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5 00:19:03大陸配偶台灣媳婦

陸配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內政部2010-01-15修法就學比照臺商子弟以轉(入)學程序辦理甄試

 
單位: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公布期間: 2010/1/15~2011/1/15
網頁修改日期: 2010/1/16 下午 01:45:58

陸配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內政部修法就學比照臺商子弟以轉(入)學程序辦理甄試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更新日期:99年1月15日
更新頻率:不定期 
負責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36

陸配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內政部修法就學比照臺商子弟以轉(入)學程序辦理甄試

鑑於外界對於內政部前所發布,大陸配偶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就學,準用「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申請方式免試入學,優於臺商子女返臺就學考試規定,公平性頗多質疑,內政部爰於99年1月15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等3種許可辦法,重新規定陸配子女在臺就學方式。

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對於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期間就學,原規定準用「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申請方式免試入學,修正為:

一、 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二、 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ㄧ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另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與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同行來臺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就學,亦同。


抗議移民署您一紙公文[在大陸驗DNA不能驗證使用,只有在台灣驗DNA移民署才會受理,移民署是否有權限拒絕大陸開出的公證書?]
害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光是驗DNA在大陸花費人民幣2600元在台灣又要花費台幣2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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