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0 23:25:44Richtch99(黃純清)

花旗銀行罪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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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旗 銀 行 罪 狀 說 明

(可參閱PO文「花旗犯罪證據」中的證據)

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richtch99/2012/09/08/126051

 

以下花旗銀行違法營利的行為,絕對不只是單對告訴人而已,而是48年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已身受其害而不知,因為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都是用標準流程作業,且利息都是以電腦化計算。

 

請注意請核對你的帳單只要你所往來的銀行曾經有下列任何一項不法情形,向你偷錢,或詐騙、侵占錢,你就可以向他們或向銀行局申訴並暫停繳款,甚至告他們,因為有法律保護你(PO文:常用的法律條文)

 

()、活用雙享金:活用雙享金的條款本就是詐欺條款

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明載循環信用的「最低應繳金額」,這是刷卡消費款項,未繳清的本金將會在次期被計算循環利息

 

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明載活用雙享金的「最低應繳金額」,是屬借貸款項,以定額定期繳付即可,銀行已將所有的利潤與利息費用分攤於每一期當中,並且在借貸時又先收取3%的申請手續費6,870

 

本來就是不同的消費產品,又各有各的契約條款花旗銀行意圖貪得更多的利息收入,蓄意將兩種混合計算,用以詐欺、侵占同時有消費款項及借貸歀項的卡友們。本人起初亦不相信世界知名的花旗銀行會出錯,經過多天的反覆看了相關合約及條款,並計算帳單明細後,才敢確定花旗銀行的確是極度惡劣!

 

交易確認函中清楚載明活用雙享金的各期分期本金與手續費,每期(每月)都要繳交,就是所謂的每月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6,649(包括:最低應繳本金$4,771應繳手續費$1,878);本人也已依約每期繳交本金$4,771手續費$1,878,花旗銀行卻一再將前期已繳的本金$4,771列為「新增消費」,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循環利息再度向我收取不當的利息,且都是以50天到52天計算利息收取,10個月之久

 

詐欺條款說明

權益手冊4-12頁第8條規定「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申請人同意其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這就是詐欺條款,意思是「就算我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契約繳交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6,649元或繳更多錢,倘若還有其他款項餘額未繳清,就算餘額還剩1,我同意已繳的本金4,771元讓花旗銀行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在下一期帳單向我收取利息。」這是利上加利之重利的行為。凡有失公平或不合理的契約條款,於法都是無效,更何況花旗銀行權益手冊的不合理契約於法是屬詐欺行為

 

有誰會同意前期已繳的錢,讓銀行再向你多收取一次利息況且這是定額定期繳付的信貸,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循環利息花旗銀行就是以這種詐欺條款向卡友們詐欺、侵占金錢!多年來受害的卡友人數應該不少!

 

證據:「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VISA卡帳單2008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

證據:VISA卡帳單2008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與帳單20091月、2月、4月、5月、6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花旗銀行連當期「活用雙享金」的手續費1878,都加入計循環息計算,每月再違法收取21天的手續費利息。

 

每期額外多收之金額,於下一期帳單再加入計息;下一期又多收,又於下下一期帳單又再加入計息,以此累加,不斷利上加利,又繼續滾利上利。前述的滾利上利的金額收取後,又可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這部份的利息收益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真是太可惡!

 

()閏年利息計算。2008是閏年應以366天為底計息,花旗銀行居然以365天計息。

證據:VISA卡帳單2008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與帳單20091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依法閏年要以366天計息,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以「當年天數」計息。又,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以上都已經具體證明,利息計算在閏年應以366天計算。

 

每四年就有一個閏年花旗銀行每四年就可侵占所有客戶一年的利息差額最多可侵占13/(例如20081~20091),而花旗銀行民國530901日成立至今近48年之久,若被侵占利息差額的金額x人數x次數 x 48 / 4 (每四年就有一個閏年),花旗銀行可就侵占龐大的金額。每次閏年不法獲利又可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這部份的利息收益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花旗銀行是世界上最惡劣的銀行,太可惡!

 

 

()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

證據如附件MASTER帳單20089月至200812月。

20089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66元。

200810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56元。

200811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98元。

200812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76元。

 

花旗銀行每月平均侵占本人0.74元,若以0.490.01不該進位而進位,花旗銀行就可侵占0.510.99元,平均而言每張MASTER帳單花旗銀行就可多收0.75元。

 

 

()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

1. 代償作業

證據如附件MASTER帳單978月、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8月帳單

 

花旗銀行於200886就將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而匯豐銀行978月帳單登載花旗銀行是在200888至郵局匯款,因200888是星期五,故匯豐銀行入帳日期是2008811日星期一。倘若花旗銀行依告訴人的委託,且於入帳日200886確實匯款給匯豐銀行做代償,加上郵局匯款作業,200887(星期四)匯豐銀行就可入帳。

 

因花旗銀行的虛列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即開始向告訴人計算利息,而匯豐銀行又因為未收到花旗銀行的匯款,仍然繼續計算告訴人利息,致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造成告訴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元;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的原本應該僅有200886(星期三)這一天。

 

2. 活用雙享金作業

證據: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 + 本人銀行帳簿。

 

花旗銀行未以誠信原則履行活用雙享金作業,「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200824效,200825才匯入給告訴人。花旗銀行承辦活用雙享金業務,明顯以欺騙手段詐取本人一天利息共計59.72元,致告訴人無故損失共計59.72 (222,130 x 0.984 / 366 x 1 = 59.72 ;其中活用雙享金年利率為9.84%)

 

 

上述()()兩項金管會99628做出行政裁罰花旗銀行新臺幣50萬元罰鍰。這更證明花旗銀行確定違法,對告訴人的詐欺侵占偽文等罪也應當受到刑事罪制裁

 

 

()、延遲寄發帳單證據如附件20096月及7信封。

銀行對客戶都是以「天」為單位計算計息帳單既已結帳,就得寄出給所有客戶最慢也必須在結帳的隔日寄發,而花旗銀行卻延遲2天寄發帳單強制向客戶們賺取這期間的利息。

 

1.      VISA帳單每月截帳日是242009627才寄出帳單,扣除一天列帳及寄信作業,共計延遲2天。

2.      MASTER帳單每月截帳日是122009615才寄出帳單,扣除一天列帳及寄信作業,共計延遲2天。

 

花旗銀行以此方式每月都強制向客戶詐欺侵占所有客戶2天當期帳單上全額的利息,於次期再向客戶收取

 

以上就是花旗銀行罪證的事實,無從狡辯!所有承辦花旗銀行案件或衍生案件之檢察官們也都瀆職罪確定

 

本人的花旗銀行案,國泰世華案,土地合資購買案等,證據都已確鑿,檢察官們都能明目張膽亂簽結、不起訴、駁回再議,同理可證,受司法迫害的人應該不在少數如果你痛恨這不公不義的司法如果你曾受到司法的迫害如果你厭惡銀行違法營利作為,請一起響應此次暫停繳款的大行動,就能逼迫馬政府落實司法改革

 

此致:總             馬 英 九

                

             曾 勇 夫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黃 世 銘

 

Ps. 本陳情書皆以電子郵件傳給上述機關

 

Rich

   101,09,13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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