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論消文134 「較依正法所起罪惡,十種不善,是極少惡。」現見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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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二、所依門分四:
一、以智愚而有輕重
二、以具戒而有輕重
三、破戒者等之罪業
四、歸納而說依法之重罪
申一、以智愚而有輕重
【由所依門故力大者。謂如鐵丸小亦沈水,即彼成器雖大上浮,說智不智所作罪惡,而有輕重。】
第二、從所依身之門而力量強大。
以造業者本身的身份,是居士、還是出家人,以及由於他的智慧或愚昧而導致業力有輕重之分。譬如,一顆鐵丸子體積雖小,丟到水裡會立刻沉沒;如果將它做成容器,體積雖大,卻能上浮。以此比喻智者和愚者所造的罪業會有輕重的差別。
【此因相者,《涅槃經》說,諸愚癡者,如蠅粘涕不能脫離,雖於小罪不能脫離。由無悔心不能善行。由覆藏過,雖先有善為惡染污。】
其中原因在《涅槃經》中說,沒有智慧的愚者造作罪業,就像蒼蠅粘到鼻涕上無法脫離,即使是對微小的罪業也脫離不了。因為愚者對過去已造下的惡業沒有懺悔心,日後又不能行持善業,由於藏匿隱瞞過失,雖然先前也積有一些善業,卻會被這個覆藏之惡所染汙。
【故應現受異熟之因,變為極重那落迦因。又如少水投鹽一掬,則難飲用,或如欠他一文金錢,不能還償,漸被逼縛受諸苦惱。】
由於這個原因,導致本來只是在現世中應獲得輕微異熟果報的因,卻轉變成後世墮入地獄極重果報。這種情形,就好比在少量的水中投入一把鹽,水就會變得難以下嚥。也可以比喻為原本欠他人一枚金幣,因無法償還,結果利上滾利,最後累積成巨大的債,而被債主逼得走投無路,飽受種種苦惱。
【又說五相,雖是當感現輕異熟,能令熟於那落迦中,謂重愚癡,善根微薄,惡業尤重,不起追悔,先無善行。】
經中又說,由於五種原因會使得輕業轉成重業,讓原本只是在今生受輕微的異熟果報,轉變為來生墮入地獄的重大果報。這五種原因就是:愚癡深重、善根薄弱、惡業重大、造罪後不起追悔之心、先前沒有善行。
【故說輕微是指智者,能悔前失,防護後過,不藏諸惡,勤修善法,諸惡對治,若不修此妄矜為智,由輕蔑門,知而故行,是為尤重。】
所以,這裡說的罪業輕微,是指智者在犯下罪行之後,能對之前所造的錯誤心生追悔;進而能防護未來不再違犯;智者能坦誠發露、不刻意覆藏自己的過失;並精勤修習善法;勵力對治惡業。若不能修這五種內容,還妄自以為自己是智者,以輕忽的心態而明知故犯,將使惡業轉為更深更重。
【《寶蘊經》亦說:「三千所有一切有情,皆入大乘,具輪王位,各以燈燭器等大海,炷如須彌,供養佛塔,其福不及出家菩薩,於小燈燭塗以油脂,持供塔前,所得福德百分之一。」】
《寶蘊經》中也說:「如果三千大千世界所有的有情都趣入大乘,而且具有轉輪王的王位,他們以量如大海般的燈燭容器、如須彌山高的燈芯,一起來供養佛塔,這個福德還不及一位大乘出家菩薩,手持一盞塗著油脂的小油燈供養佛塔,前者所得福德比不上後者的百分之一。」
【此中意樂,謂菩提心及其福田俱無差別,然所供物,殊異極大,是所依力極為明顯。】
這個內涵說明,前面二者在供養時的意樂相同,都是發菩提心的菩薩;福田相同,都是供養佛塔;所供之物卻有極大差別,前者供養了無量無數的大燈燭等,後者只供了一盞小油燈,為什麼福德有顯著差別?這就是因為所依身不同,前者是在家身,後者是出家身,以出家身為所依,其業力之輕重差別非常明顯。(出家人是三世諸佛的清淨幢相,有很大的功德)
【由是道理,則無律儀與有律儀,同是有中,具一具二具三之身,修行道時,顯然後後較於前前,進趣優勝。】
由以上的道理,我們了解所依身如果是不具戒體和具足戒體相比,其造業力量差別很大;甚至所依身受持幾種戒律,受持愈多愈殊勝;還有具足不同戒體,造業的力量也不同。如果所依身「具一」,即具足一種別解脫戒的居士;或「具二」,即具足兩種別解脫戒的沙彌、沙彌尼;「具三」,是具足三種別解脫戒比丘、比丘尼;在修道的進程上,顯然後後較於前前來得優勝(具三大於具二大於具一)-合註註釋。
八種別解脫戒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名數)八種之別解脫也。一比丘戒、二比丘尼戒、三正學戒、四沙彌戒、五沙彌尼戒、六優婆塞戒、七優婆夷戒、八近住戒。
【如諸在家修施等時,受持齋戒律儀而修,與無律儀所修善根,勢力大小,亦極明顯。】
又譬如在家眾修布施等六度學處時,有受持八戒等律儀,和沒有受持八戒等律儀,他們所修的善根力量大小,也有顯著差別,這就是具戒者所依力大的緣故。
【《制罰犯戒經》說,較諸世人,具十不善,經百歲中,恆無間缺所集眾惡。若有比丘毀犯尸羅,仙幢覆身,經一日夜,受用信施,不善極多,亦是由其所依門中,罪惡力大。】
反之,具有戒體者,若犯罪行,其罪業也較普通人重很多。《制罰犯戒經》中說,比如世間俗人在一百年中不斷造作十不善業,所累積的罪惡,與一個戒律不清淨的比丘,身穿袈裟,卻受用信眾供養一日夜的罪業相比,後者的罪業遠比前者來得嚴重,這也是由於所依門力大的緣故。
【《分辨阿笈摩》亦云:「寧吞熱鐵丸,猛燄極可畏,不以犯戒身,受用國人食。」通說犯戒及緩學處。敦巴仁波卿云:「較依正法所起罪惡,十種不善,是極少惡。」現見實爾。】
《分辨阿笈摩經》中也說: 「寧願吞食燒紅的熱鐵丸,忍受可怕的熾火烈焰,也不要以犯戒身,受用信眾供養之物。」 此處說的犯戒身,包括破戒律與怠忽學處。敦巴尊者說:「依著正法而成的惡業以外,十種不善其實是微小的惡業。也就說出家人犯戒的惡業很重,在家人所犯的十惡業,算是輕微的。」這種說法非常中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