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5 00:28:5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

陸配親生子女來臺規定已放寬,坊間媒體報導有誤

陸配親生子女來臺規定已放寬,坊間媒體報導有誤

陸委會關懷大陸配偶專區  http://www2.mac.gov.tw/mac/NewsView.aspx?NewsID=137

按98年8月14日施行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已放寬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來臺,因此有關旺報98年8月27日A13版大陸配偶之大陸婚生子女來臺之相關報導,部分內容與現行規定不符之處,陸委會說明如下(並整理如附表):

一、大陸配偶尚未在臺定居:

(一)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未經現任臺灣配偶收養,則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階段,可以申請大陸20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之相關規定如下:

1、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或14歲以下曾申請來臺探親,年齡在14歲以上、18歲以下者,來臺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

2、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未曾申請來臺探親,則在20歲以下申請來臺探親之探親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3、大陸配偶在臺長期居留期間或定居,大陸親生子女於14歲以下申請在臺探親,連續滿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二)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經現任臺灣配偶收養,則該養子女依可申請來臺之規定如下:

1、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下,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亦可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2、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上,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二、大陸配偶已在臺定居,取得身分證:

(一)大陸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 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二)大陸12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定居。

(三)大陸18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亦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