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0 13:10:37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大客車 強制保乘客責任險 (公路法)

 

公路法修正案三讀/大客車 強制保乘客責任險

現有交通運具保險額度概況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案」,強制要求大客車、遊覽車客運業投保乘客責任險,交通部對於投保金額構想是至少一百萬。(資料照,記者洪敏隆攝)

業者未依規定 最高罰50萬元

〔記者陳曉宜、劉力仁、范姜群閔/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案」,強制要求大客車、遊覽車客運業應投保乘客責任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至少投保100萬 票價不致調漲

乘客責任險保險額度將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訂定,交通部路政司長尹承蓬表示,交通部對於乘客責任險的投保金額構想是至少一百萬,加上原來強制責任險一百五十萬,每位搭乘公車或客運乘客就有二百五十萬保障,保障大幅提高,票價估算起來則有限。交通部說,如果是長途客運,每張車票票價增加不到一塊錢,短程或市區公車,票價大概就是增加幾分錢。

近年發生多起大客車、遊覽車意外事件,為避免乘客求償無門,出現理賠爭議,現行條文僅要求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險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電車(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根據保發中心統計,二○○六年營業大客車投保強制險有兩萬六千多件,其中自行加保旅客責任險的只有一千多台,投保比率不到五%。

修正案則增訂,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院會也三讀通過「公路法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案」,增訂授權設置自行車安全通行專用道的法源,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及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的專用道。

至於日前委員會初審通過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從「隨車徵收」方式改為「隨油徵收」的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雖排入院會討論事項,但因無盟黨團提異議而改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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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費 業者盼開放互保

〔記者劉力仁、洪敏隆、范姜群閔/台北報導〕營業大客車必須投保乘客責任險,業者多表示願配合,但希望保費不要過高,並開放同業互保,在無損乘客權益前提下,降低保費,否則業者會質疑交通部圖利保險業。

每車每年保費 產險業估2.4萬元

交通部路政司長尹承蓬表示,交通部對於投保金額構想是至少一百萬,參考強制責任險保費費率,每車每年約一萬三千元。富邦產險表示,遊覽車的實際投保人數須依照行照上載明的人數計算,以一人死殘一百五十萬元理賠金額計算,一位乘客一年的保費大約是五百五十至六百元,四十人的遊覽車一年保費約二萬四千元。

台灣省公路客運聯合會總幹事方森德說,客運或公車以短途為主,重大車禍肇事機率低,保險費率應該較為便宜。業者試算過如以互保方式因應,保費甚至可便宜到五倍。

台北市公共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總幹事陳瓊忠認同指出,投保一定要合理,不能任由保險公司喊價。民國九十年就已提供公車乘客險的北市聯營公車業者的經驗是,實施之初,一輛車一年保費六千八百元,一車卅人計算,每人死亡可獲一百五十萬賠償、重殘最高一百五十萬,一般傷害最高四十萬,一年保費共二千六百多萬,實際理賠一百六十幾萬,因此九十三年起聯營公車業者成立福利互助會,業者提撥每車六千元「存款」,繳交三年後停止繳納,累積的五、六千萬成立聯保基金,提供乘客的保障則不變。

中華民國遊覽車同業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陳智勝說,遊覽車業者有互保機制,一部車一年繳交五至六千元,就可享有五十萬意外險、財損二十萬及乘客險二百五十萬元。

國道客運由於高速奔馳,方森德表示,業者自知風險大,大部分國道客運都已經投保乘客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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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乘客責任險 無肇事者也能獲理賠

針對汽車乘客,分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乘客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一種政府強制規定的社會保險,於民國八十五年年底立法公布,八十七年由汽車先實施,隔年機車納入投保。

乘客責任險與強制險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強制險一定要有肇事者(人或車)才會理賠,也就是說,當A、B兩車對撞時,A的強制險會理賠B車的旅客,反之亦然。但如梅嶺車禍,遊覽車自行掉落山谷,則不在強制險的理賠範圍內。

乘客責任險就是彌補這部分的不足,當沒有肇事者時,只要有事故發生,使旅客遭受身體、財物的損失,保險公司就會理賠;但旅客的故意行為、毆鬥、自殺、犯罪行為、疾病、殘疾則不在理賠範圍。

(記者范姜群閔)

自由時報-9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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