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0 01:56:02報告們

寇斯定理是真理還是謬誤?羊

寇斯定理是真理還是謬誤?在經濟學中,一個證明是從一些普遍接受的行為假設派生的。正如我要說明的,以寇斯定理的這三條說明中任何一條來確定寇斯定理,都會碰到障礙,這些障礙表明,寇斯定理有可能是錯誤的或僅僅是同義反覆。

最脆弱的定理形式聲稱:法定權利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下得到有效分配。當阿羅(Arrow)研究了與寇斯討論過的那些外在性相似的外在性時,他表明,效率條件可以被看作是外在性權利交換的一個競爭市場中的均衡條件。但是,正如阿羅以及其他人(斯塔雷特(Starrett))所指出的那樣,這種正規聲明毫無實際價值,因為就本質來說,種種外在性具有阻礙競爭市場形成的特點。

為說明這一點,我們可以假設,除了持有政府發行的可買賣的允許污染票券持有者之外,污染行為是完全禁止的。每一個持有這種票券的受污染者要阻止污染行為,而每個獲得了這種票券的污染者則要利用它去增加污染。顯而易見,被污染者個人持有這種票券的社會利益大於他的個人利益,因此他們會大量拋售這種票券。同樣地,污染者獲得這種票券的社會成本高於其個人成本,因此,他們會大量收購這種票券。個人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異本身就是一個外在性。所以,試圖通過建立污染票券交易市場來消除外在性,只能產生新的外在性。事實上並不存在寇斯討論過的這種外在性的完全競爭市場,並且,這種市場似乎也不可能通過私人協議而自發地產生。政府可能有辦法建立一個虛假的市場,但沒有一個市場真正建立起來。

從寇斯定理中的完全競爭市場論轉到交易成本論,我們觀察到,當受影響的只有少數幾方時,比如說當相鄰的土地所有者就他們其中之一所引起的妨害行為進行談判時,私下解決可能會是有效率的。如果只涉及少數幾方,那麼,法定權利價格將由他們談判決定,而不是他們成了價格的接受者。這樣的話就違反了完全競爭的假設,但這種談判往往獲得成功。根據寇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論,影響少數人的外在性問題會有一些有效的解決方法。

雖然交易成本論作為一種粗估法是準確的,但它並不十分符合實際。它有賴於這樣的命題:談判和履行協議的成本為零時,談判才能取得有效的結果。在實際中,少數人之間的談判有時以失敗而告終,如工會罷工、劫機者殺死人質、房地產經紀人由於價格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蝕本和訴之法庭,等等。與通訊和履行協議費用無關的基本障礙,在於談判策略的性質。就其定義而言,一項談判具有達成協議可產生利益的特點,但怎樣分配利益卻無協商一致的辦法。自私自利的談判者在不破壞合作基礎的前提下盡全力要求得到盡可能大的利益份額。用經濟術語來說就是,理性的談判者要求獲得每一個額外的美元,只要由此而引起的不合作可能性所產生的損失小於一美元。當談判者過低估計對手的決心,他們就會施加過大的壓力,談判也就無法達成協議,談判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

本著這種看法,寇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論犯了方向性錯誤,即過於樂觀地假設:只要談判無成本,合作就會誕生。 與其背道而馳的「霍布斯(Hobbes)定理」也犯了方向性錯誤,即過於悲觀地假設:分配利益的問題只能通過威脅,而不能通過合作來解決。現實是介於過於樂觀和過於悲觀之間,因為策略行為在有的情況下導致談判失敗,但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是如此。

寇斯定理的這一說明對理論和經驗研究提出的挑戰,是要預計法定權利何時才能通過私下協議進行有效率的分配。為進一步展開辯論,要撇開廣義的「交易成本」和「自由交換」這類標籤,而代之以實在與詳細的對條件的描述,是這些條件使得有關法定權利的談判得以成功。幸運的是,近年來已出現了一種較令人滿意和較切合實際的談判理論。根據這種理論,談判在部分情況下可能由於策略原因而失敗。但在均衡條件下,沒有人對失敗發生的頻率感到驚奇(主要概念是貝葉斯一納什(Bayes-Nash)均衡。

在經濟學中,「經驗主義的驗證」就是預測和事實之間的比較。近來有些人試圖證明寇斯定理,比如確定一些小集團通過談判達成有效協議所需的條件。對策論的一些新發展連同相關的經驗主義研究,使人們有希望最終對這些條件做出科學的闡述。如果具備這些條件,就能通過私下協議糾正法定權利的低效率分配狀況。

寇斯定理具有什麼意義?庇古(Pigou)運用經濟學理論來捍衛如下習慣法原則:造成某種損害的一方應受指責,或被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庇古的論點,習慣法的這種規則通過社會成本內在化來促進經濟效益。在有些情況下,他發現習慣法中存在著種種缺口,這就需要補充立法,諸如對污染者徵收與污染的社會成本相等的稅款。

寇斯的論文被認為是對庇古的損害法分析的一種進攻。寇斯不同意這種結論:通過損害法或征稅,政府的行動一般對實現效率是必需的。寇斯定理認為,損害所代表的外在性有時,或可能常常會自我糾正。我認為,市場機制失靈的形式多種多樣,無法根據某種相當謹慎的交易成本概念對之加以總結。因此,寇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論應被看作是謬誤或一種同義反覆,其實外在性通過擴大交易成本的定義而獲得。雖然自發和私下解決種種外在性問題的障礙要比寇斯定理所提到的更多,但政府在促進私人達成協議方面的作用(而不是發佈命令),符合當代經濟學對政府調節作用的理解。

在政府必須採取行動糾正某種損害的情況下,寇斯否定了庇方的如下看法:習慣法因果關係概念對確定責任是有用的指南。寇斯認為,按習慣法原則判定的某人造成了某種損害,這一事實並不意味著能有效地使其受罰或指責他。在寇斯看來,效率問題是由成本與效益相抵的差額來決定的,在這方面,因果關係的作用並非是決定性的。寇斯認為,因果關係與跟無數法庭判決相矛盾的法律責任無關,並且它對法律的現實或理論顯然沒什麼影響。

不管寇斯理論功過如何,反正他對人們普遍接受的財政觀點提出了挑戰。在他的論文問世以前,很少有人注意到外在性通過私人協議加以解決的可能性。因此,寇斯的主張觸及了經濟學的一個重大爭論的核心。此外,寇斯論文的出版可以被看作是後來被稱作為「法律和經濟學」的這個課題的一次突破。在寇斯論文出版以前,經濟學分析——相對經濟學思想而言——並未應用於習慣法,而在法律院校的教學中,習慣法處於法律理論和方法的中心。寇斯以法學家的態度分析財產法案例,但又以微觀經濟學理論來指導這一分析,他的研究證明,習慣法的經濟學分析取得了豐碩成果。雖然他未使用數學這一工具(20年後,使用這一工具成為研究這一課題的特點),但卻鼓舞了成為法律經濟學分析開拓者的一代學者。

報告們 2008-05-20 02:08:15


寇斯他根本自相矛盾
又自圓其說
都他在講就對了啦!!!
前面不要政府干預後面又說適當的規定是有利於市場機制的
最大的奇怪點就是
若要自行協商
住在機場附近那麼多人
自行協商的交易成本絕對無敵大於政府直接規定
而且最畸形的是
他不要政府直接發布命令
卻又他阿罵的要政府促進調節
他以為每個政府都是印度的政府
可以花30年將幾萬人減到2000人
靠邀
他矛盾點一堆
卻又講了一堆反駁別人的話
講的又太專業~我也不知道他矛盾的點究竟是他奶奶的哪一點!
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