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19 20:53:41報告們

一篇很有幫助的演講文~羊

http://www.ftc.gov.tw/2000010129991231892.htm

太多了~所以自己點進去看~~~~~









我劃的重點~
法律經濟學源起於1960年,由R.H.Coase所提出,其中與法律經濟有關的是社會成本的問題。Coase認為,如果沒有交易成本,產權的設定就不會影響到效率。舉例來說明,假設有一輛火車開到牧場時發出火星,可能造成火災。從經濟學來講,就是火車給予牧場造成一個外部性,而所謂財產權設定,以此例而言,即為火車有無冒出火星的權利。有權利冒出火星,是一種財產權的設定;沒有權利冒出火星,又是另一種財產權之設定。Coase認為,無論將財產權給予那一方,如果交易成本很小的話,並不影響其效率性與後果。也就是說,結果的效率性是不會因為將產權給誰而有所差別,唯一的差別只在於所得不一樣,而即使財產所得的分配不一樣,其對均衡的結果是沒有影響的。但由於後來的詮釋有一些不同,以致對以後的法學者產生一些衝擊。




侵權其實是相對的@@@@@@@@@@
機場想增加航班賺更多的錢,但是居民覺得很吵.
也就是機場的噪音妨礙到居民,但也可以說居民妨礙到了機場的運作.





我們說社會上絕對有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包含協商、討價還價等。
社會上許多事情的交易成本非常高,例如開車撞到行人,也是一個侵權行為。這個例子若依照Coase的說法,是將馬路上行的權利讓給行人或汽車,都不會影響其結果。但眾所皆知,它一定會影響結果的,而影響其結果的理由在於其交易成本非常高。當交易成本非常高時,就必須考慮到財產權該給予誰的問題。就上例而言,因為行人事前難以與所有的駕駛人一一交易,所以交易成本非常大,因為無法要求眾多駕駛者將車速降低,所以馬路上有時候就必須設立速限,來避免行人受到傷害。亦即,把速度概念的財產權賦予行人,這是藉由反向思考所得到的一個啟示。





第二個劃的重點是@@@@@@@@@@@@@@@@
Coase帶給法學界的就是如此一個思考,亦即有時候效率是立法的重要考量,甚至是唯一的考量。






至於第三個重點@@@@@@@@@@@@@@@@@@@@@@@@@@
依據Coase定理應分析:假設把財產權給抽煙的人會有何後果,把財產權給不抽煙的人會有何後果,假設有九種立法可能的話,就會有九種不同的後果。而就經濟學的術語來說,不同的立法就會創造出不同的均衡,以及不同的交易成本。所以假設有九種立法,則每一種立法都會創造出它對應的一個均衡以及一個交易成本。如此,做為一位立法者就必須思考在這九種立法中,那一種比較適合。準此,Coase所謂的重要觀念,就是法律會影響經濟與交易之均衡,一般的用語就是法律會影響結果。所以在定一種法律時,就必須考慮到一個理性的人面對不同之立法時,將會如何因應。立法的人必須思考,受法律規範的人面對法條時會如何因應,因此必須對人的反應、決策有所捉摸,才有可能去設想不同的法所對應的均衡。所以Coase說每一個立法者都要構思,並且設想在不同的立法情況之下,人會有何不同之反應。而立法人則必須掌握此反應,才會捉摸出均衡是什麼,然後才可分析出這九種立法裏面那一種法比較好,那一種比較不好,此為Coase給予我們的第三個有意義的詮釋。亦即,不同的立法,就會有不同的均衡和後果。在經濟學裏稱此為比較靜態分析,Coase是將經濟分析帶入法學領域的重要人物。







大家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