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論消文183 又為說明果之受生有二種因,謂能引因及此所引生起之因,故說二重因果。
廣論消文183 183頁7行-184頁4行
卯二、支分略攝分三:① 按《集論》歸攝為四支
② 按《緣起心要》歸攝為三道
③ 按《稻稈經》歸攝於四因
第二支分略攝者。
十二緣起可以從多種角度解釋,因此,遇到解釋有不同之處,也不必認為是相違。以下將十二支攝為四支,就有特別解釋的方法。
辰一、按《集論》歸攝為四支分六:
① 歸攝為四支 ② 別別宣說 ③ 遣除疑惑
④ 引的道理 ⑤ 生的道理 ⑥ 成辦之義
巳一、歸攝為四支
如《集論》云:“云何支分略攝?謂能引支、所引支、能生支、所生支。”
按照《集論》,十二支可以歸攝為四支,即能引支、所引支、能生支、所生支。
巳二、別別宣說
“能引支者,謂無明、行、識;所引支者,謂名色、六處、觸、受;能生支者,謂愛、取、有;所生支者,謂生、老死。”
1無明2行3識4名色5六入6觸7受8愛9取10有11生12老死。
能引支有無明、行、識(半支因位識)三支;
所引支有名色、六處、觸、受四支;
能生支有愛、取、有三支;
所生支則有生與老死兩支。
巳三、遣除疑惑分二:① 提出疑問 ② 解答疑惑
午一、提出疑問
若爾,引生兩重因果,為顯有情一重受生因果耶?抑顯兩重耶?
這樣歸攝為引和生的兩重因果,究竟是為了顯示有情一重的受生因果,還是要顯示兩重的受生因果?
若如初者,則已生起果位之識,乃至於受,後生愛等不應道理。
如果是要顯示一重受生因果,以能引支已經生起了果位識、名色、六入、觸、受,後面又說生起愛、取、有乃至生老死,這不合理,因為一重因果已經宣說圓滿,後面又加五支(愛、取、有乃至生、老死),犯了重複的過失。
若如第二,則後重因果中缺無明、行及因位識,前因果中缺愛、取、有。
如果是要顯示兩重因果,
1.後一重(愛、取、有、生、老死)的因中缺少無明、行和因位識,
2.前一重(果位識、名色、六入、觸、受)的因又沒有愛、取、有。
換句話說,
1.後一重(愛、取、有、生、老死)的因中,沒有無明、行以及因位識,直接出現愛取;
2.前一重(果位識、名色、六入、觸、受)的因中,雖然有因位識,但沒有經過愛、取的潤發增上勢力,就不會生出名色、六入、觸、受,因此都有次第不完整的過失。
午二、解答疑惑分二:① 答第一問 ② 答第二問
未一、答第一問
答:無過。謂能引因所引之法,即能生因之所生起。所引已生,即於此立生、老死故。
答:沒有犯重複的過失。以能引因「無明、行、因位識」這二支半所引的法,就是依靠臨終之前,能生因「愛、取、有」這三支圓滿而得以生起,而且當所引的種子性已經生起時,就安立它是生和老死,並沒有重複的過失。
新譯廣論
(答:)沒有這種過失,因為凡是由「能引因」(無明、行、識)所牽引的事情,必定是由「能生因」(愛、取、有)產生。當所牽引的事情(名色、六處、觸、受)生起時,才把這些所引生的事情稱為「生」、「老」、「死」。
若爾,何為說兩重因果耶?
對方問:如此應當將無明、行、因位識和愛、取、有放在一起,將名色、六入、觸、受和生、老死放在一起,這樣不是更簡明嗎?又何必宣說兩重因果?
未二、答第二問 分三:① 為了顯示果的差別
② 為了顯示因的差別 ③ 以教證說明
宣說兩重因果有二種必要:
一是為通達所引果苦諦與所生果苦諦的差別;
二是為通達引生彼果之因——能引支與能生支作用的差別。因此,施設兩重因果是一種善巧方便,容易讓人領悟到生死流轉的方式。
申一、為了顯示果的差別
答:為顯引果苦諦,與生果苦諦相各異故。
果上安立所引和所生兩支,是為了顯示引果苦諦和生果苦諦的體相互不相同。二者體相有什麼差別呢?
前者於所引位惟有種子,自體未成,是未來苦。後者已生苦位,現法即苦。
所引苦諦是在所引位只有種子,自體還沒有成就,只是將來會感受的苦。比如花種,現在雖然具有種子,但還沒有形成根莖枝葉等自體。同樣,由無明起行,以行在識中熏習氣,這只是現前了能引後有的功能,所以果位識乃至受只是引果的苦諦。-未來苦。
而後者生和老死是已經生苦的階段,現前了果位的身體、受用以及二者的差別,現法就是苦。
總之,以上兩組就苦諦之相而言,有未來苦和現法即苦的差別,
以階段而言,有種子位與成熟位的差別,因此有必要以所引和所生來區別。
新譯廣論
又問:既然如此,就應該把無明、行、因位識和愛、取、有放在一起,
把果位識、名色、六入、觸、受和生、老死放在一起,
何必要安立兩重因果呢?
回答:安立兩重因果,有兩個理由:
( (一) 在果上安立所引和所生二支,
是為了說明引果苦諦和生果苦諦在體相上的差別。
所謂引果苦諦是在所引位,這時候還只有種子 (種子位),
苦的自體尚未成熟,是在未來會感得苦果 (未來苦)。
而生果苦諦則是已經在生苦的果位,
苦的自體已經成熟,現在就是苦 (現法苦)。
以下再宣說安立能引、能生兩支的必要性:
申二、為了顯示因的差別
又為說明果之受生有二種因,謂能引因及此所引生起之因,故說二重因果。
因上分成能引、能生,是為了說明果的受生有兩種因,即1.能引種子之因以及2.能令種子所引果報直接生起的因。比如,開花有兩種因素:一是能引生花種籽的因素;二是能令花盛開的因素——水土、陽光等的潤發。
同樣,無明、行、因位識是能引種子之因,
愛取有則是讓種子所引果報直接生起的因。
總之,為了顯示果和因的兩種差別,所以宣說引和生的兩重因果。
以上解釋出自《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下文引出教證。
申三、以教證說明
如《本地分》云:“問:識等至受及生、老死,若是雜相,何故說為二種相耶?”
提問:果位識、名色、六入、觸、受,跟生和老死,如果是此中含彼、彼中含此的混雜之相,為什麼要說成二種相呢?說為一類不是更清楚嗎?
“答:為顯苦相異故,及顯引生二差別故。”
答:有必要分成兩組:
一是從果來說,為了顯示果位所引苦諦與所生苦諦的行相不同;
二是從因來說,為了顯示引與生兩種作用的差別。
第一項的作用是能引,只是有可能會產生,
第二項的作用是能生,是必然要產生。具有這些差別的緣故,需要分開來安立,否則就不能清晰顯示。
又云:“問:諸支中幾苦諦攝,及現法為苦?答:二,謂生及老死。”
《本地分》中又有提問:
在十二支中,有幾支是苦諦所攝,並且現法是苦?
回答:有生和老死二支,是現法為苦的苦諦。
“問:幾苦諦攝當來為苦?答:識乃至受諸種子性。”
再問:有幾支是屬於當來為苦的苦諦?
回答:識、行、六入、觸、受,這五支的種子性,屬於當來為苦的苦諦。
以下再斷除對愛與受的疑惑。
是故能生之愛與發愛之受,二者非是一重緣起。發愛之受,乃是餘重緣起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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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生支的愛、取、有,
2.與由愛、取的潤發,而取後有的識、名色、六處、
觸、受的所引支,這兩者並不是屬於同一重的緣起。
1.愛、取、有,是屬於第二重因果的能生因,
2.從識到受,是屬於第一重因果的所引果,
一個是因位,一個是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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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能生後有」的愛和「發起愛」的受這兩支不是一重緣起。愛是一重緣起的因位,而發起愛的受卻是另一重緣起的果位,以因位與果位不同,不屬於一重緣起。
林師兄消文
若爾何為說兩重因果耶:
既然如此,為什麼要宣說兩重因果呢?
答為顯引果苦諦,與生果苦諦相各異故:
回答說:為了顯示引果苦諦和生果苦諦兩者之間的差別。
前者於所引位唯有種子,自體未成是未來苦:
引果苦諦是在所引位,這時候還只是種子,苦自體還沒有成熟,是在未來會感得苦受。
後者已生苦位現法即苦:
生果苦諦是在已經生苦的果位,苦自體已經成熟,是在成熟位,現法即苦。
又為說明果之受生有二種因:
此外,這也是為了說明果的受生有兩種因。
謂能引因及此所引生起之因:
也就是能引之因,以及能引因所引異熟生起的因。
故說二重因果:
基於為了說明這些差別,所以宣說二重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