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5 00:27:32大陸配偶台灣媳婦

移民署「陸配子女來臺探親14歲之區別」2009-09-15

<><>單位: <><>公布期間: <><>網頁修改日期: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009/9/15~2010/9/15
2009/9/15 上午 10:20:02

「陸配子女來臺探親14歲之區別」

「陸配子女來臺探親14歲之區別」
    旺報於98年8月27日兩岸新聞A13版刊登,標題-「陸配子女來臺限齡 爆陰謀論」,查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內政部甫於98年8月14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等3種配套法規,其中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20條規定,放寬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可以申請其14歲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一事,主要係配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規定,申請探親之年齡在14歲以下者,在臺停留期間連續滿4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183日者,得以社會考量申請專案長期居留。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居住逾183日者得申請定居。為配合上述未成年子女在20歲以前可以在臺申請定居及預留所需居住時間,故設有年齡限制,並非限制無原因;至於14歲以後因無法許可專案長期居留,可比照一般探親規定,每年來臺3次,每次停留2個月。
    移民署表示,此次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併修正的相關辦法與配套措施,已將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權益衡平性納入考量及檢討,期盼大陸配偶能在臺安心生活,共創美滿家庭及促進社會和諧。
 
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