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6 13:43:47張雅評

1070626我讀《姚江學案.前言》

【原典】先生之格物,謂「致吾心良知之天理於事事物物,則事事物物皆得其理。」

【疏解】

梨洲這裡所提「先生之格物」,不僅僅是陽明對「格物」的定義,還包含了「致知」的定義。依陽明,陽明早期講「格物」,有的是順著古本《大學》,有的是順著陽明己意,陽明提格物,最主要是他不同意朱子〈格物補傳〉中格物將心與理分而為二。此處是陽明己意的「格物」。陽明己意的「格物」,「格物」包括「致知」,換言之,「致知」亦包括了「格物」。陽明早期對「格物致知」的諸多思考,後來提出「知行合一」、「心外無物」,最後提出「致良知」。雖然陽明早期以己意定義「格物致知」,還未提出「致良知」,但陽明提過的學術要旨,都有「致良知」的意義,陽明提過的學術要旨,都是互相涵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