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0 14:25:15Richtch99(黃純清)

台灣的司法?私法? ~ 花旗銀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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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私法? ~ 花旗銀行篇

 

受文者:法務部 與 最高檢察署

 

申訴人:黃XX  身分證編號: XXXX   性別:男  年齡:51  職業:XX

地址:  臺北市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XXXXX

 

花旗銀行違法營利事實及罪證,早在98428本人第一次至北檢聲告花旗銀行已確鑿,即可依法起訴相關負責人等

 

然,所有承辦此案件之北檢檢察官們及負有督導權之前檢察長林玲玉,乃至高檢檢察官們及負有督導權之檢察長顏大和,全都不依法起訴花旗銀行,執意以高官之身份官官相護,並包庇枉法瀆職之官員,袒護違法銀行,欺壓全民百姓,台灣有司法嗎?

 

花旗銀行及其所有負責人確定犯刑法32章第339339-3條詐欺罪;犯刑法31章第335條及336條侵占罪;犯刑法216條偽造文書印文罪;犯刑法32章第344條重利罪並犯銀行法125-2125-3127-4

 

1.  「活用雙享金」之信用貸款確認信函就是證據,載明以期為單位申貸第一期先扣3 % (6870),而後每期僅需再繳本金4771手續費1878即可花旗銀行卻從9724日開始,將本人每期已繳的本金4771,以「新增消費」名義於每下一期向本人收取38天至72不等之違法高額(16.99%20%)循環利息當期手續費1878被計入循環,每期向本人收取21之違法高額(16.99%20%)循環利息

 

2.  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證據VISA卡帳單2008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與帳單20091月、2月、4月、5月、6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3.  閏年居然以365天計息。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閏年是有366天,當然就得以366為基礎按天數計息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當年天數」計息任何人都不能狡辯

 

4.  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證據:本人MASTER帳單20089月至200812月,平均而言每張MASTER帳單花旗銀行就可多收0.75

 

5.  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證據本人MASTER帳單978月、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8月帳單證據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本人銀行帳簿。

 

6.  延遲寄發帳單證據20096月及7月信封銀行對客戶都是「天」為單位計算計息,帳單既已結帳,就得寄出給所有客戶,最慢也必須在結帳的隔日寄發,而花旗銀行卻延遲2天寄發帳單,強制向客戶們賺取這期間的利息。

 

以上所有違法超收的金額花旗銀行又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這部份的利息收益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花旗銀行是世界上最惡劣的知名銀行,太可惡!

 

花旗銀行的作為絕對不只是單對告訴人而已,而是47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早已受其害而不知,因為花旗銀行所有的客戶也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都是用標準作業流程作業且利息之計算都是以電腦化作業

 

證據已確鑿,亦是不爭的事實,卻從來沒有一個「」肯奉公守法,依法起訴被告等人,還給本人與社會大眾一個公道。可恥可惡更可恨

 

花旗銀行案瀆職司法「官」員及其承辦案件如下:(北檢高檢)

1. 周慶華98年度他字第4624號;98偵字29063號,雨股。(100,09,07調升為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2. 陳淑雲98年他字第9818號,列股。(100,09,07調升為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3. 郭麗娟99年他字第153號,律股。(100,09,07調派為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4. 林忠志99年他字第2328號,稱股。

5. 周士榆99年他字第1235號,敬股。(990810調升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6. 慶啟人99調78字第54264號,御股。

7. 黃于真99年他字第3391號;99偵字16365號,荒股。

8. 侯靜雯99偵續字875號,光股。

9. 江文君100度他字第8700珠股

10. 董怡臻99年度上聲議字第1904號;100年度上聲議字第464號,地股。

(990810調升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1. 枉法失職主管:前北檢檢察長林玲玉(990716已晉陞高分院檢察長)

12. 枉法失職主管:高檢檢察長顏大和

13. 北院吳勇毅:98年聲全27號,民股因其不查證,而被周慶華所陷害,本人暫且寬恕

 

本人再於10096日以「新事證」再告花旗銀行1001121北檢再行分案10010758少股,檢察官林臻瑩。本人多次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度,並請少股書記官轉達林臻瑩檢察官儘速依法偵辦。然林臻瑩有意拖案至今仍不改列「偵」字正式案件身為法務部長與最高檢察署的最高長官的您,看到此申訴狀後將會如何處置

 

此致: 法            曾 勇 夫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黃 世 銘

 

申訴人: X X

 

  101 02 04

此申訴狀傳送給: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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