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6 12:04:19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從債的觀念,看法定繼承的概念與修法
從債的觀念,看法定繼承的概念與修法 |
文 / 黃育衫
醞釀多年的法定繼承問題,終於經過立法院修正通過,原定以為此次修正將全面將法定繼承,由原先的「概括」,修正為「限定」,但是行政院的最後版本,只將未成年之繼承人納入法定限定,且修正後溯及既往,看是修法上的美意,但對於「不知繼承之成年人」,仍須繼續背負其原不可預知的債務,真是情何以堪。
我們從債的觀念來看這個問題;債如果區分為「合意之債」與「非合意之債」,繼承的債,即屬非合意之債。我們再看民法債篇中有那些非合意之債--「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概念上,這些法定之債雖非合意形成,但對債務人而言,乃屬獲有利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因其行為過失所致之法律上義務(侵權行為)。反觀繼承,尤其是那些繼承人所背負者,乃更次於非合意之債,而屬「莫名之債」,概念上與未成年人繼承一樣,法律為何要針對莫名之債,區分為「未成年」與「成年」?這是此次修法後,值得深思的矛盾問題之一。
關於莫名的繼承,法律應給予明確定位,此買民法繼承篇修正的重點概念之一。拙見以為,成年之繼承人繼承其莫名的遺產,法律上應給予其撤銷之機會,例如:
(一) 被繼承人長期未與繼承人同財共居,得訴請法院裁定為限定繼承。
(二) 採取繼承遺產一定比例之限定責任(類似於人事保證人之責任範圍)。
不論方法為何?概念上均為不使一個人承擔其莫名、不可得知之債。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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