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5 08:10:41deepmind

比丘生活的規範 聖嚴法師

  比丘生活的規範

  上面所說的沙彌十戒,若從字面上看,它是為沙彌所定的戒律;即使從教團的形式上看,也是沙彌所守的戒律。但是,若從戒律的成立史和教團的發展史上考察起來,即可明白,沙彌一詞,是由沙門而來,沙彌十戒,本為釋迦座下的沙門大眾的生活軌範,是最初佛教教 團的共同守則。

  後來釋尊座下的出家弟子,越來越多,早年出家的弟子們,也收了弟子,分子就漸漸地複雜起來,僅靠十條生活守則,已感不夠處理教團中所發生的問題了。當弟子之中遇到無法處理的問題時,便去請示佛陀,佛陀親自處理之後,便成為新的案例,新問題繼續發生,新 案例也陸續增加,直到佛陀入滅之時為止,有關比丘生活的案例,已達二百五十件左右,這便構成了比丘的戒律。凡是比丘,一律要循著這些規定來處理日常生活中 所發生的問題。至於沙彌,因為年齡尚小,成年人的許多案例,尚不能適用,所以僅有基本的十條戒律就夠了。

  在比丘戒的二百五十條之中,也包含了沙彌的十戒,不過已將十戒分別安置在五篇七聚之中了。所謂五篇,即是犯戒的五等罪行,七聚是犯戒的七項罪名。這是佛教律令的獨特的分類法。五篇之中,最重的罪行是波羅夷(parajika),共有四條,即是行淫、偷盜、殺人、大妄語,犯此四條的任何一條,便自然失去出家人的資格。其次依序為僧殘、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以突吉羅的罪行最輕。除了波羅夷罪,均可根據規定,向大眾之前坦白懺悔,最輕的突吉羅罪,祇要自己生起悔過之心就好。

  正因為犯了過失要向大眾或數人之前懺悔,有的人犯了過失,自己不知輕重,而須他人來當眾檢討,所以教團之中,也有了由共住的大眾來共處理一切問題的規則,名之為羯磨作法,用現代語說,大概可以稱為議事規程吧。這種方式,在今天看來,沒有什麼稀奇,但在 二千五百多年以前的印度社會中,用全民民主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民主思想,除了佛陀的教團之外,是從未有過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