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居心不良,是否等同於詐欺?
居心不良,是否等同於詐欺? |
文 / 黃育杉
知名的亞力山大連鎖健身中心,突然間無預警的對外宣布歇業,很多消費者根本是在亞力山大宣布歇業前幾天,在該公司業務人員的促擁之下,付了契約款,決定參加會員,怎麼說關門就關門?既然要歇業了,為什麼還向消費者推銷商品呢?就有消費者說,這根本就是「居心不良」的詐欺行為。
像亞力山大的情形,已經不是第一家了,業者究竟有無詐欺?按詐欺之認定,必須行為人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業者在死撐活撐的情況下,終究撐不下去的結果,難免令人懷疑「居心不良」。
雖然,主官機關有一項「以信用卡分期付款之消費者,可以要求發卡銀行停止後續付款」之措施,但是,對消費者而言,仍構成不小的損害;業者在面對這樣的措施,所推出的行銷方法,就是「現金低價話術」,要消費者以現金付款(或一次付清),才能享受優惠價格,利用消費者的弱點,達到獲取利益的目的。
另外,以法律的方式,要求業者應提撥一定百分比契約款,放在銀行作為履約保證用(例如:生前契約),也不失為保障廣大消費者利益之措。
詐欺是屬故意犯罪,論其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早已認知,因而施用詐術達到目的;若是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例如,業者的內心,雖遇見公司財務的窘境,但確信能夠安然度過,則屬過失。例如,公司已經在律師、會計師的協助之下,辦理停業業務,仍然對外廣為行銷商品,則屬「明知、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究竟如何,只有交給司法機關去認定了。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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