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8:45:02peace & love

[強執] 查封相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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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相對主義

 

 

《判例》

   50台上2087/  50台上96

《條文》強執法§113、§51(II)

   條文中的「債權人」指: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拍定人、參予分配債權人

 

一、債務人於查封後,將被查封物做移轉或設定負擔,對債權人是否生效?

NO,但其移轉或設定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是有效的。

《中心》基於貫徹查封效力,應讓債務人與第三人家之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對債權人而言無效。此為查封相對效力 50台上2087

 

 

二、不動產查封後,債務人移轉登記被查封物之所有權予第三人,惟第三人可否依§15第三人異議之訴?

在債權人聲請塗銷登記之訴且勝訴確定之前,第三人仍可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中心》因為依土地法登記具有絕對效力,縱使債務人之處分有無效之原因,在債權人聲請塗銷登記之訴且勝訴確定之前,登記仍有效,債權人難以不動產登記在查封後為由,認為第三人沒有取得不動產所有權。50台上96

pinwin 2010-07-31 00:43:30

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而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得請求執行,已經司法院院字第一0五四號(二)解釋在案,該解釋既未區分一般公同共有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權利,復未限縮於僅為「查封」之執行,且債務人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如可依其應繼分估算出潛在之應有部分,並非不能比照或類推適用對於不動產之執行方法換價,則遽將相對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不動產權利之「拍賣」執行排除在上開解釋適用範圍外,非無不適用該解釋之違誤。
--> 繼承人中ㄧ人為債務人,繼承造成公同共有,可對其繼承之應有部分拍賣。

sean 2010-07-29 22:52:15

GOOD!

補充:
繼承人對於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是否可以執行?
例如:A地所有權人甲死亡,由其子女乙丙共同繼承,
在A地未為遺產分割前,乙的債權人丁,可否聲請法院
強制執行乙對A地之公同共有權利?
參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定。