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3 21:26:31古 秀 美

藉信託之名,行分散所得之實,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課稅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高獲利且高配股的公司大股東,於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確定當年度可獲配高額股利後,訂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短期信託契約,藉以達到分散所得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目的。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A公司之董事長,於978月與某銀行簽訂以其名下A公司股票1,000,000股作為信託財產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1年期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期間產生之收益(包括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由受託人(即某銀行)依信託契約分配予受益人乙君等人。嗣國稅局以該信託契約係於A公司976月股東常會決議盈餘分配後簽訂,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原歸課受益人乙君等人營利所得之信託孳息轉正歸課委託人即甲君當年度營利所得2900餘萬元,併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已依信託契約將信託孳息贈與乙君,不應再對其課稅為由,嗣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將訂約時已可得確定獲配之股利,以簽訂信託契約之迂迴方式贈與該部分孳息,藉由信託之法律行為形式及現行稅法有關信託受益權價值計算無法真實反映實質贈與價值之情形,達成贈與孳息及規避贈與稅及所得稅負之真意,實有違反稅法誠實申報及繳納稅款之義務。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藉信託之名,規避贈與稅及綜合所得稅,經查獲除補稅外,尚須受罰,希望納稅義務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補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