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明明是在公共場所,為什麼算是偷拍?
明明是在公共場所,為什麼算是偷拍? |
文 / 黃育杉
某甲君喜歡照相,尤其是喜歡拍美女,走在街上,喀嚓喀嚓的不停的搜尋美女並按下快門,聽說,這算是侵害肖像權,現在,甲君知道了,拍美女的時候,不能只拍人像,須要有背景,理由是,我在拍景,不小心把美女給拍進來了,是公共場所嘛,難免囉,這還説得過去啦。
偏偏甲君所好不只如此,除了拍美女之外,還喜歡拍美腿,久而久之,甲君就動起了想偷拍美女隱私處的慾念,他想,反正是公共場所,應該沒問題吧。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來看看這一則新聞:朱姓男子在捷運站以手機偷拍女乘客裙底風光被逮,因為被女乘客發現報警,朱男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但法院審理時發現,朱偷拍時因緊張過度,手機拿反了,只拍到女乘客的腳踝及腳跟,法院認為,腳踝及腳跟兩處非屬人體隱私部分,判決朱姓男子無罪。
何謂人體之隱私處?這個概念有一點像是露點的問題,為什麼可以穿得曝露上街,卻不准拍照帶回家觀賞?隱私!隱私!故名思義,就是隱藏起來而屬於私密而不慾人窺之處,雖然美女穿的是迷女裙,讓人有些遐思,但是,遐思也只是存在於人的內心,一但這些遐思被拍照而廣為流傳,對於隱私之人,就是一種人格的侵害。
甲君不服,他說,誰叫她們要穿的如此引人誘目?甲君的想法,當然,也值得美女們注意,雖然,穿著是一種自由,但是,公共場所是一種不可預期的互動場所,自由,當然也不能禁止他人自由的遐思。雖然美女愛露,並不能代表侵害其隱私的犯罪可以正當化,不能因為恨,就說殺有理由。
結論,人家沒露出來的部分,就不要利用器材進探拍攝,這就是隱私部位保護的原則。可謂,惡念思想本無罪,一但行動則應論處,美女值得觀賞,但萬不可侵犯其人格。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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