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銀行案~ 1 (惡質檢察官 周慶華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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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銀行案~ 1 (惡質檢察官 周慶華等3人)
北檢檢察官:周慶華,女;周士榆,男。 主任檢察官:慶啟人,女。
案件編號:98年度偵29063號 檢察官:周慶華
發文日期:99年1月5日
48年來花旗銀行皆使用制式合約條款,用標準流程作業,以電腦化利息,若不是本人查覺,花旗銀行還是繼續詐騙、侵占卡友們的錢。
在此之前的98年度他字第4624號案件,北檢檢察官周慶華再在偵查庭上,2度要我撤銷告花旗銀行及其負責人等人。
98年度偵字第29063號,周慶華對本人控告花旗銀行十四項罪狀,故意閃避閏年應以366天計算,以及前置性協商退件等控告罪狀,不做偵辦,即發出不起訴處分書,這已是失職。
以下是98年度偵29063號不起訴處分書,與本人部落格PO文「花旗罪狀說明」與「花旗銀行罪狀證據」之比較,周慶華故意袒護花旗銀行,惡形惡狀表露無遺,請參閱不起訴處分書內文,標有紅色與藍色底線之重點內容:
(一)、將每期已繳的信貸本金4771元,以「新增消費」加入循環再收取利算。
周慶華:權益手冊第8條規定「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含)以上,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申請人同意其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周慶華倘若不知第8條規定是詐欺條款,那她就是笨蛋;倘若是故意裝作不知第8條規定是詐欺條款,那她就是壞蛋,不管她是笨蛋或壞蛋,我就要她不僅僅是滾蛋!
這就是詐欺條款,意思是「就算我依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契約,繳交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6,649元或繳更多,倘若還有其他款項餘額未繳清,即使餘額還剩1元,我也同意已繳的本金4,771元,讓花旗銀行在下一期帳單中再向我收一次本金4,771元的利息。」。這是利上加利之重利的行為,凡有失公平或不合理的契約條款,於法都是「無效」,更何況花旗銀行權益手冊的不合理契約,於法是屬詐欺行為。
有誰會同意前期已繳的錢,再讓銀行向你多收取一次利息,況且這是定額定期繳付的信貸,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循環利息。花旗銀行就是以這種詐欺條款向卡友們詐欺、侵占金錢!多年來受害的卡友人數應該不少!
(二)、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
周慶華:至花旗銀行於每月帳單中,計算循環利息所包含之項目,能否包括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及前期利息等項目,就此契約內容真意釐清之民事爭議,宜尋民事法律途徑解決。
周慶華連這種基本常識都沒有!銀行的定型化契約或權益手冊,也都有明載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及前期利息等項目,不得計入循環利息。倘若花旗銀行詐騙、侵占我的錢,可以民事解決,那所有的詐騙、偷竊、搶劫、恐嚇等不法方式的罪犯,也當然可以民事解決!相關的刑法也應立即廢除,才符合周慶華的認知!
(三)、閏年利息計算。本該以366天為底做計算基礎,卻以365天為底做計算基礎,在閏年期間每月向客戶們多收不法利息。
周慶華:故意閃避,不回答,不偵辦!
依法閏年要以366天計息,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以「當年天數」計息。又,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以上都已經具體證明,利息計算在閏年應以366天計算。
(四)、帳單明細中,小數點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卻是直接進位。光是這項花旗銀行就吐出7仟7佰多萬元,這還沒加入利息收益,也還沒以三倍賠償客戶。
周慶華:縱花旗銀行就客戶循環利息之計算,按契約本應於「元」以下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惟花旗銀行於信用卡月結單上列示該行收取之利息費用,係以無條件進位之方式計算,應屬告訴人與花旗銀行間之民事糾葛。
「縱」,字意上是「就算」!就算花旗銀行侵占我的錢,這應屬民事糾葛?
48年來花旗銀行皆使用制式合約條款,用標準流程作業,以電腦化利息,若不是本人查覺,花旗銀行還是繼續侵占卡友們的錢。這是屬詐欺、侵占罪,不是民事糾葛!
(五)、代償作業、雙享金作業,未匯出款項即開始計算利息。
雙享金作業:
周慶華:惟申辦貸款需經一定作業流程。
本人有向XX銀行借貸,共三次供為佐證證據,都是當日入帳當日電匯。而花旗銀行雙享金作業,未匯出款項即開始計算利息,向我侵占一天利息共計59.72元,周慶華竟以需經一定作業流程袒護花旗銀行,花旗銀行的內部作業流程是我該付錢嗎!
周慶華:花旗銀行扣除利息1萬2,780元及滯納金3,250元,故告訴人實際上並未負擔上開利息,難認受有何損害。
按照周慶華的說法,那所有的詐騙、偷竊、搶劫、恐嚇等不法方式的罪犯,被抓到後將不法所得退還,被害人實際上也並未受有何損害,罪犯都得無罪釋放!對嗎?
代償作業:
周慶華:則他金融單位之匯款入帳作業實非花旗銀行得以左右。
花旗銀行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即開始向告訴人計算利息,造成本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元,這與匯豐銀行何時入帳怎麼會有關係!
(六)、延遲寄發帳單。請核對你的帳單結帳日,與銀行的寄件日,信封或帳單上應該會有。倘銀行未在結帳日的隔天寄出帳單,又已收取這延遲期間的利息,那銀行就是違法。
此項未列入控告花旗銀行案中,預留給金管會銀行局處理,因為所有的銀行都至少延遲一天寄發帳單,有的甚至好幾天。
結論:
花旗銀行落井下石,借貸的人已經濟出現困難,既收取高額合法利息還不知滿足,還以各種詐欺、侵占、重利方式盡情非法獲利。
周慶華一再袒護花旗銀行,知法犯法,如此惡質的檢察官,絕對不可饒恕!
衍生案件:
1. 告周慶華瀆職案,99年度他字第1235號,周士榆以「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簽結。
2. 陳情周慶華瀆職,99年度調字第78號,慶啟人以「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簽結。
周慶華、周士榆、慶啟人皆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
第 124 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請 司法院政風處轉達大法官:
懇請大法官重審101月6月27日不受理案,院台大二字第1010007342號,讓本人可以向法院自訴。
Rich 黃 101,09,19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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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濫權檢察官們蓄意以簽結、不起訴、駁回再議方式讓案件進不了法院,可惡至極!
PS. 98年度偵29063號不起訴處分書:如附件共7張。
http://photo.pchome.com.tw/richtch99/13483773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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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告花旗詐欺,希望能與您聯絡請教。請惠賜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