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9 10:24:04布魯斯

要打老虎,也要管獵人:對檢察總長的另一種期許

這篇文章是應聯合報邀稿所寫,刊登在:聯合報,2007.1.19,A15民意論壇版。(標題小修為:檢察總長要打老虎也要管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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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老虎,也要管管獵人—
對檢察總長的另一種期許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立法院通過了檢察總長的人事任命案,陳聰明先生即將成為第一位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有任期保障的檢察體系最高指揮權人。對於這樣一位新制下產生的檢察總長,我們該有什麼樣的期待?

平心而論,立法院這次的審查過程,已有長足的進步。問卷、專家學者公聽會,以及書面紀錄與報告,適度揭露了被提名人的能力、性格與承諾。這些紀錄都正可做為日後檢驗陳總長是否履行承諾的基準。可惜,輿論多半集中在檢察總長能否確保檢察官「獨立辦案」、「偵辦權貴犯罪」等政治敏感度較高的議題上,而忽略了專家學者在公聽會上的共識—檢察總長應說明如何監督檢察官。

「打老虎」絕對不是檢察總長唯一的職務。「監督」與「統合」檢察體系,讓小老百姓不至於成為獵犬與獵人胡亂啃噬的對象,一樣重要。試想,能夠「主動」傳喚、調查、拘提、聲請強制處分、起訴被告的檢察官,怎能與「不告不理」的法官一樣「不受任何干涉」?

濫行偵查追訴的檢察官,可以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輕易地毀掉一個無辜良民。而怠惰的檢察官,則罔顧大眾生命財產與公益,踐踏法律尊嚴。但檢察官事實上在偵查追訴的過程中,擁有許多選擇與裁量。一旦濫權,即便法院最後判決無罪,當事人也已慘遭折磨。至於怠惰的檢察官,在不告不理的前提下,法院更是無能為力!

因此,檢察體系或應「非黨派化」,但絕不可能完全「獨立」,也不應該只靠內部的「檢察自治」。除了司法審查外,「政治」與「行政」的監督控制,是必要的民主負責機制。而新制的檢察總長,剛好就擔任這樣的樞紐角色。一方面,他必須用他的政治位置與身分保障,排拒黨派政治的不當干預;另一方面,做為一個有權指揮監督全體檢察官的「檢察體系總司令」,他也應該勇於行使職權,糾正濫權與怠惰的檢察官。

同時。檢察總長更該自許為「民意要求」與「執法專業」的橋樑。將民意的呼聲與需求反映在檢察官的職權行使上,同時也向人民說明檢察系統專業辦案情況。檢察總長一定要認清,您的「負責對象」不只是「檢察官全體」,而是「人民」。

檢察總長應該從人民與正義的角度,勇於監督檢察官!我國以往曾將「奉命不上訴」當作笑談。但若個別檢察官濫行追訴或上訴,則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在具名負責且說明理由的情況下進行監督,恐怕是必要的。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在1965年著名的United States v. Cox案,肯認檢察總長為保障被告免於不當追訴與報復,所為之「不准起訴」命令為合憲的監督權。此案至今仍為人權倡議者津津樂道的案例之一。如果我們有一套民主、透明、有效,又兼顧專業的控制系統,那麼「夏潔專案」中一大堆只因陳列限制級書刊而被緩起訴處分的租書業者;或是如高捷事件中被剝削的泰勞,在全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卻還被起訴,弄得有家歸不得的案例,也許發生機率就低些。

陳檢察長在立院審查過程中,似乎總被認為「魄力不足」。我們期待您用行動證明,檢察總長既能為檢察官擋子彈,也有監督檢察官的決心!這樣的檢察總長,才能讓檢察體系不但符合法治國家原則,也能進一步民主化與保障人權。
現代俠盜 2007-04-08 17:27:28

法官自己判自己敗訴,勇氣可嘉。
尤其簡易庭亦不護短,更是可貴。

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在九十一年度中國小字第二號國家賠償案中,逐一駁斥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胡謅爛纏,不甩所屬機關提出之答辯。不畏所屬機關長官之權勢,真正獨立審判,好樣的,應鼓掌。

判決書也不因簡易庭而簡陋,敘事說理,詳細認真,無所挑剔。

該件首先應審究者,乃民事庭非訟中心法官是否係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有無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適用?
答案是:非訟中心之法官關於支付命令的審核程序,並不訊問債務人,僅憑債權人之聲請而作形式上審核,此乃為使債權人迅速取得執行名義而設,本身即無審判之性質,故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應不包括辦理支付命令事件之法官在內,是應無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餘地。

最精彩的是,臺中地方法院能賴皮就賴皮,自己的過失,轉讓並推給人民。只要承審法官買帳,略微偏心採認,就可安全過關了。人民不服,不怕累,去上訴好了。
所以被告辯稱:「原告於本件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經被告撤銷後,所提出之異議雖遭裁定駁回,然依法可提起抗告,原告竟放任期間經過,疏於尋求救濟,故 縱受有損害,亦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云云。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固規定:「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周瑞芬則不吃這一套,駁斥曰:「是縱原告當時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難期可依抗告程序除去其損害,則原告即便未對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亦難遽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免除被告之損害賠償責任。」

全案至此底定,代表頂頭上司的法院能判自己敗訴,並給予人民賠償。獨立審判之實質表現也。

台灣還是有好樣的法官,受人尊敬的周瑞芬法官。特與大家分享。

manny 2007-03-21 04:34:10

謝謝站長的回應
但是為你那樣不喜歡陳先生
難道是因為他愛喝酒嗎
我不明白
是誰擔任你才會滿意ㄋ
還是說必須是如何表現或作為
你才會滿意ㄋ
人民施壓向人民負責如過是你的標準
以後任何要繼任的人只要你不滿意
是否都要來上一頓批判
還是你會將每個被提名人都假定為不適任
然後觀其行察其言
再看看要不要給他&quot死當&quot
我總覺得我們都太強調&quot人&quot
而忽略制度面
如果陳先生風評不好就代表他不適任
那我們也太官僚
這年頭乍看好貨不多
但是這種現象似乎也有更多炒作誰是好貨的空間
老師何必太在意
我不確定讓陳先生當總長是福是禍
但有一件是我很確定
這世界不由魔鬼掌管
也不由上帝掌管
只要制度存在一天
只要台灣政治與立法環境不提升改變的一天
我們都只能接受
布藍勒

現代俠盜 2007-03-17 15:19:33

法官工作量絕對不只兩到三倍,真的嗎?

司法院法官工作時數調查研究報告結果出爐

司法院為瞭解法官實際工作環境,以作為未來對內政策擬定或制度改善
,對外爭取人力資源之參考依據,特於95年10月委託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司法院法官工作時數調查研究報告」,以反映法官工時現況。
 本次調查以台北地院及桃園地院為樣本,考量法官工作可能具有週期性
,設定研究期間95年11月1日至民國95年11月30日,共計30天,以工作時
數調查表進行資料蒐集,並搭配深度訪談,再輔以司法院相關公務資料與
研究報告為比較參考資料。
 本項研究調查以人數基礎計算,總回收率為96.2%,統計結果發現,法
官平均每周工作時數約58.9小時,以每周5個「工作日」計算,則平均每
日工作11.8小時,若進一步計算法官公私假時數,則平均每日工作時數增
加至12.8小時。分析顯示近七成的法官於平常上班日(不包含請假)期間
,每日工作時數為7至11小時,周末及休假日之工作時數則大多介於2至8
小時。
 由法官工作時數分佈發現,約有六成以上的工作日工時大於8小時,工
作日加班幾乎為法官生活常態。法官於訪談中則普遍認為是因為案件量大
所導致的工作量不合理。
 進一步分析工作時段,法官平均每一百工作天,台北與桃園地院便有各
約5.2天及3.9天深夜工作之現象;而休假天數中兩地院亦仍有1.7至2.3天
的深夜工作情形。
 在法官投入工時之工作項目中,以「撰寫」為所有項目中最高,佔總工
作時數之38.2%,其次為「閱卷」19.8%及「開庭」15.4%。顯示法官工
作高度集中於此三項工作審判或案件直接相關之項目。剩餘26.6%之工作
時數則尚包含「會議研習」5.1%、「公文批示聯繫」4.9%、「資料蒐集
」3.2%、「討論與思考」3.1%、「審核」2.7%、「審閱」1.7%、「行
政事務」1.6%、「評議」1.4%、「勘驗」1.2%、「值班」1%,以及其
他(合計未達1%,含指導學習司法官、拍賣等)。
 此外,刑事庭「值班」時數較較其他庭類為高,係因值班案件通常為刑
事相關之工作,如簽發搜索票與羈押人犯等,因此由刑事庭法官輪值為主
。受訪法官普遍表示值班所佔用其工作時間尚屬合理;但法官於深夜值班
後通常未能於次日補休,對於工作效率與體力均有一定程度之影響。
 在各工作項目中初步認為得交由書記官或助理代為執行之項目可能包含
「公文批示聯繫」之聯繫事宜、「資料蒐集」與「勘驗」等項目,據受訪
法官表示,整體而言倚賴的程度有限。
 統計資料亦發現,休假日工作的時間有97%投入「與審判或案件直接相
關」之工作項目,其他主要為參加「會議研習」之工作時數。工時分配上
則大幅提高「撰寫」工作比重,約占57%,較工作日的35%高出許多,閱
卷工作所佔之比重則無顯著差異。
 調查資料顯示,兩地院法官工作時數投入,在撰寫、閱卷及加班時數分
佈比重並無明顯差異,足見法官人力配置尚無失衡現象。
 本次研究受託單位以外部觀點,利用客觀且多面向之分析角度切入,針
對法官工作時數、工作項目,以及法規、制度與流程等幾個構面,說明法
官工作環境現況下所面臨的議題,並提出可能未來思考與改善之方向。司
法院將針對調查報告之各項發現,審慎研議提出各項對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