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銀行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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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銀行犯罪證據
銀行是這個A,那個也要A,到處想辦法A,連動債重大瑕疵問題解決沒,保管箱丟財物可以不負責,還敢稱為保管箱。金管會銀行局公然袒護銀行,檢察官們、法官們,還有高層的政府機關首長們,共同偏袒銀行,並違法袒護下屬枉法裁定或判決,聯合欺負百姓,你還看得下去嗎!?你還需容忍嗎!?你若忿忿不平!那就和Rich黃一起懲罰銀行,糾正司法!
沒有Rich黃3年多來的逼迫,金管會銀行局是不會修改違約金條款,不會要花旗銀行吐出錢來!
請注意!以下的部分證據及計算明細,都是鐵證,證明花旗銀行長久以來對客戶A錢無從狡辯!因為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用標準流程作業,並且都是用電腦化計息。
花旗銀行光是小數點直接進位,吐出7仟7佰多萬元,此項就可定罪!這還沒加入利息收益,也還沒以三倍賠償客戶。北檢及高檢檢察官們一字不提,都判簽結、不起訴、再議駁回,金管會銀行局蓄意用不對的銀行法小懲50萬元,這些爛官也絕對瀆職罪確定!
比小數點直接進位A的更多項目如下:這樣也不起訴!
花旗銀行違法項目如下:(其他銀行可能也有類似情形)
(一)、將每期已繳的信貸本金4771元,以「新增消費」加入循環再收取利算。
(二)、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
(三)、閏年利息計算。本該以366天為底做計算基礎,卻以365天為底做計算基礎,在閏年期間每月向客戶們多收不法利息。
(四)、帳單明細中,小數點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卻是直接進位。光是這項花旗銀行就吐出7仟7佰多萬元,這還沒加入利息收益,也還沒以三倍賠償客戶。
(五)、代償作業、雙享金作業,未匯出款項即開始計算利息。
(六)、延遲寄發帳單。請核對你的帳單結帳日,與銀行的寄件日,信封或帳單上應該會有。倘銀行未在結帳日的隔天寄出帳單,又已收取這延遲期間的利息,那銀行就是違法。(ps. 應該是所有銀行都有此違法問題)
聯絡電話:花旗銀行0800012345;國泰世華0800508168;匯豐銀行0800000098;金管會銀行局89680899。
要瞭解細節請看部落格貼文:
花旗銀行信用破產(1~2)
花旗銀行信用破產(2~2)
Rich 黃 101,09,06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搜尋:Richtch99 ; 花旗銀行信用破產 ; 台灣的司法?私法?
證據如下:
(PS. 倘若看不清楚,請在圖片上按一下,即可放大顯示)
第(一) ~ (三)項證據:
2008年5月帳單
2008年7月帳單
2008年10月帳單
第(二)項證據還有: 2009年VISA帳單,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及前期利息加入循環計算利息。
第(四)項證據:小數點直接進位。
第(五)項證據:餘額代償作業、雙享金作業,未匯出款項即開始計算利息。
如MASTER帳單97年8月、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年8月帳單。
花旗銀行於2008年8月6日就將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而匯豐銀行97年8月帳單登載花旗銀行是在2008年8月8日至郵局匯款,因2008年8月8日是星期五,故匯豐銀行入帳日期是2008年8月11日星期一。倘若花旗銀行依告訴人的委託,且於入帳日2008年8月6日確實匯款給匯豐銀行做代償,加上郵局匯款作業,2008年8月7日(星期四)匯豐銀行就可入帳。
因花旗銀行的虛列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即開始向告訴人計算利息,而匯豐銀行又因為未收到花旗銀行的匯款,仍然繼續計算告訴人利息,致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造成告訴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元;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的原本應該僅有2008年8月6日(星期三)這一天。
第(六)項證據:延遲寄發帳單。
請核對你的帳單結帳日,與銀行的寄件日,信封或帳單上應該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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