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打老虎,也要管獵人:對檢察總長的另一種期許
這篇文章是應聯合報邀稿所寫,刊登在:聯合報,2007.1.19,A15民意論壇版。(標題小修為:檢察總長要打老虎也要管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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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老虎,也要管管獵人—
對檢察總長的另一種期許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立法院通過了檢察總長的人事任命案,陳聰明先生即將成為第一位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有任期保障的檢察體系最高指揮權人。對於這樣一位新制下產生的檢察總長,我們該有什麼樣的期待?
平心而論,立法院這次的審查過程,已有長足的進步。問卷、專家學者公聽會,以及書面紀錄與報告,適度揭露了被提名人的能力、性格與承諾。這些紀錄都正可做為日後檢驗陳總長是否履行承諾的基準。可惜,輿論多半集中在檢察總長能否確保檢察官「獨立辦案」、「偵辦權貴犯罪」等政治敏感度較高的議題上,而忽略了專家學者在公聽會上的共識—檢察總長應說明如何監督檢察官。
「打老虎」絕對不是檢察總長唯一的職務。「監督」與「統合」檢察體系,讓小老百姓不至於成為獵犬與獵人胡亂啃噬的對象,一樣重要。試想,能夠「主動」傳喚、調查、拘提、聲請強制處分、起訴被告的檢察官,怎能與「不告不理」的法官一樣「不受任何干涉」?
濫行偵查追訴的檢察官,可以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輕易地毀掉一個無辜良民。而怠惰的檢察官,則罔顧大眾生命財產與公益,踐踏法律尊嚴。但檢察官事實上在偵查追訴的過程中,擁有許多選擇與裁量。一旦濫權,即便法院最後判決無罪,當事人也已慘遭折磨。至於怠惰的檢察官,在不告不理的前提下,法院更是無能為力!
因此,檢察體系或應「非黨派化」,但絕不可能完全「獨立」,也不應該只靠內部的「檢察自治」。除了司法審查外,「政治」與「行政」的監督控制,是必要的民主負責機制。而新制的檢察總長,剛好就擔任這樣的樞紐角色。一方面,他必須用他的政治位置與身分保障,排拒黨派政治的不當干預;另一方面,做為一個有權指揮監督全體檢察官的「檢察體系總司令」,他也應該勇於行使職權,糾正濫權與怠惰的檢察官。
同時。檢察總長更該自許為「民意要求」與「執法專業」的橋樑。將民意的呼聲與需求反映在檢察官的職權行使上,同時也向人民說明檢察系統專業辦案情況。檢察總長一定要認清,您的「負責對象」不只是「檢察官全體」,而是「人民」。
檢察總長應該從人民與正義的角度,勇於監督檢察官!我國以往曾將「奉命不上訴」當作笑談。但若個別檢察官濫行追訴或上訴,則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在具名負責且說明理由的情況下進行監督,恐怕是必要的。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在1965年著名的United States v. Cox案,肯認檢察總長為保障被告免於不當追訴與報復,所為之「不准起訴」命令為合憲的監督權。此案至今仍為人權倡議者津津樂道的案例之一。如果我們有一套民主、透明、有效,又兼顧專業的控制系統,那麼「夏潔專案」中一大堆只因陳列限制級書刊而被緩起訴處分的租書業者;或是如高捷事件中被剝削的泰勞,在全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卻還被起訴,弄得有家歸不得的案例,也許發生機率就低些。
陳檢察長在立院審查過程中,似乎總被認為「魄力不足」。我們期待您用行動證明,檢察總長既能為檢察官擋子彈,也有監督檢察官的決心!這樣的檢察總長,才能讓檢察體系不但符合法治國家原則,也能進一步民主化與保障人權。
現代俠盜
法官自己判自己敗訴,勇氣可嘉。
尤其簡易庭亦不護短,更是可貴。
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在九十一年度中國小字第二號國家賠償案中,逐一駁斥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胡謅爛纏,不甩所屬機關提出之答辯。不畏所屬機關長官之權勢,真正獨立審判,好樣的,應鼓掌。
判決書也不因簡易庭而簡陋,敘事說理,詳細認真,無所挑剔。
該件首先應審究者,乃民事庭非訟中心法官是否係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有無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適用?
答案是:非訟中心之法官關於支付命令的審核程序,並不訊問債務人,僅憑債權人之聲請而作形式上審核,此乃為使債權人迅速取得執行名義而設,本身即無審判之性質,故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應不包括辦理支付命令事件之法官在內,是應無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餘地。
最精彩的是,臺中地方法院能賴皮就賴皮,自己的過失,轉讓並推給人民。只要承審法官買帳,略微偏心採認,就可安全過關了。人民不服,不怕累,去上訴好了。
所以被告辯稱:「原告於本件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經被告撤銷後,所提出之異議雖遭裁定駁回,然依法可提起抗告,原告竟放任期間經過,疏於尋求救濟,故 縱受有損害,亦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云云。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固規定:「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周瑞芬則不吃這一套,駁斥曰:「是縱原告當時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難期可依抗告程序除去其損害,則原告即便未對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亦難遽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免除被告之損害賠償責任。」
全案至此底定,代表頂頭上司的法院能判自己敗訴,並給予人民賠償。獨立審判之實質表現也。
台灣還是有好樣的法官,受人尊敬的周瑞芬法官。特與大家分享。
manny
謝謝站長的回應
但是為你那樣不喜歡陳先生
難道是因為他愛喝酒嗎
我不明白
是誰擔任你才會滿意ㄋ
還是說必須是如何表現或作為
你才會滿意ㄋ
人民施壓向人民負責如過是你的標準
以後任何要繼任的人只要你不滿意
是否都要來上一頓批判
還是你會將每個被提名人都假定為不適任
然後觀其行察其言
再看看要不要給他"死當"
我總覺得我們都太強調"人"
而忽略制度面
如果陳先生風評不好就代表他不適任
那我們也太官僚
這年頭乍看好貨不多
但是這種現象似乎也有更多炒作誰是好貨的空間
老師何必太在意
我不確定讓陳先生當總長是福是禍
但有一件是我很確定
這世界不由魔鬼掌管
也不由上帝掌管
只要制度存在一天
只要台灣政治與立法環境不提升改變的一天
我們都只能接受
布藍勒
現代俠盜
法官工作量絕對不只兩到三倍,真的嗎?
司法院法官工作時數調查研究報告結果出爐
司法院為瞭解法官實際工作環境,以作為未來對內政策擬定或制度改善
,對外爭取人力資源之參考依據,特於95年10月委託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司法院法官工作時數調查研究報告」,以反映法官工時現況。
本次調查以台北地院及桃園地院為樣本,考量法官工作可能具有週期性
,設定研究期間95年11月1日至民國95年11月30日,共計30天,以工作時
數調查表進行資料蒐集,並搭配深度訪談,再輔以司法院相關公務資料與
研究報告為比較參考資料。
本項研究調查以人數基礎計算,總回收率為96.2%,統計結果發現,法
官平均每周工作時數約58.9小時,以每周5個「工作日」計算,則平均每
日工作11.8小時,若進一步計算法官公私假時數,則平均每日工作時數增
加至12.8小時。分析顯示近七成的法官於平常上班日(不包含請假)期間
,每日工作時數為7至11小時,周末及休假日之工作時數則大多介於2至8
小時。
由法官工作時數分佈發現,約有六成以上的工作日工時大於8小時,工
作日加班幾乎為法官生活常態。法官於訪談中則普遍認為是因為案件量大
所導致的工作量不合理。
進一步分析工作時段,法官平均每一百工作天,台北與桃園地院便有各
約5.2天及3.9天深夜工作之現象;而休假天數中兩地院亦仍有1.7至2.3天
的深夜工作情形。
在法官投入工時之工作項目中,以「撰寫」為所有項目中最高,佔總工
作時數之38.2%,其次為「閱卷」19.8%及「開庭」15.4%。顯示法官工
作高度集中於此三項工作審判或案件直接相關之項目。剩餘26.6%之工作
時數則尚包含「會議研習」5.1%、「公文批示聯繫」4.9%、「資料蒐集
」3.2%、「討論與思考」3.1%、「審核」2.7%、「審閱」1.7%、「行
政事務」1.6%、「評議」1.4%、「勘驗」1.2%、「值班」1%,以及其
他(合計未達1%,含指導學習司法官、拍賣等)。
此外,刑事庭「值班」時數較較其他庭類為高,係因值班案件通常為刑
事相關之工作,如簽發搜索票與羈押人犯等,因此由刑事庭法官輪值為主
。受訪法官普遍表示值班所佔用其工作時間尚屬合理;但法官於深夜值班
後通常未能於次日補休,對於工作效率與體力均有一定程度之影響。
在各工作項目中初步認為得交由書記官或助理代為執行之項目可能包含
「公文批示聯繫」之聯繫事宜、「資料蒐集」與「勘驗」等項目,據受訪
法官表示,整體而言倚賴的程度有限。
統計資料亦發現,休假日工作的時間有97%投入「與審判或案件直接相
關」之工作項目,其他主要為參加「會議研習」之工作時數。工時分配上
則大幅提高「撰寫」工作比重,約占57%,較工作日的35%高出許多,閱
卷工作所佔之比重則無顯著差異。
調查資料顯示,兩地院法官工作時數投入,在撰寫、閱卷及加班時數分
佈比重並無明顯差異,足見法官人力配置尚無失衡現象。
本次研究受託單位以外部觀點,利用客觀且多面向之分析角度切入,針
對法官工作時數、工作項目,以及法規、制度與流程等幾個構面,說明法
官工作環境現況下所面臨的議題,並提出可能未來思考與改善之方向。司
法院將針對調查報告之各項發現,審慎研議提出各項對應措施。
現代俠盜
在美國,當大法官比當總統還神氣,總統威廉‧塔夫托(William H. Taft,1909-1913年任職),當了總統後,還不過癮,想方設法,非要當上夢想已久的大法官(1921-1930年)才甘心。因為總統四年之尊寵,那裡抵的過終生的尊寵。
在台灣,只要是法官,不論大小,都比阿扁總統還神氣,也是終生的尊寵。
阿扁總統雖然有刑事豁免權,亂說話,民事損害賠償還是跑不掉,被平民告了好幾件,灰頭土臉,但還是要自己負起賠償責任。
台灣的法官犯了錯,侵害人民,除了枉法判決有罪,會由國家負起賠償責任。民事損害賠償,連碰都不能碰,不必擔心自己要負起賠償責任。
就此點而言,法官神氣,還是總統神氣?
人民不必計較到底雖神氣,只卑微的要求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不容侵犯,這是文明國家的基本要求。
名譽及訴訟權都是憲法保障的人格法益,均可由民法第195條獲得民事損害賠償。
故,人民名譽受損,人民自己隨時可以到法院,主張請求損害賠償,連貴為總統也難逃。這就是憲法的威嚴,人民權利的實質保障。
有趣的是,人民訴訟權受損(注意,誰有資格能侵犯到訴訟權?),人民自己不可以到法院,主張請求損害賠償,需待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有罪,再由國家負起賠償責任。人民不能主動自己主張權利,聲請法院判決,豈不怪哉。這就是人民權利的實質保障,沒有實現。
民事法院的大門,不是永遠打開的,古時候,有理無錢,莫進來。
現代台灣,涉及自己人,有理有錢,也莫進來。
到底我們進步了,還是在退步。我們的法律那裡出了錯,想不透(法官們,萬歲、千秋。失敬了)。
現代俠盜
司法審判工作不容打折。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人會說。再打折,則死無葬身之地。
制度設計上,為了節省司法資源,百姓已經吃盡了虧。例如:老師說的沒有公益訴訟(其實有,但有限制,等於沒有)。
上訴,有訴訟標的金額的限制。是非正義,可以用金錢衡量,不違憲。難怪,女大學生為了不願受「房東」之氣,又無司法還之「公道」,最後,選擇「以死明志」。
行政訴訟,金額不夠,連「言辭辯論」的攻防機會都沒有,縱容行政機關違法。還談什麼司法正義。
公務員的過失責任又有限制,偏袒公務員,故常能有效阻止人民侵權請求權之行使。71年台再字第55號:「民法第186條第2項所謂法律上之救濟方法,不以法律明文規定之救濟方法為限。」又大開「公務員過失」脫罪之門。我國實務見解與德國實務正好相反,別人從嚴,我們從寬。
法院每個法官的工作量都超載,雖然薪俸是一般公務員的兩到三倍,不過工作量絕對不只兩到三倍。但這絕不是司法審判工作「打折」,不「謹嚴從事,戮力從公」的理由,本盜礙難同意。
至於改善司法審判工作之道,則同意阿機兄的見解。繳的納稅錢,那裡去了?
阿機
回應一下上文。
因為小弟現在在某地院服替代役,就院內一些作業流程略知一二,所以想幫這位林誌誠『前』法官緩頰一下。
因為這裡對本案的案例事實沒有載錄,所以不予置喙。不過,現在法院每個法官的工作量都超載,雖然薪俸是一般公務員的兩到三倍,不過工作量絕對不只兩到三倍。
本案的案例應該是法官批示「如未逾期,檢卷送抗告」後,收到書記官移來的送執行卷時,未加檢查抗告期限,過失「放行」,簽名同意移送執行。
本人同意本案應給予當事人賠償,該承辦的法官和書記官也應在考績上扣分。不過,本人還是想挑戰一個制度上問題,既然案件量那麼多,為何不增加法院人力的員額?
關於這個爭點,有甲乙兩說,通說是兩說兼採。
甲說,怕法官人多了素質變低。
那請問司法人員訓練所是蓋好看的嗎?
乙說,國家沒錢。
可是國家一直在辦浪費錢的公投,和蓋造華而不實的建築物。
本人關於本案的結論是,是否要考慮持續增加法院內部的工作人力,尤其是職司審判業務的法官幾乎都是超時工作,雖然有法官助理和書記官等輔佐人員,但相較於人民對司法的期待量而言,員額的量也不足。(如現狀是兩三個法官共用一個法助)。
現代俠盜
人民告法官成功案例----欣賞
核心的審判機關,也當然要在某種程度上「向人民負責」。講的太好了。
人民也可以挑戰審判機關之『一味宣稱所謂「獨立」?』
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466號判決,值得與大家分享。
判決書更精彩,摘錄如下:依憲法第80條及第81條之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並為終身職,受有身分上之保障,地位超然尊崇,其目的在於維護法官執行審判職務之獨立空間,得以安身立命,摒除後顧之憂,進而期許法官實現正義,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益,是法官守則第4 條亦揭櫫「法官應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尊重人民司法上的權利。」。
查被告前為本院刑事庭法官,職司平亭曲直之重責,就其所承辦之案件,除須慎思明斷,更應謹嚴從事,戮力維護當事人於訴訟中之實體上及程序上一切法定權利,卻將原告巫國君已提起抗告之尚未確定案件發函移送警局執行,致其名譽受有損害,並因員警數度上門交付執行通知單要求繳納罰鍰,引起生活中之無謂困擾,被告顯然未能克盡維護當事人程序權益之職責。
承審法官 邱光吾 值得大家喝采,有腰桿。
而林誌誠『前』法官則應受人民批評(現已離職),因為既然於同年4 月21日在抗告狀上親自批示「如未逾期,檢卷送抗告」,顯然已知有提起抗告之事實,卻於同年5 月3 日發文苗栗分局,誣稱已確定。雖不能認定必屬故意,然至少應係有所過失。
另有鼎鼎大名的林憲同律師所告之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國字第10號,法院疏失的情節也很有意思,請網友自行參閱。
MANNY
其實對一個檢察總長而言
人民何須有所期待
攝影機前的制式語言
在公部門待久了的人
誰不會朗朗上口幾句
我不敏
不知一位爬上檢察體系層峰的人物
會抱持何種心境來看待自己的職務
究竟要做出何種足以回應當下社會期盼的努力
才算稱職
才算無愧於心
做為體系外的我們
如何評價一個連體系內的人都不表支持的人物
老師把重點擺在"職務地位"而非"個人"
我可以理解那份用心良苦
但是我不認為人民必須去期待或是監督
因為那不是人民的權利或義務的問題
這個社會何時因為誰當了檢察總長
而使正義浮現人們眼前
何時因為有法定職責的存在
而使得掌權高官戮力從公過
我在想
誰還會比一個預備要站到那個位置
或已經站到那個位置的人
更明白自己的角色扮演與重要性
旦見遇有挫折
就認為有志難伸不如歸去
旦見立委諸公質詢時不假辭色
就滿腹委屈大吐苦水
職位與職責
止不過是個人化的工具角色罷了
與人民何干
與正義何干
我同意老師的苦心
但我從不相信一位檢察總長
有何好期待的
儘管是上帝也不見得能對付得了魔鬼
在義大利的檢察總長上任前
都會先寫好遺書
因為他們知道隨時都會被黑手黨暗殺
但是在義大利的社會卻教育他們
為打擊不法而死是執法者的最高榮譽
所謂檢察總長一職
就是一個代替政府向黑道宣示執法決心的角色
儘管如此
從沒人會退卻而不想當上檢察總長
這是多年前的一則國際版新聞內容
但卻烙印我心中
原來在那樣的國度裡
檢察總長並不活在正義的空泛思維
也不活在為人民服務的期待裡
而是活在維持國家機器的體制要求下
並用犧牲生命做為最高的奉獻.
這時常讓我想起由強沃特主演的電影"滅"
片尾浮現摘自莎士比亞查理三世的文字
"猛獸雖殘暴
仍略知憐憫
然吾不知憐憫
故非猛獸"
版主回應
MANNY,
唉,我其實對這個任命案是很不滿意的。只是...既然過關了,也就說些話吧。
不過我還是認為「人民施壓」與「向人民負責」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觀點。正因為我們不能期待個別的檢察官或檢察總長必然有著高貴的人格,所以必須有管道去施壓,要他們向我們人民負責。當民意透過檢察總長去批判檢察體系的弊病時,不要拿「檢察獨立」、「司法獨立」來搪塞我們。請「正面回應」!
還有,您提到「做為體系外的我們如何評價一個連體系內的人都不表支持的人物」。其實,我反而認為「體系內不支持的人」,有時候可能是「體系外非常支持的人」。一味尊重內部自制,往往反而是不民主、不負責的。例如,或許選民選出一個首長,就是要她(他)去改革行政部門裡頭那些怠惰的官僚。但是官僚已經習於現狀,集體反對改革。這時,首長該「聽外面的」,還是「聽裡面的」?
「專業自治」是一個重要的價值,但「民主負責」也是同樣重要的價值。
現代俠盜
老虎與兔子
司法權威固然藉著打老虎可彰顯,但打兔子才更容易、更安全、更威風、更過癮。
濫行偵查追訴的檢察官,可以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輕易地毀掉一個無辜良民。而怠惰的檢察官,則罔顧大眾生命財產與公益,踐踏法律尊嚴。
一個驕傲,但缺乏對法律價值尊重及執著的司法獵人,缺乏對打獵的熱情興趣及勇氣的司法官員,當然多打兔子,少打老虎。
報載﹝96.1.17﹞台中地檢署蕭姓主任檢察官,有別於一般司法人員都是冷漠的表象,大大地發揮『司法人的關懷』,借辦案機會,發展自己婚外情的事業,企圖為婚外情對象的官司翻案,利用職權,濫行偵查起訴『兔子』犯有作偽證之嫌,以達『新事證、重審』的目的。後來,無辜良民被判無罪,才得脫身。故事精彩,情節複雜的都可以拍電影了。
檢驗是否濫行偵查起訴的標準,還是以『故意,過失』論斷。當然『故意』打無辜的兔子,要比,因為不小心而『過失』傷到小兔子,其罪責要可惡多了,像上面的例子就是『故意』。至於老虎少有人敢『故意』去打,或『過失』去打的。
再舉一例,戒嚴時期,憲兵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時,犯罪要件竟然是以大理寺之解釋為依據,否則怎麼能起訴,後來還真把兔子判有罪 (言責自負,有種,憲兵司令部來告本盜公然毀謗) 。請問,驕傲的其他司法人,您們可知道何謂『大理寺、大理院』。該案是『故意』還是『過失』,您們說呢?司法人員還真是飽讀詩書呢。
如果我們有一套民主、透明、有效,又兼顧專業的控制系統,那麼「夏潔專案」中一大堆只因陳列限制級書刊而被緩起訴處分的租書業者;或是如高捷事件中被剝削的泰勞,在全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卻還被起訴,弄得有家歸不得的案例,也許發生機率就低些。說的對極了。
司法院網站向民間廣徵具有歷史價值司法文物的活動(要價購也可以!),大慨想成立司法博物館之類,向子孫們炫耀台灣司法之發展成就罷!本盜好奇,想看看有什麼『假案、錯案、冤案』,偏偏找了半天,不見『冤案、奇案』。原來,『它們』都不在珍藏收取之列,自然也遍尋不著。看不到,也就不存在,司法當然公正,一切講『證據』的思維真是太好用了。
如果司法博物館內陳列小兔子們的『冤案、奇案』專區。肯定內容豐富、參觀人潮不斷,加上專人義工解說,搞不好,外國人都有興趣,可開展台灣外交空間呢?
所以,司法院『根本』不想建立什麼『一套民主、透明、有效,又兼顧專業的控制系統』,否則,只要放出一點點風聲,讓凡是經專家評定後之『假案、錯案、冤案』,有可能送進博物館珍藏,共子孫們謹記戒懼。驕傲的司法人員,一定像洩氣的皮球,不敢亂打無辜的兔子。但,也有可能從此卯起來,像『陳瑞仁』學習,不眠不休,腳踏實地,做個好獵人,說不定,將來塑個全身銅像,旁邊配頭綁起來的老虎,站在博物館內。終身司法成就獎,昭示天下。
後記,國務機要費五度開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者,罰鍰。有人說,一般要三次,才開罰,不公。
像這種有LP的大老虎,藐視司法權威,還公開到處趴趴走。
正是,小兔子有三次機會(被嚇到,可憐嘛),大老虎一次就夠了(囂張,可惡嘛),司法裁量權之正確行使。鼓掌!
版主回應
說得好。
即使是狹義、核心的審判機關,也當然要在某種程度上「向人民負責」。錯案、冤案當然要深刻認真地檢討。
何況是沒有受到憲法保障的檢察體系,怎能拒絕向人民負責?怎能一味宣稱所謂「獨立」?
法官自己判自己敗訴,勇氣可嘉。
尤其簡易庭亦不護短,更是可貴。
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在九十一年度中國小字第二號國家賠償案中,逐一駁斥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胡謅爛纏,不甩所屬機關提出之答辯。不畏所屬機關長官之權勢,真正獨立審判,好樣的,應鼓掌。
判決書也不因簡易庭而簡陋,敘事說理,詳細認真,無所挑剔。
該件首先應審究者,乃民事庭非訟中心法官是否係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有無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適用?
答案是:非訟中心之法官關於支付命令的審核程序,並不訊問債務人,僅憑債權人之聲請而作形式上審核,此乃為使債權人迅速取得執行名義而設,本身即無審判之性質,故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應不包括辦理支付命令事件之法官在內,是應無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餘地。
最精彩的是,臺中地方法院能賴皮就賴皮,自己的過失,轉讓並推給人民。只要承審法官買帳,略微偏心採認,就可安全過關了。人民不服,不怕累,去上訴好了。
所以被告辯稱:「原告於本件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經被告撤銷後,所提出之異議雖遭裁定駁回,然依法可提起抗告,原告竟放任期間經過,疏於尋求救濟,故 縱受有損害,亦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云云。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固規定:「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周瑞芬則不吃這一套,駁斥曰:「是縱原告當時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難期可依抗告程序除去其損害,則原告即便未對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亦難遽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免除被告之損害賠償責任。」
全案至此底定,代表頂頭上司的法院能判自己敗訴,並給予人民賠償。獨立審判之實質表現也。
台灣還是有好樣的法官,受人尊敬的周瑞芬法官。特與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