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3 21:23:51古 秀 美

公司解散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股東所開立之發票,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陳小姐詢問,公司經營不善解散,將未出售之貨物分配與股東,已依規定以公司為抬頭按時價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該發票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作分配股東使用,所開立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將餘存貨物分配股東係視為銷售,應開立以營業人本身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應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誤列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以虛報進項稅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