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5 22:58:51Richtch99(黃純清)

合法錢莊(銀行)行非法勾當

 

 

合法錢莊(銀行)行非法勾當

 

請注意!銀行與政府的問題比起勞工保險的問題還要嚴重。以下是我4年來的親身經歷,也是現實政府與社會的寫照。

 

向花旗銀行借貸,在正常繳款時,每期繳交8,500元至11,000元,而在下一期的帳單應繳總額總是與前期的應繳總額幾乎相同,我就開始覺得怪怪的。

 

當繳不出帳款,又不想以卡養卡,於是向花旗銀行申請前置性協商,既然要協商如何還款給債權銀行,當然得算清楚,與銀行行員一同查核計算明細後,發現花旗銀行每期都將前期已繳的分期本金4,771元加入循環息計算,每期帳單都向我多收取5052天的不法利息,權益手冊規定「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申請人同意其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花旗銀行就是以這種詐欺條款,落井下石欺壓卡友。倘若我沒發現又按期繳款,就會讓花旗銀行詐欺侵占48期的不法利息。

 

之後,本人又繼續查核帳單與花旗的契約,於是又發現花旗銀行多項違法營利罪證,共6項:

()、活用雙享金:活用雙享金條款就是詐欺條款,花旗銀行用此條款詐欺貸款的卡友。

()、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等加入循環息計算,向卡友收取不法利息。

()、閏年應以366天為底計息,花旗銀行卻以365天為底計息,侵占卡友利息。

()、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侵占卡友利息。

()、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

()、延遲寄發帳單,強制向客戶們賺取延遲期間帳單上全額的利息。

 

真不可置信!連全球知名的花旗銀行都會有這麼嚴重又惡劣的情形,於是我又查核其他三家債權銀行,計有:匯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與另一家外商銀行,發現他們也是向卡友們A錢。由此可斷定,所有銀行也都有違法營利項目,只是違法項目多與寡而已,因為違法營利讓每一家銀行都賺得爽歪歪。我向管理銀行業者的金管會銀行局申訴6個多月,金管會銀行局卻一直包庇落井下石欺壓卡友的銀行,轉向行政院申訴,行政院推卸責任又轉回給金管會銀行局處理,行政院根本就不監督也不糾正金管會銀行局。

 

信用卡循環利息再怎麼高,那也沒辦法,但,絕不能忍受的是被銀行用不法的方式欺壓,以及被落井下石的感受,只好循求司法途徑討回公道。

 

一位電子工程畢業的我,根本就不懂法律,又因為生活困頓多年,根本沒錢可聘請律師向上述四家銀行討回公道,也不知道哪裡可查相關法律條文,於是從網路尋找「法律」,繼而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到憲法、刑法、民法、銀行法以及所有的法律條文。

 

因為做貿易被幾家工廠惡意亂搞,以及23年前父親合資購買土地,我向合伙人討不回被詐欺侵占的土地與金錢,加上近十年來收入微薄,導致發生卡債問題,因不願以卡養卡,要面對現實解決問題,進而申請前置性協商。因為先前已感覺到銀行似乎有計息的問題,既然要還錢就得算清楚該還多少,因而讓我揭發花旗銀行多項違法營利的惡行。

 

繼而開始查閱各類相關法律,展開近4年來獨自一人對抗4家銀行業者、金管會銀行局、北檢、板檢、士檢、高檢、法務部,並且一再向最高檢、行政院、監察院、司法院、總統府陳情告狀與申訴,結果都是沒用,銀行的實際作業與寄發的帳單、帳單計算明細、權益手冊及契約條款都已證明觸犯刑法,罪證也都已確鑿,而這三個地方檢察署及高檢卻都以簽結、不起訴、駁回再議等方式袒護銀行業者與金管會銀行局。這就是活生生的台灣濫權司法,以及不負責的政府,還有錯誤制度,名為層層負責,實為層層專制,傲慢、推卸與不負責。

 

就因為檢察機關全都不依刑法起訴銀行業者,讓銀行業者有此護身符,銀行業者根本就不承認違法營利,當然也不願退還歷年來向所有卡友行詐欺、侵占、重利等不法的錢。而合資購買土地的合伙人,也因為北檢與高檢不依刑法起訴,就這麼名正言順扣押本人的淡水土地權狀,也不退回未買土地的差額,並且可以共同分割並侵占合資購買的宜蘭土地。

 

幾十年來,有誰發現過銀行的重大問題,並且懂法律來與這麼多家銀行對抗!倘若不是我的人生經驗與際遇,我也沒這能力與機會去訴求「懲罰銀行並糾正司法」!這就是宿命,也是天意!

 

台灣司法機關不給公道,此為二次傷害受害者,政府高層冷眼旁觀不處理,此為三次傷害受害者,自古至今一直都是如此,就這麼不斷地重現,台灣社會潛藏著一股怨憤,終究一定會爆發!

 

人民的覺醒才能逼迫政府真正改革,「逼迫」才能達到目的,我花了近2年時間逼迫金管會銀行局:

 

1. 讓銀行局於10029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修正了「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2. 讓銀行局於99628僅有裁罰花旗銀行兩項重大違法情事。裁罰原因:花旗銀行信用卡系統有循環利息計息方式採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及預借現金產品入帳日(起息日)早於實際撥款日等。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

 

花旗銀行其他多項違法營利事項,銀行局認定無違法情事,故意違法袒護不依據銀行法第125-2第125-3第127-4懲處花旗銀行

 

金管會銀行局小數點無條件進位預借現金產品入帳日(起息日)早於實際撥款日等,對花旗銀行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這證明花旗銀行確實長久侵占卡友們的錢,光這2項違法事實花旗銀行就觸犯刑法侵占、背信罪,北檢就該起訴花旗銀行,何況花旗銀行還有其他更惡劣的違法營利事項。

 

花旗銀行違法案件並非個案!而是48年來花旗銀行所有的客戶早已身受其害而不知,因為銀行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用標準流程作業,且利息都是以電腦化計算。

 

請核對你的帳單只要你所往來的銀行曾經有下列任何一項不法情形,向你偷錢,或詐騙、侵占你的錢,那你就可以停止繳款,因為有法律保護你(如我的PO文:常用的法律條文)。這樣才能「逼迫」花旗銀行及所有違法營利的銀行出面和解,退還所有不法所得,並依據消保法第51條還需外加3倍賠償。

 

台灣司法罄竹難書!司法官員亂用「自由心證」,這些官不依現行法律所亂做的處分或裁判就是他們的「法律」,這就是獨大的「私法」。即使告訴人已提供確鑿的證據,他們可以說成「無積極證據」或「無證據」,真夠爛的一群官,請一起響應Rich黃的大行動,拒絕再付款給違法營利的銀行,不用怕,有法律可保護我們,繼而就可鏟除這類型的司法敗類!

 

我的最終目的是要懲罰違法銀行,並修正所有銀行的問題,繼而糾正司法,讓國家社會回歸公平正義,政治就會安定,社會才會繁榮。

 

 Rich   10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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