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07 00:11:28阿舍仔
論DAGMAR的解決方案。(2007/04/07)
廣告,在很久以前如果你跟人家說「在廣告公司工作」,大部份的人都會認為你是從事跟「看板」有關的行業,縱使是現在,也會被認為是「拉廣告」的工作,顯然我們的社會對廣告公司還不是那麼瞭解,常常要大費周章解釋,什麼是「綜合廣告代理」公司,不是畫看板的,也不是報紙的分類廣告,更不是雜誌的廣告刊登,那到底是什麼,雖然這些也都可以稱作「廣告」,還真的會越講越糊塗,這要怎麼說才好?在行銷大師Philip Cotler所寫的行銷學教科書中,廣告只是在4P中第四個P,在Promotion中的一部份,這也是修過行銷學的人才會聽得懂,所以要跟人家解說「綜合廣告代裡」公司是在幹什麼的,那還真的是很不容易。
當然,若是圈內的人,那就不用解釋,大家也都知道「綜合廣告代理」公司是在幹什麼的,說真的業務範圍還蠻廣的,在媒體集中購買還未分出去時,當然還要處理媒體刊登的事情,出錢作廣告的企業稱為廣告主,廣告主就是廣告代理商的客戶,雖然我們不能說「客戶永遠是對的」,客戶講的有時候會是錯的,但客戶第一,客戶為大,客戶優先,乃是廣告代理商的基本服務態度,這應該也是各行各業在面對客戶一定要有的態度,只是廣告代理商和廣告主之間的關係,廣告代理商這種提供服務的型態會更為複雜,也是包羅萬象,尤其是在激烈的競爭之下,服務客戶,就得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不過客戶服務最為基本的還是以專業服務為基礎,沒有專業服務,其他還是免談,在這個時代的廣告代理已經很難純粹用「喝酒」搞關係,即可搞定一切。
廣告代理商和廣告主之間的關係,其實是相當的複雜,其關係可稱「亦敵亦友」,廣告公司能提出好的廣告讓商品暢銷,同時廣告主也要付出一筆相當可觀的費用,以前是用媒体刊登費的17.65%計算為收費標準,付媒體費的100元中有17.65元歸廣告公司,若1億則有1756萬,還真的很好賺,若廣告主的商品大賣,這還好,若商品賣不出去,這筆錢還是要照付,廣告公司還真的是穩賺不賠,在17.65%之前還有拿25.0%,現在若有12.0%就已經不錯了,也有的公司改收月費(Fee),廣告代理商講好提供怎樣的服務,廣告主則固定每月給廣告公司多少費用,與媒體刊登量的大小無關。
但不管廣告代理商如何收費,廣告主出錢作廣告,其目的,或者說主要目的,當然不會只是想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其唯一的目的,應該就是廣告一打出去,商品能一炮而紅,商品能賣到缺貨。若用DAGMAR (Defining Advertising Goals for Measured Advertising Result)模式說,當然其所定的Goals是消費者看了廣告,就覺得這是我需要的商品,非常想買來用用看,然後趕快跑去買。對廣告公司而言,這當然是相當艱難的任務,當廣告主的行銷能力很強時,其行銷策略都已經規畫得相當完善,並有銷售的Big Idea時,廣告公司還算是輕鬆,只要順著其行銷策略在廣告上找到Idea展現之即可,可是當廣告主只是精於產品製造,而弱於行銷時,這時廣告代理商就要更為辛苦,要幫著做這一塊,而且要能讓廣告主認同,這才是最難之處,因為廣告主很少會有如此的認知,所以一流的廣告代理商應該要有能力處理這方面的事情,這就是「綜合廣告代理」。
行銷不等於廣告,但說廣告等於行銷,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廣告應該要為銷售負責,廣告至少應該是「行銷的鏡中影」,當廣告主在行銷上搞不定時,廣告公司當幫著弄,但又不能喧賓奪主,這是最難之處,可是若不如此,當商品賣不好的時候,廣告公司又首當其衝,這種關係豈是DAGMAR這個模式所能解決的。
當然,若是圈內的人,那就不用解釋,大家也都知道「綜合廣告代理」公司是在幹什麼的,說真的業務範圍還蠻廣的,在媒體集中購買還未分出去時,當然還要處理媒體刊登的事情,出錢作廣告的企業稱為廣告主,廣告主就是廣告代理商的客戶,雖然我們不能說「客戶永遠是對的」,客戶講的有時候會是錯的,但客戶第一,客戶為大,客戶優先,乃是廣告代理商的基本服務態度,這應該也是各行各業在面對客戶一定要有的態度,只是廣告代理商和廣告主之間的關係,廣告代理商這種提供服務的型態會更為複雜,也是包羅萬象,尤其是在激烈的競爭之下,服務客戶,就得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不過客戶服務最為基本的還是以專業服務為基礎,沒有專業服務,其他還是免談,在這個時代的廣告代理已經很難純粹用「喝酒」搞關係,即可搞定一切。
廣告代理商和廣告主之間的關係,其實是相當的複雜,其關係可稱「亦敵亦友」,廣告公司能提出好的廣告讓商品暢銷,同時廣告主也要付出一筆相當可觀的費用,以前是用媒体刊登費的17.65%計算為收費標準,付媒體費的100元中有17.65元歸廣告公司,若1億則有1756萬,還真的很好賺,若廣告主的商品大賣,這還好,若商品賣不出去,這筆錢還是要照付,廣告公司還真的是穩賺不賠,在17.65%之前還有拿25.0%,現在若有12.0%就已經不錯了,也有的公司改收月費(Fee),廣告代理商講好提供怎樣的服務,廣告主則固定每月給廣告公司多少費用,與媒體刊登量的大小無關。
但不管廣告代理商如何收費,廣告主出錢作廣告,其目的,或者說主要目的,當然不會只是想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其唯一的目的,應該就是廣告一打出去,商品能一炮而紅,商品能賣到缺貨。若用DAGMAR (Defining Advertising Goals for Measured Advertising Result)模式說,當然其所定的Goals是消費者看了廣告,就覺得這是我需要的商品,非常想買來用用看,然後趕快跑去買。對廣告公司而言,這當然是相當艱難的任務,當廣告主的行銷能力很強時,其行銷策略都已經規畫得相當完善,並有銷售的Big Idea時,廣告公司還算是輕鬆,只要順著其行銷策略在廣告上找到Idea展現之即可,可是當廣告主只是精於產品製造,而弱於行銷時,這時廣告代理商就要更為辛苦,要幫著做這一塊,而且要能讓廣告主認同,這才是最難之處,因為廣告主很少會有如此的認知,所以一流的廣告代理商應該要有能力處理這方面的事情,這就是「綜合廣告代理」。
行銷不等於廣告,但說廣告等於行銷,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廣告應該要為銷售負責,廣告至少應該是「行銷的鏡中影」,當廣告主在行銷上搞不定時,廣告公司當幫著弄,但又不能喧賓奪主,這是最難之處,可是若不如此,當商品賣不好的時候,廣告公司又首當其衝,這種關係豈是DAGMAR這個模式所能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