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媽媽好想你」記者會
大陸配偶盼修法 能和子女在台相聚(1)
母親節在即,一群在大陸仍有未成年子女的大陸配偶 8 日在立法院啜泣,要求政府放寬規定,讓她們能和骨肉相聚,並呼籲儘速修法,改變這些悲劇。中央社記者蘇聖斌攝 98年5月8日
大陸配偶盼修法 能和子女在台相聚(2)
母親節在即,一群在大陸仍有未成年子女的大陸配偶 8 日在立法院啜泣,要求政府放寬規定,讓她們能和骨肉相聚,並呼籲儘速修法,改變這些悲劇。中央社記者蘇聖斌攝 98年5月8日
破除12歲魔咒,讓陸配也擁有親子團聚權吧!
「孩子!媽媽好想你」記者會
這些母親 還要過幾個痛苦自責的母親節?!
兩岸婚姻一直被台灣部分政客歧視,大陸配偶與前婚生子女的團聚權,長期以來是被剝奪的。母親節前夕,一群在大陸仍有未成年子女的大陸配偶,低聲啜泣著要求「讓我們能和我們自己的骨肉團聚」!
2008年政黨輪替以來,陸配原先期待與外配會有一致對待的夢想,始終離的很遙遠!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配偶有前婚生的未成年子女,必須受以下兩項不人道限制:
1.台灣先生有小孩者,不得再收養。沒有小孩者,可收養但有名額限制,且必須在十二歲以下(以上限制,外籍配偶都沒有)
2.大陸配偶來台八到十五年後,依法取得身分證,雖可以自行領養前親生子女,但每年有六十名的數額限制,且子女必須在十二歲以下。許多陸配子女,等候排隊期間一旦超過十二歲,還是禁止來台。
修正兩岸條例第十六條及六十五條
台灣以無情冷酷的法令,將襁褓中的孩子強制隔絕在媽媽的懷抱之外;小孩一旦超過十二歲,就沒有任何合法管道再與嫁到台灣的媽媽同住,世界上最大的人倫悲劇,莫過於此。母子分隔台海的悲劇,比起兩岸冷戰時期,有過之無不及。
但這並非無解,只要修正兩岸條例的第十六條及六十五條,就可以讓幼子回到母親的懷抱中。
兩岸條例的徐中雄版,也就是移盟版本,將依親定居的年齡限制,比照外籍配偶的規定,從十二歲調整為廿歲。其次,收養大陸配偶之親生子女時,不受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有子女不得收養的限制。
移盟呼籲破除12歲魔咒,讓陸配也擁有親子團聚權
這兩項條文,上月在內政委員會審查時,被保留等待朝野協商。移盟等團體代表希望陸委會與朝野立委能夠支持移盟版本,儘快完成修法,扭轉這些悲劇。
法律冷血 孩子何辜?
雲林的陳先生娶的大陸配偶在大陸有一個女兒「小靜」,「小靜」最快要到八歲才有資格來台,但還受到一年六十個名額的限制,屆時不知能否順利來台。他不懂政客的語言,這種限制沒有意義,大陸的小孩變成台灣人怎會平白享受台灣的福利?將來這些「新台灣人」不也是要一樣納稅、服兵役嗎?這些年幼的小孩因為兩岸婚姻成為犧牲品,留在大陸又有隔代教養的問題,更讓人不平的是,外配的婚姻移民根本沒有這些限制,獨獨限制大陸配偶,這樣算是講人權的台灣?(聯合報)
五年前,大陸配偶劉茜改嫁到台灣,礙於法令的限制,劉茜遲遲無法將與前夫的親身骨肉彭小弟接到台灣,共享天倫之樂。她希望立委能幫忙,讓她們骨肉能重逢。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同時,劉茜在大陸也辦妥公證程序,沒想到士林地院以「不符法令」為由駁回此申請案,劉茜向高院抗告,高院認定「違反家庭團聚權」,要求地院重審,但仍得到一樣的答案。(中國時報)
有一位大陸姐妹說:我在海峽兩岸各有一子。大陸的孩子總會問:媽媽你什麼時候回來?好不容易回去了,大陸的兒啊開心了,滿足了。在台的阿公阿嬤卻又想孫子了,在上班的爸爸回家又要面對空蕩蕩的房間,孤零零的。於是,又揮淚痛別…雖然善意的謊言安慰卻對已漸曉事理的兒啊無效了,卻還是繼續。回台又開始無盡的思念與擔心,已經上小二了,功課不會,不識字的外公外婆無法輔導。遇到挫折了,年老的外公外婆無法理解給與指引,開始叛逆了,無法管教了;疼愛孩子的外婆會因不捨孩子對媽媽的思念,而更加寵愛孩子,我又擔心孩子被寵壞了……。如果兒子超過12歲了,可能就永遠不能在台團聚了。這些日子以來,我就這樣被無盡的自責,思念,離別之苦吞噬著。(網站)
移盟呼籲政府不要再無情的折磨這些媽媽們,早日修正兩岸條例的第十六條及六十五條,讓幼子可以回到母親的懷抱中,終止這種違背倫常的處罰規定吧。
「孩子!媽媽好想你」記者會
活動時間:5月8日星期五早上十點
活動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活動內容:1.說明召開記者會用意
2.婚促會代表致詞
3.南洋台灣姐妹會代表致詞
4.姐妹訴說辛酸故事
5.立法委員說明立法過程,並獻上康乃馨
新聞聯絡人:王娟萍0932028601(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參與團體: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大武山文教基金會、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外勞行動、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屏東縣海口人社區經營協會、夏潮聯合會、國際醫療行動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勞動人權協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APMM)、Migrante-International-Taiwan Chapter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依筆劃排序):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陳宜倩助理教授、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夏曉鵑副教授、台大社會系曾嬿芬教授、台大社會系藍佩嘉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廖元豪助理教授、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王增勇副教授、賴芳玉律師
徐中雄版﹝移盟版﹞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及六十五條條文對照表
修正草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一親等內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二十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臺灣地區人民一親等內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二十歲以下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永久居留。 | 第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定居之條件基於兩岸政治、經濟、社會情況之考量,維持原規定之限制。但基於家庭團聚及無能力獨自生活需受照護的人道考量,對於台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二十歲以下許其得永久居留。 |
第六十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三、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被收養人為收養人配偶所生子女時,不受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第六十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三、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 維持原規定,但基於人道考量,增訂第二項之規定,使大陸配偶在台灣之婚姻關係前所生之子女能被收養,使其子女能受到完善的照顧。 |
無聊人士
給樓上:
1.你不是綠的..我就不是無聊人士
2.麻煩你如果想法那麼多的話..不如自己開個部落格..把別人的留言板當成自己家一樣..隨然沒有不行..但不太好啦...
3.你開個部落格也不錯阿..會有很多喜歡聽地下電台的朋友去你的部落格支持的啦..
現代俠盜
陸配閉嘴,不要人在福中不知福,「吵」個沒完沒了,只會引人起反感,台灣沒有對你們不起的地方。
沒有與「媽媽」同住在一起的台灣小孩,多著呢。
可憐人一堆 總統咁知影?
2009-05-25 中國時報 【 神農/台南市(醫藥業)】
日前到郊區一家藥局拜訪,遇到一位買藥的客人,從而得知社會底層不堪的一面。
他是一名中年單親父親,一年多前剛動過脊椎手術,走路身子歪斜一邊,獨立撫養兩個就讀國中的孩子。付完帳,他深深嘆口氣,對著藥師說:「半年多無頭路了,沒收入,生活樣樣要錢,日子不知怎麼過下去!」藥師靜靜聽他訴苦,似乎也愛莫能助,只有安慰加鼓勵,給他一點信心。我想到政府舉辦的「短期就業方案」,工作並不粗重,他應可勝任,雖只有半年期限,也不無小補,就建議他去試試。「早就去登記了,就是一直等不到。」他語氣透露無奈、無助。「你情況較特殊,或許可以請他們優先安排。」我想他的處境堪憐,應該可以「插隊」吧。他搖頭苦笑道:「怎會沒有,只差沒下跪拜託了。承辦人說『台灣現在像你一樣可憐的人一大堆,每個人攏嘛要求優先安排,不是不幫你忙,實在是要公平啊!』想想,當然不能讓人為難。」
曾幾何時,台灣從「錢淹腳目」到「可憐人一堆」,讓人不勝唏噓。經濟陷入前所未有衰退,弔詭的是,股市卻「逆勢成長」。馬總統千萬別被股市假象所惑,要苦民所苦,應該多關懷底層這群不見天日的可憐弱勢者。
現代俠盜
一個母親節,惹來兩樣母親情。
台灣一個辛苦的單親媽媽,失業,獨力扶養三個小孩,窮到只剩89塊!小孩餓了好幾餐沒吃,向政府求援,暫支補助金,被訓。
訓的好,自己不努力,自己不顧好小孩,別的媽媽怎麼沒有這個問題,一定是你自己的錯,還要賴罪政府,說政府照顧人民不周。
另一邊,立委專家高調開記者會,陸配媽媽,嫁來台灣,也哭的犀利嘩啦。思念家鄉前夫的年青兒子,不能常年(至少也要半年以上)陪伴身邊,台灣人果然冷血,因為血不是紅的,一點人道關懷都沒有。早知道這樣,就不嫁了。
人權團體立刻送上「溫暖」。果真「只見新人笑、不見舊人哭」,古人說的沒有錯。
有戲劇效果,可以拍電影了。
現代俠盜
詳細點
陸配的前夫子女不同於外籍配偶的前夫子女 不能相同對待
陸配是台灣人沒錯 但團聚權未受損
這是我的基本邏輯
現代俠盜
1 我不是綠的
2 政府跟民間不一樣 搞清楚
3 陸配不是外籍配偶 不能相同對待
這是歷史事實
路過者
照這些綠色腦漿者的講法:「台灣配偶都快活不下去了,還管你大陸配偶」
如果這種邏輯通的話,那麼慈濟呀、世界展望會呀、紅十字會呀,任何曾經募台灣人捐款的NGO,應該通通關掉,因為「台灣也有人很貧窮快活不下去了,你們這些還跑去救助外國窮人幹啥?!」
綠色腦漿果然冷血,因為血不是紅的,一點人道關懷都沒有
hahamama
真是可笑的修法
中國人離我國近
就可以享受這麼多優越的待遇
現代俠盜
這個社會到處都是不合理,「有腳」的還需要「沒有腳」的來攙扶,這就是普世價值—剝削欺壓。
馬總統有綠卡,立委有美國籍,今天又發現可能駐美代表袁健生也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問題,這些都是有腳的動物,放棄也只是把腳收回來,藏一下,隨時也可以再伸出去。這些人從不缺什麼「人權」,有奶便是娘。
陸配有了腳,還嫌別人有翅膀,自己不能飛。
陸配為什麼是「超級大國民」,因為他有腳。
偏偏有人將「有腳」的和「沒有腳」的混在一起,大談普世價值,一體適用。
花兒和小鳥,誰比較自由?小鳥說:「我能遨遊天空,來去自由,哪像你不能動」。
花兒說:「我生長在貧瘠的污泥裡,沒有腳,卻奮力掙扎,靠自己開出美麗的花朵,我能清潔空氣,哪才是真自由,像你沒了空氣攙扶,就掉下來了」。
人都有腳,有人還配置的有翅膀,飛到貧瘠的污泥裡,不適應,嫌空氣不夠清潔,要大家幫忙大掃除,注重衛生。
歷史主義「通俗」的講就是「凡歷史就是合理,凡合理就是歷史」,高談闊論,免了。
台灣真是「自由」寶島,「有腳」的走出去,有翅膀的飛進來,沒有腳的默默開花奉獻。有人卻呼籲大家要分享同一個普世價值—自由平等。
有趣極了。
縱使要打掃衛生,也多為貧瘠的土地打掃,至於空氣清潔,花兒多了自然乾淨。
free
台灣配偶去死好了啦,只顧陸籍配偶的人權,
誰來救台灣的單親媽媽啊,
原生於此的中華民國國籍的配偶,
在憲法保障的地位竟然輸中國籍配偶,
原來憲法保障的生存權及工作權;
已不適用台灣人民了,
看來廖大教授推動此法,
係為了懲罰本國籍配偶,
真是有「人權」普世價值啊!
現代俠盜
這個保護網要撒向多寬,總該有條「紅線」罷。
這兩條修正,真的是太超過了。不得不批。
「台灣以無情冷酷的法令,將襁褓中的孩子強制隔絕在媽媽的懷抱之外;小孩一旦超過十二歲,就沒有任何合法管道再與嫁到台灣的媽媽同住,世界上最大的人倫悲劇,莫過於此。母子分隔台海的悲劇,比起兩岸冷戰時期,有過之無不及。
但這並非無解,只要修正兩岸條例的第十六條及六十五條,就可以讓幼子回到母親的懷抱中。」
以上文字,已經「瘋狂」(正符合後解構主義對「理性」之注解)。
二十歲,才叫作「讓幼子回到母親的懷抱中」。
「母子分隔台海的悲劇,比起兩岸冷戰時期,有過之無不及。」
恰巧,哲學上兩百年前就有個「歷史主義」學派,是對理性啟蒙運動的批評和懷疑。
運用到本案,再貼切不過。
我們的思想,落後了兩百年。
現代俠盜
陸配不是次等國民 是超越大國民 該滿足了
勝於本土原住民
wjck00383
凡事總有輕重緩急,偏偏這幾條離我太遙遠,或許它可以是個問題,但可惜不是與我切身相關最重要的問題,等對我來說最重要的條文,如國家以性向為由拒絕少數性向之人收養小孩、同性婚姻障礙的去除、莫名其妙的民法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甚至如民法982條二項對直系姻親關係結束後再結婚之限制,都有希望我國立法可直追ECHR見解(B. and L. v. the United Kingdom)之先進。不說身分法,連我國債編修正不敢在債務不履行部分大膽引進2002年新修正之德國民法,都是使人困擾的問題。總之,要修的法律太多了,等它們修到我滿意,我行有餘力再全力支持修正移盟所提到的法律吧。
現代俠盜
才疏學淺
只談12,20
當作報明牌好了
No Just Another I/S
兩點疑問
(1)為何要區別大陸新娘和外籍新娘?
(2)台灣的社會問題與大陸新娘的平等對待與否有何關聯?
(2.1)哪聽來所謂終極統一論?可以給我網路連結嗎?
現代俠盜
國民黨過去藉反共,壓制人權。小心今天又藉人權,企圖親共。
民進黨式之排外台獨,令人厭惡。
國民黨式之唯利是圖不要臉,更令人不齒。
12或20,簡單,回歸正常。不要不及,也不要太過。
學者專家,小心淪為打手而不自知。
馬英九過去就是擁戴不義政權,充當打手,扶搖直上,現在坐擁權貴,又自命清高,一臉無辜。這就是本盜看他不順眼之地方。
現代俠盜
小心放寬20歲後之政治利益,加速馬總統之終級統一論
試想12歲到20歲差8年,20歲歸化後立刻可以再娶大陸人,結婚生子。將來就都又是統一之鐵桿部隊。質、量雙重加倍,加乘效果一出現,再配上名額隨時可以放寬,屆時還怕公投不會過嗎。
台灣問題複雜,看問題千萬不能不「小人」,今天同情他們,來日,他們同情你們。
小心國民黨,從來就不是好人,切記。
這也是我說的,敵我不分。
現代俠盜
抱歉 我很想搞清楚詳細的細節
看了多次 但還是沒完全瞭解 你的隱私 不便多問
就以上資料來看
你是台灣人 政府沒欺負你
妳老婆嫁給你後 夫妻沒強迫分開
如果有生小孩 政府沒讓全家分開
就母親節而言不生團聚問題
就非婚生女之問題 如果要等待 那是另一個問題
我已申明只談放寬12 到 20之問題 也許\\\我笨 看不出有問題
最後 講句不該也很冷血的話
爭論的法律關係起自婚姻後 之前總總
台灣政府管不到 也沒資格管 台灣自己的問題已經很多了
放寬是福氣 不放也沒錯
su
用幾個簡單的答覆:
非婚生女是我太太生的。
我不能生育,所以能辦理收養。
孩子12歲前完成收養聲請法院認可。
不是婚生,移民署不讓她來。
孩子是我唯一繼承人。
我必須確認她得到的一切都是最好。
孩子在大陸沒有父親。
雙親就是我和老婆,住在台灣。
民法:[子女以父母的住所為住所]
她不能來,夫妻就必須每年不斷穿梭於兩岸三地。
我們一家三口已經疲於奔命。
今年老婆拿分證。
年底辭去員工關掉公司,搬到大陸跟女兒團聚。
你認為我們在乎的是台灣那張身份證嗎?
它的唯一功能--萬一我有不測,老婆不需怕被遣返。
現代俠盜
三個環節,開端的一體性,中間的分裂,復歸統一,靠的是「主體」的自我意識及努力行動。至少這是目前文明社會的規則,也是「自由選擇」的可貴。
台灣的陳媽媽再婚時,就要問清楚自己未來子女的安排,就應努力行動朝向統一。不能自己一昧任性,不朝統一努力,甚至背道而馳,最後,再怪別人欺負,別人不對。
同樣陸配,再婚時,也要搞清楚,不能事後怪別人不替自己一路亮「綠燈」。是特權,還是人權?
再說什麼是「團聚權」?有人阻止陸配出境或阻止大陸人入境嗎?
有人禁止你們不能同桌吃飯、同遊嗎?或是100米內不得接近。
那才是「人權」所禁止的。
照你們的「團聚權」定義,陸配的前夫應與子女同進退「一併收養」,因為前夫的「團聚權」又會受損,大陸將立法不准出境。
母親思念年幼子女,看清楚,已有12歲之解救之道。
我沒獅子勇,我老婆倒像是母獅子。目前不敢離婚,因為我知道未來日子不好過。
我倒像是隻狗熊,嘴巴講講,精神偶而出軌一下,當然打死不承認。
大陸配偶不能與前夫親生子女團聚,你不痛不養沒有罪惡感,是因為習慣於自己的變態觀念與痲木不仁。報歉,是陸配自己找的(我不想說是「一錯再錯」),前面已說明何謂「團聚」之定義,台灣並沒有這麼壞。
我的變態觀念與痲木不仁,從不否認。
立法院通不通過,跟我無關。但我從不假惺惺,以道德自居。
最後,請就「團聚」之定義,辯論。一定要「定居,永久居留在同一個國家(地區)」才算「團聚」嗎。是形式主義嗎?那一國有這樣的法律。
su
引用現代俠盜 :
家庭悲劇,跟台灣無關,跟台灣法令限制無關,台灣不應該有罪惡感。
大陸配偶與臺籍夫婿結婚後,生兒育女 . 照顧家庭,為貢獻台灣基層而努力。在大陸原本育有子女的,更必須暫別原本的家庭與天倫,隻身前來。反過來看看臺籍夫婿與政府能為她們做些什麼 ?
母親思念年幼子女,人之常情,沒有一個做男人的希望自己的妻子活在愁雲慘霧之中,收養配偶前親生子女,共創和諧家庭,是人類不同於禽獸的可貴情操,不像你同獅子一般,會認為母獅前婚生幼獸可以咬死,無需同情。
但政府對牽涉大陸配偶前生子女的收養,別有一套規則......
收養關係存續3年以上,才能核准定居。
97年收養大陸之12歲以下養子女,一年限額24人。{配偶親生12人其他類12人}
97年排配名額須等待8年以上才有。
台灣配偶名下有子女養子女的.不准。
超過12歲的來臺定居的.不准。
非婚生子女12歲之前辦理專案居留的.不准。
被收養的子女年齡超過12歲每年只能來臺探親兩個月。
告訴你樂透頭獎中獎機率,比被閃電擊中還低。
每年的頭彩得主比此類定居配額多上幾倍。
所以並不是台灣配偶不願意收養大陸配偶前親生子女,辦理來臺,不那麼做將面對接踵而來的親子教育與龐大開銷等問題,有能力的家庭多直接搬至大陸,就近照顧子女。受限於此的,只有繼續無止盡的等待,慢慢的讓家庭陷於進退維谷與充滿困擾的處境,而這樣做政府有得到實質的好處嗎?
其實問題就出在法規充滿歧視與過度嚴苛,但就算政府以駝鳥心態拒人於千里之外,兩岸家庭的父母子女仍然繼續活在三方面的痛苦之中,對兩邊子女仍得供養,徒增費用,做無監督的教育。
兒童是世界的財產,身處世上的成人,都有義務協助與保護,此已成普世價值,其觀念,請你自行參查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 。多讀幾次,以免與世界人權憲章脫軌。讀熟前 .請別自稱盜 。
大陸配偶不能與前親生子女團聚,你不痛不養沒有罪惡感,是因為習慣於自己的變態觀念與痲木不仁,就你的論調,如你兒女,橫禍街頭,原因不是你造成,就無須感到痛苦,也無須受照顧不周的罪惡感所譴責。
現代俠盜
窮到剩89元! 沒補助金求助警
更新日期:2009/05/10 14:26
今天是母親節,但台中這位辛苦的單親媽媽,遇到完全不通情理的公務員,這個母親節,真的很難過!陳姓婦人失業,又要獨力扶養三個小孩,窮到只剩89塊!小孩餓了好幾餐\\\沒吃,只好拜託縣政府,能不能先讓她領下個月的單親補助金,承辦人員一口回絕回,還訓了她一頓!走投無路之下,她只好先到派出所求救。
跟著派出所員警,走進警局,陳媽媽抱著四個月的男嬰,和六歲的女兒,急著到派出所找救兵,因為小孩已經餓了兩餐\\\沒吃了。
走投無路的他們,窮到沒錢買奶粉,才會到派出所求救,好心員警也趕緊買奶粉送給他們,小男嬰躺在媽媽懷裡,大口大口喝著,陳媽媽忍著眼淚\\\,因為失業,存摺只剩下八十九元,她曾到台中縣聯合服務中心求救,要求先領補助金,卻被無情對待。
都已經快沒飯吃了,還得照程序,陳媽媽兩個月前申請的單親補助,必須五月底才會撥款,四處找工作又碰壁,現在只能借住在親戚家,還好員警及時伸出援手,讓她的母親節,不會在煩惱中度過。(記者徐培薇 林志輝報導)
現代俠盜
剛剛才看中視新聞,一個單親媽媽,獨自養二男一女,只剩89元,四月大的女嬰,無錢買奶粉,自派出所求援。這就是台灣之真實面。
我快落淚了。陸配給我閉嘴 沒人欺負你。
現代俠盜
請就放寬為廿歲乙節
您的觀念又是如何
願聞其詳並聆聽教誨
Is Ku Klux Klan in TW?
所以你覺得這法條很合理?也許改法條容易,改人的觀念才難!
現代俠盜
礙於法令限制,大陸配偶的親生骨肉無法來台與母親一起生活,造成家庭悲劇。
聳動的標題,沒有把話說清楚。
1
家庭悲劇,跟台灣無關,跟台灣法令限制無關,台灣不應該有罪惡感。
離婚時,就選擇了家庭悲劇,台灣單親家庭很多,未與父母一起生活的也很多,他們又去怪誰,怨誰。
2
取得前婚姻所生子女的監護權的陸配,其骨肉即便現在已超過十二歲,來台也沒有問題。
3
小文說,五年前嫁來台灣,沒想過因此骨肉分離,看到同鄉朋友嫁到世界各地,各國都保護婚姻移民的親子團聚權,唯獨台灣…
五年前嫁來台灣,小文「就應知道」骨肉分離,小文可以選擇嫁到世界各地,台灣確實很「不好」,沒人「逼」你來台。
況且兩岸旅遊觀光來往密切方便。
比起以前老兵,抓兵強迫來台,終生未娶,老死台灣,可憐未再踏足大陸家鄉。
早年台灣留學生出國,配偶一年後才准出境。
我們也都這樣「活」過來了,所以沒有那麼慘。
本盜很惜福,感謝前人的犧牲貢獻。
4
本盜覺得奇怪的是,收養的年齡限制由十二歲放寬為廿歲。
目前台灣不要廿歲,十八歲就有人建議應該要有投票權了。大陸人廿歲,還不能獨立,要由一個台灣人來扶養嗎。
台灣富裕到要人權立國世界第一嗎?如此,就世界第一了嗎?
糟蹋了「人權」兩字,人權不是這樣解釋的。
5
專案處理,「國民黨」頭腦不清,敵我不分。
阿扁也來個專案處理,如何?
節錄 超過字數
陸配骨肉分離 專案處理解套
2009-05-09 中國時報 【羅暐智/台北報導】
礙於法令限制,大陸配偶的親生骨肉無法來台與母親一起生活,造成家庭悲劇。據了解,行政部門傾向讓這些陸配以專案方式,最快八月可陸續將她們的小孩接到台灣定居,解決兩地相思之苦。
據了解,行政部門傾向用專案方式處理,只要陸配取得身分證時,在大陸的小孩未滿十二歲,陸配也取得子女的監護權,即便現在已超過十二歲,還是可專案申請來台探親,進而取得定居權。目前向陸委會申請,大約有十幾個案例。
小文哭訴,每回與大陸女兒通電話,聽到女兒追問說「媽媽,何時能見面?」,她的內心都很痛,只能安慰女兒很快能團圓,但她心裡很清楚,在現行法令下,等不到那一天。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在立法院推動修法,將收養的年齡限制由十二歲放寬為廿歲。不過,此草案仍卡在立法院裡,至今未有進展。
現代俠盜
「孩子!媽媽好想你」,可以回大陸去探望,沒人阻止。
僅對前配偶婚姻所生的子女,也放寬,表示意見。
沒有那個屁股,別吃那個瀉藥。
台灣到底有多富有,連前夫的小孩都要照顧。人權到此,也太過分了吧!
台灣原住民的小孩,有照顧嗎?實情如何。
台灣的老人有照顧嗎?
給樓上:
1.你不是綠的..我就不是無聊人士
2.麻煩你如果想法那麼多的話..不如自己開個部落格..把別人的留言板當成自己家一樣..隨然沒有不行..但不太好啦...
3.你開個部落格也不錯阿..會有很多喜歡聽地下電台的朋友去你的部落格支持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