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05 15:35:06Lectured

2006年北教大文教法研入學申請研究計畫(二)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為四節,分別探討人權與人權法治教育、現今的人權法治教育之缺失、其他國家的人權法治教育、改變現狀問題的助力與阻力。

第一節 人權與人權法治教育

壹、 人權
一、 意義
在討論人權之前,應該要先討論的是人的定義為何。如果要畫一個人的話,那麼就會有他的膚色、髮色、性別、身高等等,使得「人」這個概念被狹義化。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人權」中的人只限於某些人的話,這個世界的人絕對生而不平等。因此於1948年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便宣示了「人權是普世的價值」,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二、 起源
最早提出人權觀念的就是King of Asoka,也就是孔雀王朝的阿育王。而在世界各國的歷史資料中,也有不少有關於人權的記載,如中國的孟子曾言:「從道不從君」,所謂的道,其實就有著人權的意涵。換言之,現今多數國家動輒以「人權為西方世界之產物」作為拒絕人權的理由,事實上是有疑義的。

貳、 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
一、 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之意義
學者認為,人權教育主要在養成對於基本人權的認知,而法治教育則經由以人為目的的實質法治文化奠下基礎,進一步培養實施權利的感情。
二、 人權法治教育之目的
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雖然在概念上可以做出區分,但事實上,兩者之目的皆在落實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註九)。而人權法治教育的落實,正是我國人權立國最佳的里程碑。

參、 人權法治教育之理論基礎
一、 法律面
法治國的概念起源於對抗十九世紀的專制制度,專制國家的君主可以憑自己的好惡來統治國家,即便有法律也可以隨意的更改而不受其拘束,因此人民的權利相當不受到保障。也因此使得有志之士起身對抗此種人治的制度,並要求對人民自由的限制,必須要法律的授權,而非君主一人得以決定。
此種要求法律授權的概念,被認為是形式上的法治國概念。在二次大戰期間,德國的納粹黨以各式各樣的法律限制人民之權利,而法律的內容卻往往悖離了對人應有的尊重。因此實質法治國的概念應然而生,人民的權利除了以法律方得限制之外,法律的內容更需要實質正當。因此,法治國所發展的終極目標就是對於人權的保障,而人權法治教育所要達到的,就是如何落實真正的人權保障。依學者的看法,人權法治教育的理論核心,可以分為下列幾個類型(註十):憲法的最高性、人權保障、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法安定性、比例原則、權利救濟途徑、國家賠償責任。
另外,人性尊嚴為現代人權之基本,而人性尊嚴與人格之健全發展實不可分,但人格之健全發展需要學習。學者認為,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即是由學習權所導出(註十一)。

二、 教育面
中等教育為教育階段中的「成熟教育」,也就是將小孩教導成為成熟的人所做的教育。其目的在於重視他人的存在,注重人際關係、人格陶冶與遵守共同規範。(註十二)而從多元文化國的教育基本權核心切入,為了符合現代多元社會中的教育委託與教育目的,應將其改善成為多元、開放而中立與寬容的學校。讓擁有不同性格的人,在如此的學校中盡量得到自我的人格自由開展。(註十三)

肆、 人權與法治教育之實施界限
學者認為,人權與法治教育,作為國家傳授法治價值的首要管道,不僅因其屬於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需受到「中立原則」的拘束。而且也因為涉及社會價值觀的選擇,在公、私領域的價值間難以區辨,也與「寬容原則」處於緊張關係。(註十四)也因此,國家在實施法治教育時,原則上應該保持中立,並且應尊重多元的觀點與價值。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以保障人權為目的,但不代表每個人的價值觀都應被統一,否則即是侵犯了憲法上所保障的人格發展自由。

第二節 現今的人權法治教育之缺失—以中等教育為主

壹、 人權教育內容的檢討
一、 教科書編撰之問題
以往我國教科書採行國編本之方式作為學校教育之基礎,因此所有中學生皆使用相同的課本上課。在教材單一化的情形下,各種思考難以用多元的方式呈現,也阻隔了不同觀點間的對話,而使得學生不易去思考,直接接受教材內的觀點,而國家機器也容易趁機將學生洗腦。
目前我國教科書開放民間編撰,但仍須經過教育部的審核,因此多元觀點的呈現亦是有限。而許多編撰教科書的廠商本來是參考書的經銷商,在現狀下容易使課本及參考書結合,讓學生不得不去買相對應的參考書,如此使得原來開放民間編撰目的不僅達不到,一般民眾甚至希望能夠恢復國編本之傳統,以降低學習成本及應付考試。

二、 教育內容—順民教育的問題
(一) 校內正式課程的侷限性
在校內的學習環境下,學生容易只吸收課本內所給予的知識,因此若是教材之內容有問題時,學生不易察覺而照本宣科,上位者也容易藉機宣揚某種特定的行為模式。例如學校教官究竟可否搜索學生書包?在青輔會所出版的「小執法說故事」中曾經提到這個問題,雖然解答以人民的隱私權作為開頭,但答案卻是「為維護校園秩序及學生安全,所以可以搜索」。此種僅以目的正當性而合法化其行為的理論,顯然未考慮到是否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而容易使學生認為「只要目的正當,便可不擇手段」,此種教學方式,事實上已經扭曲了法律上原有的原理原則。
另外,在升學主義高漲的今天,由於人權教育並非大學聯考之考試範圍,因此學生及老師極度容易忽略該課程,甚至用該課程的上課時間來教授其他學科。此種升學導向的教學方式,也不容易使人權教育向下紮根。
(二) 非正式課程的問題
目前各大學法律系皆有關於法律內容的營隊,可算是在校外活動中較能夠吸收法律的活動,但整體課程便略有不足。以2004年的台大法律生活營為例(註十五),內容主要以授課為主,動態活動為輔。在有關學生的主動思考方面較為缺乏,而課程以民法、刑法與國際法為大綱,與青少年較相關的法律問題則比較少被討論(註十六)。

貳、 法治教育之反思
研究指出,目前臺灣的法治教育存在著下列幾點問題(註十七):
一、 刑罰威嚇的法治教育觀:多數教育人員認為,法治教育即為犯罪防治教育。由於青少年犯罪問題日趨嚴重,因此使得刑法的教育內容比例過高,而忽略了憲法及程序法,漠視個人保障的層面。也由於著重在法條的解說,使得對於法律不甚理解的教師可能會曲解原有法律之目的,並且淪落於背誦與記憶,沒有達到實質的教育功能。
二、 囤積式的法治教育觀:類似所謂的填鴨教育,學生不停反覆的記憶,並且單方面的吸收教師給予的資訊,強化了統治關係。而以考試為導向的我國,則正好成了推動該種填鴨教育的一大助力。
三、 形式評鑑導向的法治教育觀:學校經常辦理有關法治教育的相關活動,例如書法比賽、作文比賽、有獎徵答等等,但重點卻放在比賽後所得到的成績,如此的結果,將使法治教育只是一個過程而非目的。

註九:許育典,人權與法治教育的理論與實踐,當代教育研究季刊,第13卷第3期,2005年9月,頁32。
註十:許育典,人權與法治教育的理論與實踐,當代教育研究季刊,第13卷第3期,年月,頁34至38。
註十一:詳細的論述,可參見周志宏,受教育是權利還是義務?,月旦法學教室(公法學篇),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頁58至59。我國憲法對於學習權並無明文規定,有關學習權之探討,可參閱林世昌,論大學生之學習權,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1月,其認為學習權可從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所導出。
註十二:李惠宗,教育行政法要義,元照,2004年,頁13。
註十三:許育典,法治國與教育行政,2002年,頁24以下。
註十四:許育典,人權與法治教育的理論與實踐,當代教育研究季刊,第13卷第3期,年月,頁52。
註十五:參見網頁:http://club.ntu.edu.tw/~NTULAWSA/class.htm(Visited on 2006/02/20)
註十六:但各大學的法律營通常有一主題,而課程內容又往往主題結合,因此可能會因學校、辦理之主要人員之不同而有不同結果。
(註十七)黃國峰,人權法治教育理念之探究,學生輔導,第22卷第5期,2004年11月,頁107至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