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9 02:31:21Lectured

2006-2007年台灣集會遊行自由人權報告

本文作者為柏儀學長,同時也是和大家分享這兩年來的心得。
很多未竟之功尚待續,也期待自己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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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為積極政治言論自由的集會遊行自由

縱觀近代歷史,各種的政治重大變革脫離不了基層人民發動的集會遊行。也正因此,對於目的在於鞏固政權穩定的國家機器而言,對各種集會遊行假借「維護社會秩序」之名,行「鎮壓政治反對力量」之實,或對其做出「各種必要的限縮」以維持政權穩定,已幾乎是普遍的現象。在這樣的背景下,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不論是在法律規範、或實際管制層面,總是面臨著官方各式各樣的挑戰和箝制,也始終必須在人民團結爭取下,才能開啟原本應屬於人民的集會遊行公共空間。簡言之,集會遊行自由,是一種「積極的政治言論自由」,有著變動政權的可能性,也正因此是現代國家機器與基層人民之間的「兵家必爭之地」。

本篇報告,將集中在言論自由範疇中的集會遊行自由部分,分析其在解嚴後的變遷與脈絡,並聚焦在2006-2007年間日益增加受集遊法箝制的基層社運案例,指出這兩年有著集會遊行自由明顯比過去下滑、受限的情形,且初步地探究可能的原因:一個國家機器與基層社運之間的「拔河」狀態。在指出問題的現象外,本報告也記錄了為了爭取基層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草根運動──「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在這兩年間的諸多努力,以及拋出數項行動想像,標舉「反擊」的必要性,鼓勵關心的人們從「支持者」走入「抗議者」的角色,在未來改善台灣的集會遊行自由。

二、解嚴後的集遊管制變遷與脈絡

分析當前集會遊行自由的狀況,必須回到解嚴後所設立的「集會遊行法」管制架構來考察。自1987年制定的集會遊行法,當時目的之一即在於箝制解嚴後的在野黨與民間反抗力量,並使得民主化下的集會遊行行為在一定的法律架構下受到管制,讓反對聲音有發聲的管道、但不至於形成對政權的威脅可能。其中內容包括了對於所有室外三人以上的集會都要事前許可的「許可制」、對集會地區有所限制的「禁制區規定」、警方在集會中有著強制性「命令解散權」、且倘若集會未申請許可或集會中不遵守警方命令,可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等規定。

回顧當時立法的背景,當前執政的民進黨政治人物們,在1987年制定集會遊行法時,曾以連番發言質詢、甚至集體退席抗議的方式,表達了集會遊行權利對弱勢者的重要,以及批評此套集會遊行法過度管制人民自由的訴求。

現任的行政院院長張俊雄當時擔任立法委員,就曾說道:「特權階級只要與部長打個球即可解決困難,集會遊行則是沒有特權的大眾,對政策無影響力的大眾,表達其心聲的方式,因此為了使他們能表達他們的意見,應該保障他們集會遊行的權利。」(張俊雄1987年12月8日立法院第二十三次院會發言)一語道出了「集會遊行」作為弱勢者參與政治的關鍵方式。

而在日後曾任民進黨政府內政部長的余政憲,當時也指出:「綜觀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精神,充分暴露執政當局是在效法獨裁專政的警察國家作法,企圖利用法律來充當政治工具,箝制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從執政黨一貫害怕群眾,敵視群眾運動的頑強作風看來,制訂這些缺失重重的集會遊行法,只會加深執政黨當局與人民之間的距離。」(余政憲1987年11月18日立法院八十會期第十七次院會發言)。當時擔任民進黨社運部督導的謝長廷更是直接批評道:「這部集會遊行法禁制佔絕大多,變成實質的『集會遊行法取締法』!」,除了民進黨人士,當時也有諸多法界人士對法案內容提出質疑。

大體而言,此套集會遊行法儘管遭受各界批評,但在實施後至今的二十年間,在形式的法規範層面上並沒有任何關鍵的變革,僅縮短了舉辦集會前的申請期限、及增加了「偶發性集會」的規定、並且更明訂外國大使館為不得集會遊行的區域。然而,在形式的法規範外,用以箝制基層人民發聲的「法律實踐」效果,卻有著日益強化的趨勢。

不同於80年代末,集會遊行法作為一套還未被社會熟悉,也未獲各種反對勢力徹底「承認」與「接受」的鎮壓法規;在90年代起,社會運動力量較為削弱、沉寂後,街頭的集會遊行進入了被集遊法「有效管制」的時期,甚至這樣的管制是日益獲得社會認同,及社會運動者的潛在接受。

這樣的變遷可以從兩個現象來觀察:首先,不同於80年代末風起雲湧、能產生「連帶反應」的一連串「偶發性」的街頭抗爭、「自力救濟」風潮,90年代起集會遊行成為了一場場「被規劃」、也因此被「禁止擴散」的活動。在集會遊行法日益鞏固的管制框架下,為了取得「合法集會權利」,抗議者被迫配合官方的種種要求:特定的時間(例如不可過夜、時間不可過長)、特別的地點(如只可在官署的陳情專區、不得進入博愛特區的集會禁制區)、提出糾察隊名單、提出「負責人」(作為官方以法令要脅的對象)、並且還須要另外取得「路權」(另一個官方可對活動進行審查和拉鋸的關卡)…。這一連串的管制並非徹底地禁止了集會遊行的出現,而是使得集會遊行活動歷經了「官僚理性」的規訓過程,而減弱了抗議者的力道,也提前控制了任何集會遊行的「擴散可能」。簡言之,我們看到,90年代以來的一個趨勢是,抗議不再可以是突發的抗暴行動,而成為了被官方高度掌控的「理性活動」。

再者,在各種的街頭抗議場合,特別是定點式的集會抗議活動中,發展出了一種「警方」與「抗議者」的「潛規則」:警察對於未申請的集會遊行不問對公共秩序的影響程度,一律都將舉牌,但在達到第三次舉牌前,大約有20~30分鐘的「緩衝時間」,可讓抗議者在媒體前表達訴求、或向抗議的官方代表遞交陳情書。然而,不管抗議的訴求是否達成,抗議者必須在第三次舉牌前解散離開,警方也不再追究此種未申請集會的法律責任。這樣的「潛規則」讓抗議者能部份地(向媒體)發出聲音,但在時間受限下讓渡了集會的「擴散性」可能。在警方以「三次舉牌」後將對「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要脅,及抗議者為了「避免模糊焦點」或「避免刑責」下,這套集會遊行遊戲規則日益受到鞏固,甚至內化於抗議者在策劃每一場定點集會時的「收尾時點」:「在兩次舉牌後、三次舉牌前,一定要離開。」

從「動態」的觀點觀之,儘管似乎台灣已日益「政治民主化」,但解嚴後的集會遊行權利並沒有顯著的提升。相反地,在集會遊行的「理性化」與「潛規則」日益強化的影響下,集遊法有利於國家機器的管制效力,才真正地施展了開來,產生的箝制效果與強度,於2006-2007年這兩年達到了一個「高峰」。抽象來看,這是一場官方(及其)與基層社運的「拔河」活動,拔河的對象除了牽涉到「法律」(集遊法的形式規範內容)外,更牽涉到法律的「執行」(警方如何以集遊法進行管制,例如多少時間就將舉牌)及法律「如何被意識」(抗議者與社會大眾是否認同這樣的管制方式與法規)。儘管做為箝制基層人民發聲的集遊法早在1987年即已完成立法,但其「法律實踐」的可能與效力,更有賴於國家機器在每一次集遊管制時的「標準與空間限縮」,及透過論述「正當化管制需要」,才能使集遊法的執行取得正當性,甚至步步進逼。

三、2006-2007集遊法下的箝制與鎮壓

這樣的處境實際地發生在當下。具體來看,光是2006年期間,就發生了一連串基層社運受集遊法箝制的實例:

2006-1-5 全國教師會至考試院前絕食陳情,反對不合理之「教師退休金改革制度」,遭警方舉牌。
2006-3-7 政大學生林柏儀赴教育部要求教育公共化、抗議高學費,儘管是合法陳情活動,卻遭檢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
2006-4-30 勞工團體30日在勞委會舉行「弱勢勞工反歧視--捍衛移工、大陸配偶生存權」陳情,陳情的勞工被指違反集會遊行法,與警察爆發衝突。
2006-6-22 環保聯盟號召百人裸體搶救福隆沙灘,儘管於飯店私人場地舉行,且已取得飯店同意書,但警方堅持要依法申請,並數次舉牌警告。集遊惡法修法聯盟代表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向警方提出「異議」,警方卻拒絕依法提出「異議聲明書」與「拒絕異議之理由」。
2006-7-28 樂生自救會持續靜坐要求不可以用強制方式驅離樂生院民,警方三度舉牌警告。
2006-8-21 工運人士楊偉中參與「2006年513反對教育商品化遊行」,被警方逮捕並遭起訴。
2006-11-13日月潭邵族抗議南投縣府違反原民基本法,逕行上網招標「伊達邵園區規劃案」,遭集集警分局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要求停止聚會。

我們看到,不論是勞工、環保、教師、學生、原住民、古蹟保留…等各種團體,在2006年都遭遇了受集遊法明顯箝制的經驗。並且,一個與2005年前不同的狀況是,2006年起抗議者在集會遊行中受警方「三次舉牌」或「直接逮捕」,甚至因此被「起訴」、「判刑」的案例,急速地增加。很明顯的,警方在集會遊行上的執法標準,比往常更加地侵犯基層人民的集遊權利,集遊法第26條所要求的「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在實際執行中幾乎形同具文。相反地,我們看到警方的執法邏輯是「寧濫勿缺」:「沒舉牌可能會被上級責罵,不如先舉牌再說!反正也不會怎麼樣!」。

這些實際受警方與檢方依據集遊法偵訊、起訴的個案,在2006年至2007年期間,陸續進入了司法體系面對法院審理,遠遠超出了過去的個案數量。僅以基層社運中這兩年間在集遊法下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案件的後果,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一張「鉅細靡遺」的表格:

表1. 2006-2007年間基層社運之集會遊行被檢方偵訊、起訴的案件概況

並且,2006-2007年間除了諸多抗議者受集遊法偵訊、起訴外,集遊權利受侵害更明顯的案例在於集會遊行受警方「直接逮捕」與「強制驅離」的事件屢屢出現,而不同於過去就是沒申請「最多被舉牌」的管制狀況。最明顯的個案是這兩年間「青年樂生聯盟」與「樂生保留自救會」在主張「保留樂生院」的運動上。因為光是樂生保留運動受集遊法箝制與逮捕的事件,在這兩年間即高達九件以上,我在此獨立將其以表2.呈現內容:

表2. 樂生院保留運動受集遊法箝制與逮捕案件概況

我們看到,在樂生保留運動的案例中,儘管抗議者們只是和平非暴力地在台北縣政府、行政院工程會、樂生院、景美人權園區…等地外的開放公共空間進行「抗議集會」或「靜坐」,就多次被警方以違反集遊法「直接逮捕」與「強制驅離」:將數十名抗議者,送上「警備車」載至台北郊外的山區才釋放。警方這些逮捕與驅離的行為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必要性要求,並且,在執行的過程甚至多次出現「拍打」與「嘲諷」抗議者、「拖行」拒絕離開的抗議者使其受傷、或主動將呼喊口號的抗議者「摔倒在地」制止其發聲的行徑。從抗議者侵犯社會秩序的程度與警方執法手段的侵害性是否衡平來觀察,我認為,這是90年代以來警方在集遊管制執法上最過度侵害集遊人權的一段時期,儘管「不合目的」、「沒有必要」、「顯失衡平」,警方仍恣意地「直接逮捕」與「強制驅離」和平非暴力的抗議者,根本違背了憲政法制賦予警方的執法正當性。

我們如何解釋2006-2007年國家機器對集遊權利的高度侵害呢?或者更深入地問,我們如何理解儘管日益「政治民主化」後,警方卻採取逐漸增強侵犯人權的集遊管制手段?倘若政權的性質在90年代以來並沒有明顯的變革,我認為一個合理的解釋是,如前所述,這是一個「拔河」的角力活動,基層社運若未對國家的蠻橫管制提出回應與反抗,在社運基礎力量消沉時,國家機器為了穩固政權,自然就將「步步進逼」。 我們可以觀察到,2000年後的民進黨政權與90年代國民黨政權在面對基層社運與街頭運動上並無根本差別,但相較於過去社運與在野黨高度合作的狀況,民進黨面對的卻是一個相對「弱社運」的時代。倘若此時社運部門未在集遊管制上主動提出挑戰,國家機器當然將在法令邊緣允許下,選擇鎮壓與政權利益相違背的基層社運呼聲,一連串的偵訊、起訴、審判、直接逮捕、強制驅離…等,就是這樣的產物。

回頭來看,面對國家機器的步步進逼,究竟,該怎麼辦?
四、「集盟」誕生與個案援助

為了突破日益緊縮的集會遊行空間,以及不斷增加受集遊法迫害的團體與個人,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綠黨、中華電信工會、性別人權協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國際勞工協會、環保聯盟、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全國教師會…」等數個民間社運團體與關心的個人,自2006年發起了「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成為台灣歷史上首度以「集會遊行權利」為訴求的社運聯盟。

作為一位親身參與「集盟」的成員,我認為這是一個「有趣的組合」。數個社運團體及個人儘管平時有不同關心的領域,或許是勞工、或許是環保、或許是性別…,然而,「集會遊行權利」卻是每個團體共通所遭遇的問題,也是為了達成「自身領域訴求」,必須一併爭取的目標,否則,社運在公共空間的力量始終遭遇到各式箝制,只不過,這樣的「共同敵人」,也往往受限於各個社運團體的分殊與專擅,有著模糊的面貌,在運動過程中,各個團體也能找到一定的「模糊空間」,未必那麼明顯與迫切。換句話說,「集會遊行權利」是各個社運團體的一個「公約數」,也一定影響了各個社運能量的強弱可能。然而,如何邀請各個團體在自身領域的訴求外,或在各個零星的抗爭過程中,一併加入爭取與關注「集會遊行權利」,正是「集盟」遭遇的挑戰所在。

為了突顯「集會遊行權利」受到日益嚴重侵犯的處境,集盟在2006年間即陸續舉辦或參與了「吃掉集遊惡法飯糰」、「繞行法院靜走行動」、「集遊法問題學術研討會」、「集遊法重新檢討立法院公聽會」、「公民審議集遊法工作坊」…等一連串的活動。並在特定時點召開「記者會」評論集會遊行的衝突問題,說明集盟的觀點。除此之外,針對林柏儀、楊偉中、蔡建仁、潘欣榮、吳豪人…等受集遊法偵訊、起訴、審判的個案,聯盟也在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協助下,提供了律師資源予以協助。以及在諸多個案的開庭期間,集盟在法院外舉行公開聲援活動,讓原本被集遊法切割出的「首謀個人」,重新回到「集體」之中,共同作為集遊法下的受壓迫者,面對不合理的法律與執行結構。

總結來說,在集盟自2006年起的努力下,一時之間,「對抗集遊法」成為了社運團體間或隱或顯的共同議程之一;且在諸多零星的抗爭場合中,警方的舉牌,從過去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官方劇碼,漸漸成為了「人神共憤」或「揶揄嘲諷」的抗爭對象。我特別記得,在集盟聲援個案於法院前被舉牌時,幾位成員跑到牌前做出「Yeah~」的諷刺手勢合照,試圖瓦解警方舉牌的正當性,以及在樂生保留運動的數次抗議中,學生們對警方舉牌所發出的怒吼。我看到的是,集遊法過去的正當霸權,已悄悄地在抗議者主動建構其意識中被漸漸轉化了。雖然,這還只是個起步,還有賴更多的支持力量採取行動對抗惡法。

五、「集會遊行保障法」的草擬與推動

除了零星的個案聲援、議題研討活動外,經過了2006年一年間長期的內部及外部討論,集盟也提出了自身對於集遊法改革的主張──廢惡法,立新法──將過去著重在限制集會遊行的「集會遊行法」,改為特別保障集會遊行權利實現可能的「集會遊行保障法」(完整法案請洽「台灣人權促進會」網站或「集遊惡法修法聯盟」部落格)。

具體來說,集盟版本的「集會遊行保障法」,有四大重點,包括了:

一、 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許可制是對集會言論的事前審查制度,即便現行法形式上僅審查「TPM」(時間、地點與方式),但實質上主管機關要對於集會言論之內容進行審查並非不可能,是故應改採取「自願報備制」,排除其他法律假借形式之方法審查而滲入內容審查的魔掌,將原條文第八條刪除。

二、 廢禁制區:禁制區的存在本身欠缺明確理由,並且嚴重影響集會言論之發表,扼殺集會遊行活動的重要意義與目的。地點對於集會遊行活動能有效表達意見有相當的重要性。是故,原條文第六條應刪除。

三、 限縮主管機關裁量空間:要求將原條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刪除,明確訂定合理的裁量標準,以杜絕曾出不窮的執法爭議情形,避免主管機關限制的裁量空間太大,致使現行實務上採取恣意手段,對有力人士之活動及與廣泛的自由,社會上的弱勢則遭受層層限制,實質上違反平等原則。

四、集會遊行無罪:全面檢討現行法之罰則部份,落實集會遊行無罪的意旨,將原條文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刪除。

更進一步的說,我認為,此套主張「廢惡法、立新法」的「集會遊行保障法」,有兩個值得注意的關鍵點所在。

第一、「集會遊行保障法」超越了傳統上有關「許可制」與「報備制」爭議,而根本地提出了「自願報備制」的改革方向。只要做進一步的思考就可以發現,倘若修法僅是修改為「強制報備制」,而不限縮「解散命令權」與「處罰權力」,實際上與「許可制」並沒有任何實質的差別:官方仍然可以透過解散命令限縮任何一場集會遊行,不願報備的和平集會也仍然可能受刑罰要脅。相對地,「自願報備制」主張的精神是,集會遊行活動應該與「一般活動」一般地被平等對待,只要是公共空間的所在,除了可能必須取得道路使用權利外,根本就不需要受到任何強制性的管制,而所謂的「報備」僅是一種「申請主管機關服務」的手續,應該是自願的,而不該是強制的。簡言之,讓公共空間還給公民社會,而不該對集會遊行做歧視性的管制。

第二、「集會遊行保障法」除了要求「廢除」集遊惡法外,更積極地要求訂立足以「保障」集會遊行權利實現的條文,包括了:「主管機關應派員協助維持交通秩序…但不得妨害集會、遊行之進行」、「主管機關之現場指揮官應主動表明姓名、身分」、「集遊參與者得對違法介入的警方與公務員要求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等。儘管這樣的要求在實踐上可能有一定的難度,但至少表明了一個社運團體新的意志所在:法律是一個基層人民與宰制階級爭奪的工具,僅僅是廢除惡法是不夠的,我們更要壯大實力以爭取保障基層人民利益的法律,例如創設這樣的集會遊行保障法。

回歸到推動立法、修法的現實面,令人感到遺憾的是,此套「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儘管已通過立委提案門檻,於2006年11月在立法院做成正式提案,以修改現行集會遊行法的方式為之。然而,或許是藍綠陣營都認為自己下一任能夠執政吧,一年多以來,此修正案始終無法在立法院獲得藍綠陣營足夠的重視,儘管口頭上各方陣營都同意「集遊法是一套威權時代的法律,應該做出修正」,但在實際推動的進度上,「集會遊行保障法」根本未能進入修法論戰的議程,距離完成立法或修法落實仍有一大段距離。更令人憂心的是,在這期間國民黨黨團也提出了其自身的集遊法修法版本,標榜著「將許可制修改為報備制」,但實際內容卻保留了「強制報備要求」、「警方解散命令權」、「違反者可處以刑罰」之規定,與原始集遊法可說是「換湯不換藥」,卻一度成為了朝野協商下的主要修正版本,所幸在2007年的會期中並未過關,否則,恐怕將更加營造「集遊法已經做出大幅修改」的假象,瓦解社會的反抗呼聲,而箝制基層社運的國家工具卻仍能恣意施展。

六、代結語:反擊的必要性

回顧2006年至2007年間有關集會遊行權利的這一段「角力」,從官方日益高漲的恣意侵害,到社運力量在「集盟」中的匯聚和努力,我們可以說,這的確就是一個官民之間的「拔河」,而集遊人權的實現與否,就掌握在我們手中,我們多一份的意識與行動,就將多拉開一吋屬於社會運動的公共空間。

實際上,仔細考察2006年以來的這些集遊爭議的根本,我們可以發現,「政治」往往才是決定、掌握、使用「法律」的根源。在「鎮壓弱勢社運、獨厚權貴人士」、「敵視政治抗議活動、優待宗教與文化活動」的官方運作邏輯中,我們看到了在「集遊法」問題的表象下,更深層的問題在於基層人民與統治階級在政治權力上根本的不平等,以及國家機器強化此種不平等的企圖;而集遊法的操作和實踐就是達到此種效果的工具之一。所以,在「修法」、「立法」之餘,我們也同時要匯聚社運的力量,在「政治」層次上向國家機器宣戰,才能根本爭回基層人民的政治空間。進一步說,倘若「政治」的邏輯是「權力」的施展與爭鬥,在「防守」外,我們需要「反擊」,才是有效的爭鬥手段。

在2006年至2007年的集盟運作期間,我們曾思考到了諸多的作戰可能,還有待在未來中付諸實踐。我認為一份「人權報告」,除了指出人權的狀況、以及具體的人權事件外,也值得論述期間對於爭取人權的行動想像,以供公眾參考與擴散,成為「通往實踐的報告」。是故,容我在文末敘述幾項我們「期許的未盡志業」。這樣的行動想像至少包括了:

一、 我們也要向警察舉牌:集盟成員們在2006年曾製作了一面「警察違法」的舉牌,預備在各種集會遊行場合警方恣意舉牌時,由抗議者對警方舉牌聲明:警方的行為已違反比例原則,逾越了集會遊行法的必要管制標準,是一「違法行為」,應立即撤回。目前「該牌」還未被有規模地進行運用,歡迎社運各界洽「台權會」借用、或自行製作各種立牌在集遊場合向警方做出直接的抗議。

二、 集遊權利的公民不服從:為了凸顯當前集會遊行法及警方的不合理管制,我們可至屢屢對社運參與者開刀的官署,如「警政署」、「台北市中正第一警察局」門外進行和平、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集會活動。我們可在不妨害到他人的情況下,拒絕任何事前申請,至官署外靜坐抗議集遊惡法,直到被舉牌、驅離、甚至被逮捕為止,突顯整套法令執行上侵害和平集會權利的性質。

三、 對警方與官方提起訴訟:除此之外,我們認為,在「法律戰場」上,抗議者應該「轉守為攻」,主動對「違法舉牌」的現場指揮官與教唆其行事的官署負責人提起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上可告發其已觸犯了刑法上之「妨害合法集會罪」,而行政訴訟上則可訴請行政法院審查確認其舉牌逾越了集遊法的審查標準,是一違法的解散命令。我們期望透過抗議者主動的法律攻勢,來嚇阻官方與警方一再蠻橫無理的執法舉動,而不是只能防禦其濫權行事的受害者。

四、 對集遊法提起釋憲:隨了2006,2007兩年間的進展,已陸續有個案在法院審判上已完成了二審的「終局裁判」,取得了提起「釋憲」的入場卷。我們可在十年前的大法官445號解釋的基礎上,做出進一步的釋憲申請。而此次,爭議的焦點可以在「許可制」之外,更深入地質疑現行集遊法「不論室外三人以上的集會是否影響他人權利或社會秩序,都採取限制人民權利的許可管制」以及「恣意區別宗教民俗活動與其他集會活動的差別對待」,已違反了憲法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的要求,屬於違憲的法律,追求「公共空間的開放與平等」。

五、 在集會遊行中的各種抵抗:前述幾項行動可能會讓「一般普通人」感到距離遙遠,其實,還有許多更直接的行動可能,容所有人們自由發想。舉例來說,為了突顯問題所在,我們鼓勵更多的人們親身參與集會遊行的場合,直接觀察警方對集會遊行的各種管制和要脅,並在威脅中直接發出「反抗的怒吼」!在過去,我們往往對警方的恣意舉牌不聞不問,但在未來,我們可以嘗試在第一時間宣示:警方的管制是不正義的行為,我們拒絕接受!並且透過行動,讓更多人認識到這箝制基層人民的集遊惡法與街頭暴政!

這些行動想像,都還是草擬的階段,有待更多人們從「支持者」投身成為「抗議者」,來追求實現。未來的路還很長,且讓我以2006年5月集盟在法院外靜走發表過的〈集遊法解嚴靜走宣言〉作為結語,代表著這個時代中的一個堅毅聲音:

是誰,遮蔽當權者的眼,壟斷發聲的空間?
是誰,蒙上執政者的耳朵,掐住弱勢者的咽喉?
手無寸鐵的人呀,你要如何扭轉不平等的結構?
沒有名字的祖先呀,你曾怎樣阻止暴政的蔓延?

除了鮮血與盲從,我們生而有和平抵抗不義的自由!

剝奪了請願集會的平等,民主只是空殼
只是折翼的鳥,囚禁在特權的籠中;所以-
還我們合法請願的自由!還我們陳情集會的權利!
丟掉威權惡法的枷鎖!解開寡頭統治的黑箱!
集遊法解嚴,撐開民主的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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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當時那個Yeah的照片一直找不到,但希望這樣的場面不要再發生了。行動四的話,真的是要好好加油!
uanah 2013-05-17 07:00:37

半夜睡不著 ..... 煩!!

佳平 2008-03-31 13:02:25

哈~我是佳平
yeah的照片我們這裡有,需要的話我可寄給你收藏

版主回應
哈哈,好呀。
不過最近開會我都不能到,因為週三下午我有課,真是抱歉。
2008-04-06 10: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