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06 12:39:15

檢察官的權限在那兒?

監委李復甸、葉耀鵬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可「不經法院審理」,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限制住居;此種違憲之規定,依國際兩公約呼籲有關單位須改成「經法院審理」才能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方符合需要。

在民主法治的國家,檢察官辦案就是要依法行事,而非濫權起訴!「檢察官不是無冕皇帝,濫權是要負責的」長久以來,檢察官仗勢著「有權無責」大膽地起訴,顧不得百姓的司法人權,因而「領著人民的薪水動用國家資源」卻不是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上,往往三審無罪定讞後,但百姓已被整得身敗名裂,一無所有,檢察官也不用負任何責任。

劉家昌也曾被濫權檢察官通緝,弄到「有家歸不得」的窘境!等回到國內開慈善演唱會,卻被限出境,晚景如此,不免讓人椈一把同情之淚!而共產政權的香港政府,可以放心讓阿B自由出國到處辦演唱會賺錢,慢慢償還其債務,而自由民主的台灣,卻讓濫權檢察官卻如此輕忽人權,都不留活路給當事人,該向香港政府好好學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