責任,萬不應處罰全民而由國家賠償,如此,主事者才會慎重行事,才不敢濫權假公濟私或藉以公報私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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